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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花易数》白话释义(六)

05章 体用生克篇之二


天时占第一

凡占天时,不分体用,全观诸卦,详推五行。离多主晴,坎多 主雨;坤乃阴晦,乾多晴明。震多则春夏雷轰,巽多则四时风烈。艮多则久雨必晴,兑多则 不雨亦阴。夏占离多而无坎,则亢旱炎炎;冬占坎多而无离,则雨雪飘飘。

全观 诸卦者,谓互变卦。五行谓离属火,主晴;坎为水,主雨。坤为地气,主阴;乾为天,主晴 明。震为雷,巽为风。秋冬震多无制,亦有非常之雷;有巽佐之,则为风撼震动之应。艮为 山云之气,若雨久,得艮则当止,艮者止也,亦土克水之义。兑为泽,不雨亦阴。

  夫以造化之辨固难测,理数之妙亦可凭。是以乾象乎天,四时晴明;坤体乎地,一气惨然 。乾坤两同,晴雨时变;坤艮两并,阴晦不常。卜数有阳有阴,卦象有奇有偶。阴雨阳晴, 奇偶暗重。坤为老阴之极,而久晴必雨;阴气汇散,而久雨必晴。若逢重坎重离,亦曰时晴 时雨。坎为水必雨,离为火必晴。乾兑之金,秋高明清,冬雪凛冽。坤艮之土,春雨泽,夏 炎蒸。《易》曰:“云从龙,风从虎”。又曰:“艮为云,巽为风” 。艮巽重逢,风云际会,飞沙走石,蔽日藏山,不以四时,不必二用。坎在艮上,布雾兴云 ;若在兑上,凝霜作雪。乾兑为霜雪霰雹,离火为日电虹霓。离为电,震为雷,重会而雷电 俱作;坎为雨,巽为风,相逢则风雨骤兴。震卦重逢,雷惊百里;坎爻迭见,润泽九垓。故 卦体之两逢,亦爻象之总断。

地天泰,水天需,昏蒙之象;天地否,水地比,黑 暗之形。八纯离,夏必旱,四季皆晴;八纯坎,冬必寒,四时多雨。久雨不晴,逢艮则止; 久晴不雨,得此亦然。又若水火既济,火水未济,四时不测风云;风泽中孚,泽风大过,三 冬必然雨雪。水山蹇,山水蒙,百步必须执盖;地风升,风地观,四时不可行船。离在艮上 ,暮雨朝晴;离互艮宫,暮晴朝雨。巽坎互离,虹霞乃见;巽离互坎,造化亦同。

   又须推测四时,不可执迷一理。震离为电为雷,应在夏天;乾兑为霜为雪,验于冬月。天 地之理大矣哉,理数之妙至矣哉。得斯文者,当敬宝之。

人事占第二

人事之占,详观体用。体卦为主,用卦为宾。用克体不宜,体 克用则吉。用生体有进益之喜,体生用有耗失之患。体用比和,谋为吉利。更详观互卦变卦 ,以断吉凶。复究盛衰,以明休咎。

人事之占,则以全体用总章,同决吉凶。若 有生体之卦,即看该章八卦中生体之卦有何吉。又看克体之卦有何凶,即看前章克体之卦。 卦无生克,只断本卦。

家宅占第三

凡占家宅,以体为主,用为家宅。体克用,则家宅多吉;用克 体,则家宅多凶。体生用,多耗散,或防失盗之忧;用生体,多进益,或有馈送之喜。体用 比和,家宅安稳。如有生体之卦,即以前章人事占断之。

屋舍占第四

凡占屋舍,以体为主,用为屋舍。体克用,居之吉;用克体, 居之凶。体克用,主资财冷退;用生体,则门户兴隆,体用比和,自然安稳。

婚姻占第五

占婚姻,以体为主,用为婚姻。用生体,婚易成,或因婚有得 ;体生用,婚难成,或因婚有失。体克用可成,但成之迟;用克体不可成,成亦有害。体用 比和,婚姻吉利。

占婚姻,体为所占之家,用为所婚之家。体卦旺,则此家门户 盛;用卦旺,则彼家资盛。生体,则得婚姻之财,或彼有相就之意;体生,则无嫁奁之资, 或此去求婚方谐。若体用比和,则彼此相就,良配无疑。

乾端正而长;坎邪淫黑 色,嫉妒奢侈;艮色黄多巧;震美貌难犯;巽发少稀疏,丑陋心贪;离短赤色,性不常;坤 貌丑,大腹而黄;兑高长,语话喜悦,白色。

生产占第六

占生产,以体为母,用为生。体用俱宜乘旺,不宜乘衰;宜相 生,不宜相克。体克用,不利于子;用克体,不利于母。体克用而用卦衰,则子难产;用克 体而体卦衰,则母难保。用生体,易于母;体生用,易于生。体用比和,生育顺快。

若欲辨其男女,当于前卦审之。阳卦阳爻多者则生男,阴卦阴爻多者则生女。阴阳卦爻 相杂,则察所占左右人之奇偶以证之。如欲决其日辰,则以用卦之气数参决之。日期,用卦 之气数者,即看何为用卦,于八卦时序之类决之。

饮食占第七

凡占饮食,以体为主,用为饮食。用生体,饮食必丰,体生 用,饮食难就。体克用,则饮食有阻;用克体,饮食必无。体用比和,饮食丰足。又卦中有 坎,则有酒;有兑,则有食;无坎无兑,则皆无。兑坎生身,酒肉醉饱。欲知所食何物,以 饮食推之;欲知席上何人,以互卦人事推之。饮食人事类者,即前八卦内万物属类是也。

求谋占第八

占求谋,以体为主,用为所谋之应。体克用,谋虽可成,但 成迟;用克体,求谋不成,谋亦有害。用生体,不谋而成;体生用,则多谋少遂。体用比和 ,求谋称意。

求名占第九

凡占求名,以体为主,用为名。体克用,名可成,但成迟; 用克体,名不可成。体生用,名不可就,或因名有丧;用生体,名易成,或因名有得。体用 比和,功名称意。

欲知名成之日,生体之卦气详之。欲知职任之处,变卦之方道 决之。若无克体之卦,则名易就,止看卦体时序之类,以定日期。若在任占卜,最忌见克体 之卦。如卦有克体者,即居官见祸,轻则上责罚,重则削官退职。其日期克体之卦气者,于 八卦万物所属时序类中断之。

求财占第十

占求财,以体为主,以用为财。体克用有财,用克体无 财。体生用,则有损耗之忧;用生体,则有进益之喜。体用比和,财利快意。欲知得财之日 ,生体之卦气定之;欲知破财之日,克体之卦气定之。

又若卦中有体克用之卦, 及生体之卦,则有财。此卦气即见财之日。若卦中有克体之卦,及体生用之卦,即破财。此 卦气即破财之日。

交易占第十一

占交易,以体为主,用为交易之应。体克用,交易成迟;用 克体,不成。体生用难成,或因交易有失;用生体即成,成必有财。体用比和,交易易成。

出行占第十二

占出行,以体为主,用为所行之应。体克用可行,所至多得 意;用克体,出则有祸,体生用,出行有破耗之失;用生体,有意外之财。体用比和,出行 顺利。

又凡出行,体宜乘旺,诸卦宜生体。体卦乾震多主动,坤艮多主不动。巽 宜舟行,离宜陆行。坎防失脱,兑主纷争之应也。

行人占第十三

占行人,以体为主,用为行人。体克用,行人归迟;用克体 ,行人不归。体生用,行人未归;用生体,行人即归。体用比和,归期不日矣。又以用卦为 行人之盈旺,逢生,在外顺快;逢衰受克,在外灾殃。震多不宁,艮多有阻,坎有险难,兑 主纷争之应。

谒见占第十四

占谒见,以体为主,用为所见之人。体克用可见,用克体不 可见。体生用难见,见之而无益;用生体可见,见之且有得。体用比和,欢然相见。

失物占第十五

占失物,以体为主,用为失物。体克用,可寻,迟得;用克 体,不可寻。体生用,物难见;用生体,物易寻。体用比和,物不失矣。

又以变 卦为失物所在。如变是乾,则见于西北,或公廨楼阁之所,或金石之旁,或圆器之中,或高 亢之地。变卦是坤,则觅于西南方,或田野之所,或仓廪之处,或稼穑之处,或土窖穴藏之 所,或瓦器方器之中。震则寻于东方,或山林之所,或丛棘之内、钟鼓之旁,或闹市之地, 或大途之所。巽则寻于东南方,或山林之所,或寺观之旁,或菜蔬之园,或舟车之间,或木 器之内。坎则寻于北方,多藏于水边,或渠井沟溪之处,或酒醋之边,或鱼盐之地。离则寻 于南方,或庖厨之间,或在明窗,或遗虚室,或在文书之侧,或在烟火之地。艮在东北方寻 之,或山林之内,或近路边,或岩石旁,或藏土穴内。兑则寻于西方,或居泽畔,或败垣壁 之内,或废井缺沼之中。

疾病占第十六

凡占疾病,以体为病人,用为病症。体卦宜旺不宜衰。体宜 逢生,不宜见克。用宜生体,不宜克体。是故体克用,病易安;体生用,病难愈。体克用者 ,勿药有喜;用克体者,虽药无功。若体逢克而乘旺,犹为庶几。体遇克而更衰,断无存日 。欲知生中有救,生体之卦存焉。体生用者,迁延难好;用生体者,即愈。体用比和,疾病 易安。若究和平之日,生体之卦决之。若详危厄之期,克体之卦定之。若论医药之属,当审 生体之卦。如离卦生体,宜服热药;坎卦生体,宜服冷药。如艮温补,乾兑凉药是已。

又有信鬼神之说,虽非《易》道,然不可谓《易》道之不该。姑以理推之。如卦 有克体者,即可测其鬼神。乾卦克体,主有西北之神,或兵刀之鬼,或天行时气,或乘正之 邪神。坤则西南之神,或旷野之鬼,或连亲之鬼,或水土里社之神,或犯方隅,或无主之祟 。震则东方之神,或木下之神,或妖怪百端,或影响时见。巽则东方之神,或自缢戕生,或 枷锁致命。坎则北方之鬼,或水旁之刘,或没溺而亡,或血疾之鬼。离则南方之鬼,或猛勇 之神,或犯灶司,或得衍于香火,或焚烧之鬼,或遇热病而亡。艮则东北之神,或是山林之 祟,或山魈木客,或土怪三精。兑则西方之神,或阵亡之鬼,或废疾之鬼,或刎颈戕生之鬼 。卦中无克体之卦者,不必论之。

又问:“乾上坤下,占病如何断? ”

尧夫曰:“乾上坤下,第一爻动,便是生体之义。变为震木,互见 巽艮,俱是生成之义,是谓不灾,逢生之日即愈。”

又曰:“第二爻 动,如何?”曰:“是变为坎水,乃泄体败金之义。金入水乡,互见巽离,乃为 风火扇炉,俱为克体之义。更看占时外应如何,即为焚尸之象,断之死无疑矣。以春夏秋冬 四季推之,更见详理。”

又曰:“第三爻动,坤变艮土,俱在生体之 义,不问互卦,亦断其吉无疑。”

又曰:“第四爻动,乾变巽木,金 木俱有克体之义,互吉亦凶。木有扛尸之义,金为砖礅之推。是理必定之推,是埋尸必定之 理。”

又曰:“第五爻动,乾变离,反能生体,互变俱生体,是其吉 无疑。更有吉兆则愈吉。凶则迟而忍死,其断明矣。”

又曰:“第六 爻动,乾变兑,则能泄体。互见巽艮,一凶一吉,其病非死必危。亦宜看兆吉凶,吉则言吉 ,凶则方凶。此断甚明。”

余卦皆仿此断,则心易无不验矣。

官讼占第十七

占官讼,以体为主,用为对辞之人与官讼之应。体卦 宜旺,用卦宜衰。体宜用生,不宜生用;用宜生体,不宜克体。是故体克用者,己胜人;用 克体者,人胜己。体生用,非为失理,或因官有所丧;用生体,不止得理,或因讼有所得。 体用比和,官讼最吉,非但扶持之力,必有主和之义。

坟墓占第十八

占坟墓,以体为主,用为坟墓,体克用,葬之吉;用克体, 葬之凶。体生用,葬之主令退;用生体,葬之主兴隆,有荫益后嗣。体用比和,乃为吉地; 大宜安葬,葬之吉昌。

右用体之诀,始以十八章占例,以示后学之法则。然庶务 之多,岂止十八占而已乎?乃大事之切要者,占者以类而推之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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