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人:下面要向法庭出示王成忠自己手写的悔过书一份。这份悔过书当中,载明的内容是:我在2017年承办上诉人郭长兴与被上诉人郭永贵和第三人李国辉买卖合同一案当中,因为接受单位院领导金宝岩副院长和同志金宝华的说情,先入为主带有倾向性的审案,审案不细,错误的认定了事实[只认错,没认罪],从而维持了一审判决,导致错误案件的产生。现判决已被撤销,对此我很内疚后悔,深深地认识到自己,因为感恩领导,念私人感情,忘记了党纪国法,造成现在如此的大错,给单位组织抹黑,造成了恶劣的不良影响。对此我深刻地反省自己。事情的经过是,先是单位同事金宝华和我打招呼说自己有一个案子希望我给审理,我不加思索答应了。这是观念淡薄的反应,没有想到这不是正常、不合规矩的起因[显然是过失而非故意]。过了一段时间,通过院立案庭和审管办将郭长兴和郭永贵李国辉的案子转到我庭,庭里的内勤将案子登记后将案子交给了我。过几天我办公室走廊内金宝华和我说郭永贵案子是否到你手?我说,是。他说郭是他家亲属,是自己家的事儿,关照一下。我说案子还没看,等审完再说[没有接受请托,没有枉法裁判的主管故意]。事后我接待了郭长兴的代理人律师吴迪,和他沟通一下,我问是否同意书面不开庭审理?他讲了几个想法,总的来说就是要开庭审理。
这样我和主管院长李平汇报了一下案情,他和我说了本案上诉人郭长兴,此时正向有关部门反映案件一审时受到本院金副院长、金宝华的干扰,处理不公,李院长要求谨慎处理,开庭审理。按照李院长的意见,本案就开庭审理了[一切都是请示领导,而非自作主张,没有主观故意,不能构成枉法裁判罪。]。听了李院长讲的情况[说明不是受请托才知情,也很难判定有枉法的故意。]我们也都知道金院长和金宝华的兄妹关系,我想金院长,迟早也要跟我说这个案子的事儿,这样有一天在金院长办公室闲聊当中,我就问金院长和郭永贵是否是亲属关系?是否知道本案?他说是亲属,这个案子是自家的事儿,要求尽力办好。我曾是金院长的下属,私人关系不错,我也很敬重他,他还是院常务副院长,我压力很大,即要依法办案[说明不存在徇情的主观故意],还要考虑领导的意见,思想很是矛盾,这样在整个案子处理过程中出现重大错误。错误的采信了,双方争议的合同价款是600万元的合同。最终错误的维持原判,现该案已被撤销,以至给郭长兴造成了重大的损失。回顾本案,我的问题是,规矩观念淡薄,对于金宝华挑人办案的事,没有意识到违反院内规章制度的危害性[反映他意识到并不违法,所有也不能据此认定他有枉法的故意。
],认为金宝华是同事,也没啥利害关系,做个顺水人情,办哪个案子都是办[没有循情枉法裁判的故意,才会有此说法],没有向院领导反映。这是本事产生的根源。在办理的过程中,了解这个案子涉及到金院长,考虑到是院领导和自己私人关系,在人情和秉公执法过程中做了错误选择,没有顶住领导压力,只考虑个人利益,在办案当中先入为主审查不细。错误的采信证据,造成错误,虽然在审理过程中我思想很矛盾,曾力图既保证办案[本意是秉公执法],又考虑领导的想法,将领导说情的事实事求是,告诉了合议庭的另外两个同志,目的让他二人也好好把关。合议完案子后又向主管领导汇报请求上审委会研究本案,但这些均没有避免错误的产生,现在我深刻认识到是我本人思想的原因,不能把责任推给别人[说明王成忠认真负责,想把案件办好,并没有枉法裁判的主观故意,案件的错误,是合议庭集体合议的结果,并且主动上报领导并请求上审委会研究,再次证明王成忠并没有主观故意,让审委会决定正是他极力避免人情干扰的主动之举,只是因主管领导不批准而未果,所以如果有错的话责任也并不在王成忠一人,而应该与合议庭另外两名法官和主管院长共同承担,值得肯定的是王成忠的所作所为,恰恰证明他没有枉法裁判的主观故意]。必须深刻反思。
以上是向法庭宣读的在2017年9月3日王成忠作出的悔过书的具体情况。
王成忠:这个悔过书我在这里首先阐明一下形成的原因,有必要让大家对它有正确理解。从9月1号到9月3日……审判长打断,这个不是真实的内容。不真实,是在有关领导指示的情况下指导我写的。[网传辩方观点:有朋友问到忏悔书,忏悔书是诱供而形成的,说只要你认了,就让你回家,但骗他。我们将申请非法证据排除。而且这个案件,只有他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不可以作为定案根据。]
辩护人:有异议。发表以下质证意见:第一点质证意见:王成忠是否有罪,不能仅仅取决于其本人的供述,或者是本人是否进行了悔过。第二点质正意见:悔过书从证明力[悔过书被王成忠否定,而且公诉方又没有质证,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的角度说,不能超过其本人的供述与辩解。第三点质证意见:王成忠在这份悔过书当中,存在着认识上的错误,比如:本案启动了再审,证明自己做出的二审判决是错误的,包括因为二审判决给郭长兴一方造成了实际损失等等,这样的悔过内容与客观事实是不相符的,甚至与法律的规定也是不相符。第四点质证意见:严格意义上讲这一份悔过书,只是王成忠将审理的过程进行了一个表述。当中,尽管充满了忏悔,但是并没有自认有罪。由此,辩护人认为,如果公诉方指控王成忠有罪的话,还需要进一步提供更充分的证据。我的质证意见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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