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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合伙、实为借贷!假私募是这样拉你入坑的!

导读

近年来,私募基金已逐步成为高净值人群的投资理财途径之一,越来越多的老年人为了追求更高的收益回报,用多年的储蓄投资私募基金。但因为老年人往往对私募基金缺乏了解,一不小心就可能掉入“假私募”的迷阵,买到“假的私募基金”。下面我们一起来看一则87岁刘大爷投资“私募基金”真实案例吧。

案例详情

2014年,A公司工作人员给刘大爷介绍了该公司的一个石化仓储基地建设投资项目,投资期限为一年,固定收益年利率为10%。刘大爷对于具体的投资形式、投资标的并不了解,仅是觉得收益可观,就与A公司、B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了《法律合同书》,该合同书载明“本协议各合伙人拟共同成立一家按照中国法律设立并存续的股权投资基金,该基金采取有限合伙模式,其各合伙人一致同意A公司担任基金的管理人,同时担任普通合伙人或指定代表担任普通合伙人,对外代表基金执行合伙事务。该基金名称为B合伙企业,基金设立规模为1亿元,基金存续期限为1年;刘大爷以现金形式入资20万元,入资时间2014年12月3日,合伙期限为1年,预期年收益10%,第一次分红日为2015年6月3日,第二次分红日为2015年12月3日。”

同日,刘大爷与还与A公司签订了一份《股权回购协议书》,载明A公司为收购方/受让方,刘大爷为股权出让方,收购方发起成立(有限合伙)用于某石油化工仓储基金,刘大爷自愿入资参与,入资金额为20万元并据此签订《合伙协议》,如果刘大爷的该项投资(包括本金和收益)在到期之日未能达到最低预期,则A公司同意收购刘大爷初始入资金额所对应的全部股权,收购价格为22万元。

上述合同签订后,刘大爷本以为一年后就能如期收回本金及收益,但事与愿违,投资期限届满后A公司除了给付刘大爷1万元利息外,迟迟未向他兑付本金及剩余利息。

争议焦点

无奈之下,刘大爷只得将A公司告上了法庭,在庭审中,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

1. 刘大爷的20万元是投资款还是借款?

法院认为,刘大爷投入的20万元是借款,不是对B合伙企业的投资款。

首先,刘大爷与A公司签订的《法律合同书》虽载明本基金在基金投资运营期内各种风险因素会存在并影响投资权益,但是该合同书中的手写条款明确了固定的年化收益率及兑付日期,符合借贷关系的法律特征。

其次,从缔约目的来看,刘大爷追求的是固定收益,并不关心资金的实际用途,而各方也未提交证据证明资金用途。

最后,刘大爷加入B合伙企业也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与有限合伙人的身份和法律要求不符,且刘大爷不具备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的条件、未作为有限合伙人在工商登记。

据此,法院认定本案的法律关系“名为合伙、实为借贷”。

2. 谁是借款人?

由于A公司并未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所设立的基金产品(即B合伙企业)也未在基金业协会备案,且A公司以自身名义与刘大爷签署了《法律合同书》、《权益回购协议书》,明确如果刘大爷的投资在到期之日未能达到最低预期由A公司收购等行为,而B企业除A公司、王某外并无有限合伙人登记,故法院认定刘大爷以有限合伙人身份加入B合伙企业只是借贷的手段,实际借款人应为A公司。

最终,法院判判令A公司向刘大爷支付本金20万元和利息1万元。

PE法智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案例,刘大爷实际上是将钱投给了打着“私募”幌子的假私募机构,根本没有买到正规的私募基金产品。实践中,此类“假私募”往往只是一个壳公司,利用虚构的投资项目、高额的收益回报诱使投资者投入资金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便会使用各种手段迅速将资金转移,待投资者发现本金及收益到期无法兑付后,往往已难以取回投资款项。

本案中尽管法院支持了刘大爷的诉求,但因A公司财务状况不明,刘大爷实际能否取回投资本息仍然是个未知数。

在此,我们建议投资者在购买私募基金前,需要做到和注意以下几点:

1 登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网,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公示”一栏查询投资企业是否已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私募基金管理人综合查询系统

2 了解该企业的成立年限、已备案私募基金数量、是否有基金业协会特别提示的诚信信息等

3 尽量选择购买具备一定资产管理规模的已登机私募机构发行的产品。

4利用百度私募地图查询每个城市的私募机构名称、地址等详细信息,对查不到的保持警惕

△打开基金业协会官网,点击右下方的”私募地图“即可进入到此页面

5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投资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故对于投资金额低于100万的“私募基金”,极可能是“假私募产品”,

对于老年投资者,千万别仅因为“高收益”的噱头而盲目购买所谓的“私募基金”,最终导致被“假私募”迷了眼,赔钱、累心又伤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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