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在官网上公布“关于印发《四川省生育登记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其因生育登记取消结婚限制、取消生育数量限制的消息在网上引起热议。昨日,记者登录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官方网站了解到,陕西省卫健委曾于去年印发关于《陕西省生育登记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提到, 夫妻生育子女的,应当在怀孕后至孩子出生六个月之内办理生育登记。其他情形生育子女的,也可予以生育登记。
陕西印发关于《陕西省生育登记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通知》提到,生育登记可在登记人或夫妻一方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委托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办理生育登记。
《通知》提到,拟生育子女的夫妻,应持双方身份证或户口簿,到办理机构或网上平台填写提交《陕西省生育登记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持身份证或户口簿,到办理机构或网上平台填写提交《陕西省生育登记表》,抱养、收养人员凭收养证明办理生育登记。登记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可以调取电子证照的,免予提交。
登记人的婚育状况由本人承诺,并承担相关责任。登记机构可通过全员人口库、生育信息登记系统进行查证,不得强制要求登记人提供相关证明。办理机构无法核实登记人基本信息和婚育情况的,应根据其承诺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生育登记。
现场办理生育登记的,登记机构应当即时办理,并出具《陕西省生育登记凭证》;网上申请登记的,办理机构应在登记人提交生育登记办理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办理生育登记,生成盖有电子签章的《陕西省生育登记凭证》,供相关部门调用或登记人下载使用。
登记机构超过办理时限未办理生育登记的,登记人可向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进行投诉,经核实后由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当事工作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办理机构应当及时将生育登记信息上传生育登记系统。
陕西省生育登记信息、出生人口信息与陕西省全员人口信息系统共享。办理机构应根据共享信息,主动采集尚未办理生育登记人员的信息,并在与当事人核实后,做好登记工作。
《通知》中还提到,登记人办理生育登记时提供的信息不准确的,办理机构核实后可依法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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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三秦都市报-秦闻APP
本期监制/杨丽
本期编辑/荆学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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