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城公司称,二审判决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该条规定的是发包人和承包人按同一标准对实际施工人进行结算。但二审判决认定中房公司按决算书进行结算,而新城公司按司法鉴定加漏项变更进行结算,违反上述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观点关于中房公司和新城公司欠付工程款是否应当分别计算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依该款规定,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至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多少工程款、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欠付实际施工人多少工程款应当根据各自的合同关系确定。新城公司申请再审称,该款规定的是发包人和承包人按同一标准对实际施工人进行结算,系对司法解释的错误理解。
本案涉及两个合同关系,一是新城公司与中房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二是新城公司从中房公司承包到案涉工程后又包给实际施工人刘玉斌、祝长国。依合同相对性原则,中房公司欠付的工程款和新城公司欠付的工程款应当依据各自的合同关系确定。新城公司关于二审判决按不同标准认定中房公司欠付的工程款和新城公司欠付的工程款,导致新城公司需承担的责任高于中房公司的责任违反法律规定、显失公平、违背常识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法律评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争议,实践中一直众说纷纭。本则案例再次直接明了的说明了本条解释的含义,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至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多少工程款、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欠付实际施工人多少工程款应当根据各自的合同关系确定,发包人和承包人按同一标准对实际施工人进行结算,系对司法解释的错误理解。
河南新城建设有限公司、刘玉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9)最高法民申20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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