中药管理
本章重点总结
1.《药品管理法》对中药管理的规定
(1)中药材 “国家保护野生药材资源,鼓励培育中药材”。“国家实行中药品种保护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新发现和从国外引种的药材必须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销售。”“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中药材的种植、采集和饲养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可以出售中药材、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城乡集贸市场不得出售中药材以外的药品。”“药品经营企业销售中药材,必须标明产地。”“实行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中药饮片品种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除外。”
重点提示:此处考点比较集中,注意掌握。
(2)中药饮片 “中药饮片的炮制,必须按照国家药品标准炮制,国家药品标准没有规定的,必须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炮制。”
“生产新药或者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须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批准文号;但是,生产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除外。”
2. 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包装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规定: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应有包装,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每件包装上,中药材标明品名、产地、供货单位;中药饮片标明品名、生产企业、生产日期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在包装上还应标明批准文号。
3.国家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分级
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药材物种分为三级管理。
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系指濒临灭绝状态的稀有珍贵野生药材物种。
二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系指分布区域缩小,资源处于衰竭状态的重要野生药材物种。
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系指资源严重减少的主要常用野生药材物种。
重点提示:考试时注意一级和二级的区分,抓住关键字。
4.国家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的采猎管理规定
(1)对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管理 禁止采猎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
(2)对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管理 采猎、收购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必须按照批准的计划执行。
5.国家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的出口管理规定
(1)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属于自然淘汰的,其药用部分由各级药材公司负责经营管理,但不得出口。
(2)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药用部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实行限量出口。
6.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药材名录
(1)一级保护药材名称 虎骨(已被禁止贸易)、豹骨、羚羊角、鹿茸(梅花鹿)。
(2)二级保护药材名称 鹿茸(马鹿)、麝香、熊胆、穿山甲、蟾酥、蛤蟆油、金钱白花蛇、乌梢蛇、蕲蛇、蛤蚧、甘草、黄连、人参、杜仲、厚朴、黄柏、血蝎。
(3)三级保护药材名称 川贝母、伊贝母、刺五加、黄芩、天冬、猪苓、龙胆、防风、远志、胡黄连、肉苁蓉、秦艽、细辛、紫草、五味子、蔓荆子、诃子、山茱萸、石斛、阿魏、连翘、羌活。
重点提示:每年在此处都会涉及1分题目,一定要重点掌握。
7. 中药保护品种的等级划分及保护期限
(1)申请中药一级保护品种应具备的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中药品种,可以申请一级保护。①对特定疾病有特殊疗效的;②相当于国家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人工制成品;③用于预防和治疗特殊疾病的。
(2)申请中药二级保护品种应具备的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中药品种,可以申请二级保护。①符合上述一级保护的品种或者已经解除一级保护的品种;②对特定疾病有显著疗效的;③从天然药物中提取的有效物质及特殊制剂。
重点提示:中药一级保护品种是对特定疾病有特殊疗效的,中药二级保护品种是对特定疾病有显著疗效的,此处易混淆注意区分。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对受保护的中药品种划分为一级和二级进行管理。中药一级保护品种的保护期限分别为30年、20年、10年,中药二级保护品种的保护期限为7年。
8. 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中药材GAP认证工作;负责中药材GA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及相关文件的制定、修订工作;负责中药材GAP认证检查员的培训、考核和聘任等管理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简称局认证中心)承担中药材GAP认证的具体工作。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药材生产企业的GAP认证申报资料初审和通过中药材GAP认证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中药材GAP证书的有效期《中药材GAP证书》有效期一般为5年,生产企业在《中药材GAP证书》有效期满前6个月,按照规定重新申请中药材GAP认证。
有话要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