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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掉入笔迹检验样本收集中的陷井

随时获取本刊文章,请点击上方的蓝字 “法证达人”关注我们。   在实际物证及司法鉴定工作中,笔迹检验案件的数量最多,影响也最大,因为它能做到“人的同一认定”,直接认定书写人,所以鉴定结论较其他文检案件的鉴定结论作用更大,甚至直接关系到具体案件的定性。   而要做到对笔迹的准确鉴定,笔迹样本的收集方法显得尤为重要。笔者根据多年鉴定经验认为,以下三个原则可能让你少走弯路。 1 收集案前笔迹样本   案前笔迹样本是指被鉴定人在案件发生之前,在日常工作、学习和生活交往中形成的笔迹材料。重点从以下两方面收集:一是向被鉴定人的单位借用其在工作中可能留有其本人笔迹的材料,包括其个人档案,留在银行的支票、存款单、取款单,各种票据,以及会议记录、总结、汇报、答卷、有其签名的合同等。二是可以收集被鉴定人在平时生活交往中书写的笔迹材料,包括日记、电话本、个人的记账单、借条、欠条、信件等。收集时一定要弄清楚这些材料上的笔迹,哪些是被鉴定人亲笔书写的,哪些是其他人书写的。   案前样本一般没有伪装,能比较好地反映被鉴定人的书写习惯和笔迹特征,样本的价值很高。要着重收集案件发生前不久被鉴定人的笔迹材料。但是,如果检验材料笔迹可能有伪装变化,则要重点收集发案前几年、甚至十几年前被鉴定人的笔迹材料,因为伪装的笔迹,往往是被鉴定人过去某些书写习惯的再现。 2 收集案后笔迹样本   案后样本的价值也比较高,但较案前样本要差一些,因为如果被鉴定人懂得一些文检检验的知识,或被鉴定人的警惕性较高,或是提取人暴露了收集笔迹的意图引起被鉴定人的警觉,被鉴定人很可能对书写的笔迹进行有意的伪装变化。因此,不可暴露收集笔迹意图。被鉴定人在没有产生怀疑的情况下,办案人通过正常的方式让被鉴定人书写一定的笔迹材料,如让单位组织统一的答卷、写情况汇报、学习体会等。这种情况下,一定要指派专人负责监督被鉴定人书写,防止其他人代替被鉴定人书写。 3 收集实验笔迹样本   无论用什么方法,都要采取听写的方式,办案人不能有任何提示、引导或引诱,不能让被鉴定人照着提取人书写的内容书写,更不能让被鉴定人照着检材抄写。如果检材字迹可能是左手书写的,则要同时提取左手笔迹样本。要注意收集与检材书写条件、形成条件一致的样本,即两者的书写速度、书写工具(笔)、书写材料(纸张)、书写姿势、衬垫物要一致或尽量一致,这在检验鉴定中十分重要。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韩彬 编辑整理:法证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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