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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中,为何被“坑”的总是大学生

兼职中,为何被“坑”的总是大学生

  近日,大三学生张斌(化名)在乌鲁木齐市西山路满头大汗地发放传单,一天日结80元工资。就在几天前,他刚辞去上一份兼职。他表示,上班前说好周结薪水,可一周过去,经理说老板不在,工资发不下来,他只好放弃了这份兼职,这已经不是他第一次被恶意欠薪。张斌告诉记者,不少同学都遭遇过暑期打工时被恶意欠薪、修改工时、同工不同酬等情况。

  大学生,一边在接受着高等教育,一边却又在职场上屡屡被“坑”,更有甚者,面对各种不公、不法、不道德的欺诈行为时,不仅不去依法维权,反而选择了默默忍受自认倒霉,用张斌的话说:“入职的时候提交了个人信息,害怕被报复。”因为恐惧、无助,所以“主动”放弃了自己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怎么,合法的、有理的不敢维权,违法的、无理的反而在咄咄逼人,难道说是世道变得黑白不分了么?当然不是,从小我们就被教育“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既然“理”在自己这一方,光天化日之下又何惧他人的打击报复,真正该担心害怕的是违法违规的用人单位及其负责人。

  纵观社会职场,还没有哪位欠薪者敢在讨薪者面前理直气壮,却唯独敢“欺负”兼职的大学生。大学生反而成了职场上的维权弱势群体,不得不说:“这是某些高校管理者、教育者的悲哀,是普法教育的缺失,更是应试教育的苦果!”

  俗话说:“吃一堑长一智!”然不少大学生虽说吃了不少苦头,却依旧没能吸取经验教训,许是在他们的潜意识中这种不公正、不合法、不道德的行为就是正常的职场“潜规则”,自己碰上了只能说“运气欠佳”;亦或者受不良环境、风气、传闻所影响,因惧怕打击报复而不敢维权。

  之所以会如此,是因为在他们的脑海里缺乏足够的法律知识和社会常识。维权,不是被“坑”后才开始,而是从确定劳动关系之初便已建立起的劳务关系。兼职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同自己订立书面合同或协议,以便维护和保障彼此后期的合法权益。

  不过,生活中,对于兼职者而言,更多的是“口头协议”,虽说没有“字据凭证”,但依旧不影响其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可见,口头协议也是合同形式中一种重要的表现形式,受法律保护,可依法维权。

  订立口头协议不是问题,问题是对于不少大学生而言,维权难就难在举证上。这就需要多留一个“心眼”,在订立口头协议的时候,可用手机或其他数码设备录音、录像,或者请无利害关系第三人在场作证,同时注意保留彼此间的转账、沟通、交谈的书面信息或聊天记录,如此,便可有效避免日后纠纷的发生,利于依法维权。

  普法教育不是上几堂课、留一些台账资料、交几份总结报告就能应付了事的,而是要将普法教育做实做细,让学生真正知法、懂法、守法、用法。当学生真的实现了将法律知识学以致用,想必再难有用人单位及其负责人敢“坑”、能“坑”、想“坑”大学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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