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协议,你需要知道这几个知识点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关于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协议,你需要掌握这几个知识点:
第一,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协议并不是同一个概念,从功能取向来看,保密协议的对象是商业秘密,而竞业限制协议的对象是商业秘密和其他
第二,签订的时间不同。保密协议一般是在劳动者入职时签订,而竞业限制协议一般在劳动者离职时签订
第三,产生基础不同。保密协议的性质为法定义务或者附随义务(随着劳动合同的签订而产生),而竞业限制协议的性质为约定义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
第四,约定的期限不同。保密协议基本上没有期限,而竞业限制协议最长的期限为两年
第五,对价赔偿不同。保密协议基本上不需要支付费用,而竞业限制协议需要每月支付补偿金
第六,法律责任不同。违反保密协议一般需要承担民事责任或者刑事责任,而违反竞业限制协议一般为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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