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食同源名单》(新增6种物质2020年最新版)
1、藿香
2、覆盆子
3、薤白
4、薏苡仁
5、薄荷
6、橘皮
7、蝮蛇
8、鲜芦根
9、槐米
10、鲜白茅根
11、酸枣仁
12、榧子
13、蜂蜜
14、蒲公英
15、槐花
16、黑胡椒
17、黑芝麻
18、葛根
19、紫苏籽
20、紫苏
21、黄精
22、黄芥子
23、菊苣
24、菊花
25、淡豆豉
26、淡竹叶
27、高良姜
28、莲子
29、莱菔子
30、荷叶
31、益智仁
32、桔梗
33、桔红
34、桑椹
35、香薷
36、香橼
37、桃仁
38、茯苓
39、胖大海
40、砂仁
41、栀子
42、枸杞子
43、枳椇子
44、姜(生姜、干姜)
45、鱼腥草
46、青果
47、金银花
48、郁李仁
49、罗汉果
50、枣(大枣、酸枣、黑枣)
51、昆布
52、麦芽
53、鸡内金
54、阿胶
55、赤小豆
56、花椒
57、芡实
58、桑叶
59、牡蛎
60、沙棘
61、杏仁(甜、苦)
62、佛手
63、余甘子
64、肉桂
65、肉豆蔻
66、百合
67、决明子
68、龙眼肉(桂圆)
69、白扁豆花
70、白扁豆
71、白果
72、白芷
73、甘草
74、玉竹
75、代代花
76、火麻仁
77、木瓜
78、乌梅
79、乌梢蛇
80、马齿苋
81、山楂
82、山药
83、小蓟
84、小茴香
85、刀豆
86、八角茴香
87、丁香
关于当归等6种新增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公告(2019年第8号)
备注:列入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的物质,作为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关于对党参等9种物质开展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卫食品函〔2019〕3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厅、委):
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经安全性评估并广泛公开征求意见,将对党参、肉苁蓉、铁皮石斛、西洋参、黄芪、灵芝、山茱萸、天麻、杜仲叶等9种物质开展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以下简称食药物质)生产经营试点工作。各省级卫生健康委会同市场监管局(厅、委)根据辖区实际,提出具体的试点方案,试点方案应当包括拟开展试点的食药物质种类、风险监测计划和配套监管措施等,报请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家卫生健康委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核定。
根据各地试点实施情况,国家卫生健康委将会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研究论证将上述物质纳入食药物质目录管理的可行性。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附件:党参等9种试点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名单
备注:省级卫生健康委会同市场监管局(厅、委)提出试点的食药物质种类、风险监测计划和配套监管措施等,报请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家卫生健康委与国家市监管总局核定。
来源:食品安全风向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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