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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开始实施的环保政策汇总

政策汇总
2022年1月开始实施

发文单位:生态环境部

发文字号:环办标征函【2021】20号

实施时间:2022年1月1日

相关内容:《技术规范》进行了详细解读。

《技术规范》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一是落实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新《固废法》)的重要举措。二是推动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实现多环境要素“一证式”管理的需要。三是统一规范工业固体废物纳入排污许可证的技术要求。

《技术规范》主要内容和特点有哪些?

一是突出工业固体废物全生命周期管理的特征。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不同,工业固体废物是不允许排放的,《技术规范》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工业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去向等环节载入排污许可证,明确排污单位和固废设施的环境管理要求,通过环境管理台账和执行报告可追溯、可查询工业固体废物合规情况,实现对排污单位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的全过程管控。

二是载明工业固体废物基本信息,细化污染防控技术要求。许可证中载明工业固体废物基本信息,包括排污单位产生的所有工业固体废物种类、产生环节,工业固体废物自行贮存/利用/处置设施的位置、能力等基本信息;提出污染防控技术要求,包括应履行的工业固体废物相关环境管理要求,自行贮存/利用/处置设施生产运行期应落实的污染防控技术要求。

《技术规范》列举了常见的污染防控技术要求,如自行贮存设施应采取防风、防雨、防晒的“三防”措施,避免污染物渗漏引发的环境污染,并设置危险废物警示标识;自行利用/处置设施应设立清晰、完整的标志牌;工业固体废物外委贮存/利用/处置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危险废物应落实转移联单制度等。

三是强化工业固体废物台账记录和执行报告要求。排污单位应当对危险废物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分别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对于危险废物,台账记录格式按照《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执行;对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台账记录应符合生态环境部规定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台账相关标准及管理文件要求。我部固体司正在制定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计划今年发布。

《技术规范》规定了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工业固体废物应提交的内容,包括基本信息及产排污环节、工业固体废物以及贮存/利用/处置设施变化情况,是否存在不符合许可证规定污染防控技术要求的问题。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还应说明是否存在超期贮存问题。

《技术规范》和已发布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是什么关系?

《技术规范》替代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石化工业》(HJ853—2017) 等45项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中工业固体废物相关管理要求,但不替代其中对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利用、处置过程产生的废气、废水及土壤、地下水的环境管理要求。例如,《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危险废物焚烧》(HJ 1038—2019)的“6.3.4 工业固体废物”“8.1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中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及处置运行管理信息相关内容被《技术规范》替代,不替代危险废物焚烧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要求。


《生活垃圾处置工程项目规范》(GB55012-2021)

发文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实施时间:2022年1月1日

相关内容: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的建设。运行维护应遵循有效发挥服务功能、安全生产、保护环境和资源利用的原则,应采用适宜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设置的臭气控制与收集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产生臭气的车间、构筑物、设备等应采取良好的密封措施,需要经常冲洗的地方应设置冲洗水收集设施;

2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的垃圾印受)料设施、卸料部位、贮槽(坑)、 输送设备、分选设备、堆肥发酵仓(容器)、渗沥液调节池及敞开式渗沥液处理设施等部位(情况),应配置局部排风设施用于臭气收集和控制:

3 臭气收集管道应选择抗腐蚀的材料,拼接缝应采取密封措施,且不应设在管道底部;

4 臭气收集和控制用风机应设置备用,抽气风机应具有防腐性能;

5 用于收集可能含有可燃气体臭气的风机,应具有防爆性能;

2.2.6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的臭气处理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臭设备的臭气处理能力应根据收集系统的最大风量和最大臭气污染物浓度确定;

2 封闭式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应选择以集中通风除臭为主,除臭剂喷洒为辅的总体除臭方案;

3 集中通风除臭应根据臭气强度及臭源分布情况选择除臭方法;

4 除臭剂不应具有毒性、刺激性和腐蚀性,喷洒系统应有除臭剂流量调节功能;

5 除臭设施(设备)应具有较强的抗负荷冲击能力,且应便于操作和维护;

6 除臭系统主除臭设备的配置数量不应少于2台。

工作人员进入垃圾储坑、 焚烧锅炉、脱酸塔、脱氮塔、袋式除尘器、渗沥液收集池、调节池、生化池、厌氧反应器等受限空间或存在有毒有害气体场所进行检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进入作业前必须采取事先通风,有害气体检测及佩戴个人防护用品等安全防护措施;

2 必须使用安全电压照明,

3 作业时应在外部设有监护人员,并应与进人的检修人员时刻保持联系;

4 进出人员应办理工作票,实行签进签出规定。

2.3.8 生活垃吸处理处置工程污水处理系统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解酸化水力停留时间应为2.5h—5.0h; pH应为6.5—7.5;

2 混凝沉淀预处理药剂的种类、投加量和投加方式应根据渗沥液混凝沉淀的工艺情况、实验结果等确定。

2.3.9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除臭系统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长期堆放和储存生活垃圾和渗沥液的设施或场所,在启动风机收集臭气前,应测试臭气中的甲烷浓度,当甲烷浓度超过1.25%时,应先进行通风,并应使甲烷浓度降低至1.25%以下后,再启动风机;

2 除臭系统计划长时间停用时,应对设备及系统管路进行清洗,并对各种传感器、探头及仪表采取保护措施;

3 除臭设备检修前必须停止运行,并应先排除内部气体,通人空气,确认安全后再进人设备内部检修,且进入设备内部检修的人员应佩戴安全防护用品;

4 废弃的除臭塔填料应进行无害化处理和处置,不得随意堆放、污染环境。


《限制淘汰产生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名录》

相关内容:《名录》中涉及了钢铁、有色、石化化工等八个行业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其中和钢铁行业相关的有:土法炼焦(含改良焦炉);预应力钢材生产消除应力处理的铅淬火工艺;钢铁行业用一段式固定煤气发生炉(不含粉煤气化炉)等。

有色行业相关的有:铝自焙电解槽及160kA以下预焙槽;鼓风炉、电炉、反射炉炼铜工艺及设备;再生有色金属生产中采用直接燃煤的反射炉;利用坩埚炉熔炼再生铝合金、再生铅的工艺及设备;有色金属行业用一段式固定煤气发生炉;采用马弗炉、马槽炉、横罐等进行焙烧、简易冷凝设施进行收尘等落后方式炼锌或生产氧化锌工艺装备;竖罐炼锌工艺和设备(2025年12月31日);采用铁锅和土灶、蒸馏罐、坩埚炉及简易冷凝收尘设施等落后方式炼汞;烧结-鼓风炉炼铅工艺;采用烧结锅、烧结盘、简易高炉等落后方式炼铅工艺及设备;采用地坑炉、坩埚炉、赫氏炉等落后方式炼锑;采用土坑炉或坩埚炉焙烧、简易冷凝设施收尘等落后方式炼制氧化砷或金属砷工艺装备等。


《湖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发文单位: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实施时间:2022年1月1日

相关内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分类奖励的原则。鼓励举报人依法实名举报,鼓励企业内部知情人员举报。

以下举报事项为重大举报事项: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以及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

(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治污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五)其他构成污染环境犯罪或因单个违法行为被处以一百万元以上罚款、责令停产整顿、责令停业、关闭等行政处罚的情形。

较大举报事项:

(一)依法应当申请排污许可证但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或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造成环境污染但尚未构成犯罪的;

(三)在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等行为造成生态破坏的;

(四)非法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等污染物,尚未构成犯罪的;

(五)超过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被处以五十万以上罚款行政处罚的;

(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置排污口的;

(七)公安部门根据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对被举报人实施行政拘留或因单个违法行为被处以五十万以上罚款行政处罚的。

第十六条 经查证属实的,按照以下金额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对于重大举报事项,对照第一、二、三等贡献,分别给予五万元、二万元和一万元的奖励;对于较大举报事项,对照第一、二、三等贡献,分别给予一万元、五千元、二千元的奖励;对于一般举报事项,对照第一、二、三等贡献,分别给予二千元、一千元、五百元的奖励。各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对于重大举报事项,对照贡献等级,按照不低于本条确定奖励金额80%的标准设定数额。

第二十六条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举报奖励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将掌握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线索告知他人,由他人代为举报的;

(二)未经举报人同意,泄漏举报人相关信息的;

(三)在举报受理、查处过程中推诿拖延、通风报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四)伪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五)贪污、挪用、私分、截留奖励资金的;


《甘肃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发文单位: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实施时间:2022年1月1日

相关内容:

第三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促进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降低固体废物的危害性。

第四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污染担责的原则。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定期发布本省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导向目录,组织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推动提高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

鼓励和支持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第十二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采取措施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第十五条 矿山企业应当采取先进的生产工艺和综合利用设施,减少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贮存量,并开展资源化利用。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封场。

六十四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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