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身份证据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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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身份证据 |
职务身份证据 |
政治身份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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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 名称 |
一、被审查调查对象为个人的:1、居民身份证;2、居民户口簿;3、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4、因公或因私《护照》;5、公安机关出具的人口信息登记表;6、《港澳居民来往内陆通行证》;7、《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8、民族成分证明材料;9、毕业证书、学位证书;10、驾驶证、社保卡等具有法定证明的其他材料;110、党纪政务(政纪)处分文件;12、刑事、行政处罚文件、决定书、判决书等。 二、被审查调查对象为党组织或单位的:1、组织机构代码证;2、机构编制人员《三定规定》;3、关于成立机构(设立国有企业)的批复或关于成立党组织的批复文件;4、法人登记证书;5、事业单位法人证书;6、非法人组织登记证书;6、国有企业公司章程等;7、对党组织或单位的处分文件、处罚决定书、判决书等。 |
1、《干部履历表》;2、干部任免审批表;3、任命文件、任职文件;4、《录用公务员登记表》或《事业单位人员聘用登记表》、《公务员登记表》《公务员调任登记表》《吸收录用干部审批表》《退伍军人安置审批表》等;5、证实被审查调查人的分工文件、工作职责规定、工作岗位责任书;6、有关履行职务行为的《会议纪要》;7、选举公告;8、授权从事某一项职务行为的委托书;8、因公务行为需要发放的各类聘书;9、事业单位《聘用合同》;10、教师、医生、护士、律师、会计等各类职业资格证书;11、工资调整审批表;12、年度考核登记表;13、组织人事部门出具任职证明;14、单位出具的证明具体职责的文件;15、被审查调查人供述和辩解以及相关证人证言证实其任职和职责情况;16、党组织或单位决策某项工作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或下发的文件等。 |
1、入党志愿书;2、党代表、党委委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纪委委员当选文件或证书;3、相关党组织出具的政治身份证明(说明);4、在民主党派、社会组织、人民团体、群众自治组织中任职文件;5、民主党派、社会组织、人民团体、群众自治组织出具额任职情况说明(证明)。 |
备注:1.主体身份证据是指能证明被反映人、被审查调查人自然身份、政治面貌、任职经历,以及在人大、政协,各党派、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担任职务的有关材料;
2.主体身份是对行为定性量纪、确定处分种类和引用党纪党规法律法规的前提和基础。被审查调查人为党代表、党委委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还涉及审查调查措施使用、处分权限、处分程序和组织处理措施匹配等;
3.主体身份证据的内容和形式:(1)自然身份证据: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民族、籍贯、受教育程度、住所以及之前受刑事、行政和党纪政务(政纪)处分等材料;(2)职务身份证据:包括任职、分管、负责工作情况;(3)政治身份证据:包括政治面貌、党代表、党委委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纪委委员等,以及在民主党派、社会组织、人民团体、群众自治组织中任职等有关材料;
4.调取收集规则:(1)关联性原则,所调取证据必须与核查或审查调查工作相关;(2)职务身份证据应涵盖所有违纪违法行为(包括违纪、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发生时的任职情况,兼职较多但与违纪违法行为无关的任职证据,可不调取;(3)违纪违法行为较少,涉及职务和分工、分管事项单一的,按被审查调查时所担任职务的下一个职务层次的最后一个任职岗位为限,调取证据,但伪造、篡改个人档案资料,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等违纪违法行为除外。组织人事部门内部工作文件,一般无需调取;(4)政治身份证据,原则上仅调取当届、当次任职文件,担任历届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的,一般不调取,若违纪违法行为涉及其中某一届职务的,应予调取;(5)涉嫌职务犯罪且拟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案件,自然身份证据应调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或人口信息登记表,不能仅以身份证复印件入卷。
5.主体身份证据装订要求:其中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主体身份证据应当单独成卷移送司法机关审查,并制作复制卷备查。刑事诉讼工作一般不涉及入党志愿书、党代表当选文件等党内身份证据,实践中可将其订入纪律审查程序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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