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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说】我国增值税的历史沿革

2016-01-03 一叶税舟

1、增值税起源于法国。1954年,法国根据美国经济学家的经济理论,创立并推行了增值税。由于增值税可以避免重复征税的优越性,逐步被许多国家所采用。但是,美国没有实行增值税制度,主要原因大概是因为美国崇尚的公平性、是以“所得”为主要征税对象的所得税制国家吧。以所得为主要税源的基础在于有较为完善的金融结算体系,有相对较少的现金流动性。

2、我国的增值税是在1997年引进的,是在产品税的基础上进行试点。因此,当时虽然被称为增值税,但实际上是对产品税的一种改良,试点范围不大。

3、1984年,完成试点,并结合第二步“利改税”,正式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自一九八四年十月一日起试行,标志着我国正式确定实行增值税。

《草案》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和进口本条例规定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但实际规定的增值税税目范围有限,涉及面不广。对增值税税目分甲乙两大类产品,其中甲类产品按照“扣额法”计算应纳税额;乙类产品按照“扣税法”计算应纳税额。进口的应税产品,不论是甲类或乙类产品,均按组成计税价格,依率直接计算应纳税额,不扣除任何项目的金额或已纳税额。

4、1993年底,正式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4号)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草案)》。

《增值税暂行条例》确定了“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的基本计算制度,并延续至今。增值税采用生产型增值税。

【知识点】

目前,在理论和实践中将增值税的类型划分为三类:消费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生产型增值税。

(1)生产型增值税

生产型增值税一般指以销售收入总额减去其耗用的外购货物与劳务但不包括购进的固定资产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所计算的增值税。

其主要特征在于不允许扣除购进固定资产所负担的增值税。由于其相对征收额度比较大,收入的可控性比较强,一般在推行时被采用,属于一种过渡性的增值税类型。

(2)收入型增值税

收入型增值税一般指以销售额减去外购货物、劳务和固定资产折旧额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所计算的增值税。

其主要特征在于对投入的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额按照固定资产折旧进行逐步扣除。从理论上讲,应为一种标准的增值税,但难以实现与发票的对接,在实际操作中可控制性比较差,且固定资产折旧的核算在所得税和财务上又有区别,为此,采用收入型增值税的国家较少。

(3)消费型增值税

消费型增值税一般指以销售收入总额减去其耗用的外购货物与劳务及购进固定资产后的余额为增值税所计算的增值税。

其主要特征在于允许将购置的所有投入物,包括固定资产在内的已纳增值税额一次性全部予以扣除。由于该类型增值税在采用发票扣税法上无困难,且发票扣税法能对每笔交易的税额进行计算并很方便地予以扣除,因而是一种先进、规范及轻税负的增值税类型。

5、2004年7月1日起,为了支持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的发展、试点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型,出台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4〕156号),对东北地区实行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一次性全部予以扣除。

6、2007年7月1日起,出台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7〕75号),对中部地区实行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一次性全部予以扣除。

7、2008年7月1日起,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财政部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号〔2008〕108号),对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实行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一次性全部予以扣除。

8、2009年1月1日起,出台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型。

9、经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我国完成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型。

【后续:增值税扩围】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自此开始,通过扩大试点范围、扩大行业范围等步骤,我国在税制改革上又走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道路。到2015年底,仅剩四大行业尚未完成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今日,财政部部长称,2016年将全面完成营改增。

目前,原增值项目适用的基本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营改增项目适用的基本法规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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