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丢死人了!”湖南长沙,李女士给儿子办婚宴,定的是五星级酒店,酒是五粮液。结果婚礼之后,她意外发现婚礼上的五粮液是假酒,这让她觉得十分丢人,没法和亲戚朋友交待,要求售酒公司赔偿她精神损失费。
这批酒是婚庆公司推荐,从一家售酒公司买的,一共20瓶。婚礼当天用了12瓶,剩下8瓶退了4瓶,留了4瓶招待朋友。但是等到招待朋友的时候,朋友们说想喝浓香型的,李女士就让儿子去烟酒店置换,结果找了几家店,都说酒是假的。李女士回忆起来,当初这批酒送过来的时候,箱子就是开封的,公司说是其他酒宴开箱后剩下的,觉得更加可疑。
李女士与售酒公司联系后,对方表示愿意回购剩下的4瓶酒,等李女士的儿子有了孩子,给他们免费提供宝宝宴的酒水。
李女士无法接受,坚持要求退一赔三,还要赔偿精神损失。
售酒公司否认酒是假酒,说没办法确认李女士手里的酒是当初卖给她的酒,但他们也没办法提供当初单瓶酒的出货凭证。
经过记者协调,售酒公司愿意赔18000元,婚庆公司愿意补偿2000元。但李女士儿子不同意,坚持原来的意见,并表示要联系市监部门鉴定真假,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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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谁来证明酒是不是售酒公司卖的?
现在售酒公司抓住的一点就是,认为李女士证明不了现在手里的酒就是售酒公司卖给她的那批酒。
而同样的,其实售酒公司也证明不了李女士手里的酒不是当初他们卖的酒。
我们都说,“谁主张谁举证”。那么,这件事到底该由谁举证呢?是该由李女士负责证明酒是售酒公司卖的酒,还是售酒公司负责证明李女士的酒不是当初他们卖的酒呢?
一般情况下,初步举证责任还是应当由李女士承担的。
但是,在这件事里,李女士提供了自己和公司的购酒协议,还提供了证据证明当时剩下4瓶酒,就已经提供了初步证据。虽然这些证据不足以百分百证明李女士手里的酒是公司卖给她的酒。但是,民事诉讼不同于刑事诉讼,证据只要能够达到高度盖然性就可以了,也就是说只要证明李女士手里的酒很大可能就是公司出售的就足够了。
这个时候,举证责任出现转移,需要公司来证明酒不是他们出售的,而他们现在又无法提供出货凭证,那就只能推定这些酒就是他们出售的了。
二、为什么是退一赔三,不是退一赔十?
现在李女士一方提出,因为这些酒是假酒(是不是假的我们暂且不论),所以要求按照消费者保护法的规定退一赔三。
我们知道,这个退一赔三的规定针对的是商家存在欺诈时的处罚性规定,商家卖假酒当然是一种欺诈,这个主张虽然没有问题。但是,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如果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消费者可以要求的赔偿是十倍赔偿。
酒当然是食品。那么为什么李女士一方不直接要求十倍赔偿呢?
这是因为假酒并不一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实践中,有用合格的a酒冒充b酒的假冒情形,也有制作符合规范但是冒用品牌的情形。
所以,虽然这个酒可能是假酒,但如果李女士一方要求十倍赔偿的话,还需要证明这个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三、李女士的精神损失赔偿是否合理?
从现实角度来说,婚宴上用了假酒,可能确实会让李女士觉得面上无光。
但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原则上以侵害人身权益为前提,造成财产损失时,以被损害的财产属于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为前提。
而这个事件里,目前还没有证明这批酒造成了人身损害,而酒又不属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所以就算这批酒真的是假酒,恐怕李女士一方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请求也很难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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