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案例1» 2018 年 10 月 28 日 17 时 ,天津一仓库发生火灾,过火面积 23487.53 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约 8944.95 万元人民币。 从17时29分火灾自动报警联动控制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至17 时 50 分向 119 指挥中心报警的 21 分钟内,控制室值班人员于某某、杜某某等人未在第一时间采取有效措施扑救初期火灾,致使火灾扩大。久凌天津公司
总经理、分管消防安全副总经理、安全监管部经理、
仓库总监、仓库经理、
仓库行政主管、
仓库小项目组长,招商局物流(天津)有限公司技安部经理,精英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保安队2名保安等10名人员,
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公安机关依法执行逮捕。
警示案例2» 2016年10月6日19:30,某地某商场发生火灾,经评估,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共计2909.42865万元。消防部门查明:起火时消防控制室当班人员白某前往地下室巡查设备,控制室值班员赵某接到火警信息后前往楼层确认火情…… 法院审查认定:
控制室值班人员在发现报警信息后未按照《消防控制室管理及应急程序》在接到火灾警报后,以最快方式确认,确认后立即将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转入自动状态,同时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的规定,导致发生重大火灾事故 。 法院审查判决:
白某、赵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造成直接财产损失共计2909.42865万元,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
重大责任事故罪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控制室值班员赵某、白某被判处
有期徒刑三年 ,缓刑四年。
▼ 标注“ ”的为涉及安全生产或操作的关键技能
该标准可作为消防设施操作员(控制室值班人员)日常技能考核标准
四级/中级工
三级/高级工
有话要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