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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结构(投融资/私募股权律师)

注:1、本文作者:张志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擅长领域:投融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

2、本文章属原创作品,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3、欢迎对私募股权基金、投融资有兴趣的朋友与本人进行沟通、探讨

信托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以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运作原理为基础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活动。信托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信托公司是作为核心主体出现的,其他主体诸如委托人、投资顾问、托管银行和被投资企业都是通过信托公司联系在一起。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投资顾问。实践中,一般是由投资管理公司来充当投资顾问的角色。根据投资顾问与信托公司的关系,我们将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分为三类:

一类是“融资型信托制PE”,即信托公司只做融资。由于私募股权投资业务对信托公司来说属于一种创新业务,因此在首次开展此项业务时,以外聘专业化的投资管理公司为宜。信托公司依照《管理办法》募集资金,然后与投资管理公司合作,将基金交给投资管理公司运作。在融资型信托制PE种,信托公司与投资管理公司实行专业分工,即信托公司只负责向投资人募集信托资金,投资管理公司负责基金的具体运作与投资决策。融资型信托制PE主要适用于早期的信托公司发展股权投资业务。

第二类是“借船出海型信托制PE”,即信托公司与投资管理公司共同组建一个投资顾问,信托公司也变相参与管理;信托公司要想快速地培养自己的团队,与投资公司共同担任信托计划的投资管理人,不失为较好的选择。这种合作方式,有利于信托公司了解先进的私募股权投资的操作思路、操作要点及细节问题,从而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履行受托人的职责。信托公司与投资公司共同担任投资管理人,主要有以下两种合作模式:一是信托公司与投资公司共同成立一家新的公司,以新成立的公司作为信托计划的投资管理人。二是以投资公司的名义进行股权投资管理,但信托公司要求在投资公司投资项目时享有话语权。即投资公司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时,设立专门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在投资决策委员会中给信托公司留出一定席位,使信托公司充分了解信托资金的投资方向、投资过程、所投资企业的运行情况及投资退出等。

例如在湖南信托—达晨创投信托产品系列之创业投资一号(以下简称“达晨信托”)中,达晨信托的投资管理顾问为深圳市达晨财信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由湖南省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深圳市达晨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及相关管理人员投资组成。深圳市达晨财信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主要投资管理人员均来自达晨创投,在创业投资领域拥有丰富的经验。湖南信托在选择深圳市达晨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后,没有采用将深圳市达晨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单独作为投资顾问的方式,湖南信托而是采取与深圳市达晨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共同组建负责信托计划运作的投资管理公司——深圳市达晨财信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这种合资方式可以保证湖南信托的决策层直接参与信托计划投资运作的全过程,从而一方面落实对信托计划经营风险的全程监控,另一方面在合作中培育自身了的投资决策能力。此外其管理人员直接参股合资公司,可视为是一种长效激励机制的安排,这一安排有利于信托计划的风险防范。 “借船出海型”模式只是信托公司涉足私募股权投资初期的过渡性策略,通过与优秀的投资管理公司合作,信托公司也在培育自己的管理团队,将“私募股权投资信托”逐步培育为自身的的核心信托业务。

第三类是“管理型信托制PE”,信托公司负责信托资金募集和具体的投资管理工作。信托公司自己担任投资管理人,也有三种模式可供选择:一是在信托公司内部单独设立一个私募股权投资部门。人员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信托管理人员,这部分员工应具有股权投资管理的经验,并熟知金融业务;另一部分是项目公司所属行业的从业人员,该类人员应具备相关行业的理论知识,并拥有丰富的从业经历。若信托公司为节约成本,则只需信托管理人员与各行业研究所和评估机构联合开展私募股权投资业务。二是单独注册成立一个投资管理公司,由信托公司独资,其人员构成如上所述。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投资管理公司担任投资管理人。三是信托公司整体负责整个信托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筹资与管理,只是在管理方面聘用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外部投资顾问提供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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