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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言词证据应该特别注意哪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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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是保障案件质量的生命线。2021年9月20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四章专节规定了“证据”,进一步细化了监察法有关证据的规定,也有效衔接了刑事诉讼法。那言词证据作为法定的证据形式,对于职务犯罪案件定罪量刑有重要的价值和作用,收集言词证据应该特别注意哪些方面?

  刑事诉讼中的言词证据,主要包括三大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在职务犯罪案件中,被调查人供述与辩解以及证人证言通常是每案必备的言词证据。在收集这些言词证据的时候,至少要注意两个方面:

  第一,在讯问或询问的过程中,我们应该特别注意对言词证据收集过程的记载和留存,而不是对言词证据本身内容的机械重复。比如讯问的时间长度、是否同步录音录像、录音录像是否完整等等,这些都要合法、规范。实践中,一些被调查人在调查阶段稳定供述,但是当案件进入审查起诉或者审判阶段时翻供。此时,不论是否存在虚假供述的问题,从调查取证的视角而言,如果无法提供能够证明自愿供述的完整准确的材料,那么,该言词证据就一定会受到来自辩护一方的质疑。而随着我国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日趋完善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成熟,当公诉机关无法提供调查期间取证合法性的有力证据时,言词证据被排除的风险就会很大。

  第二,在收集言词证据的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判断被调查人与涉案人之间以及涉案人与涉案人之间串供的可能性。我们还以王某涉嫌受贿案件为例,行贿一方有四个证人,该四名证人在第一次到办案机关作证的时候讲的都是因为无法办开工许可证所以商量向王某行贿。时隔几个月之后,办案机关第二次取证时,几个人又同时变更了证言,声称并不是为了取得开工许可证才行贿,之前是记错了。如果一个人记错了,尚且不足为奇,但是如果四个人同时记错了,而且记错的内容是一样的,显然不符合常情常理,就存在证人之间相互串供的高度可能。

知识星球:政研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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