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已经进行了工伤认定,确定为工伤,如果有必要是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即工伤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可以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相关规定初定判定伤残级别,不过最终要以鉴定结果为准,同时可以参考《工伤保险条例》来了解对应伤残级别的赔偿以及办理工伤的程序。
如果不是工伤,是因为个人司法需要进行的伤残认定,工伤鉴定的鉴定标准有大概400多项;司法鉴定的鉴定标准只有大概200多项,从鉴定标准的范围来看,简单理解就是,工伤鉴定能鉴定到十级的,在司法鉴定中不一定能鉴定的到伤残。伤残鉴定申请时间是医疗终结后。工伤鉴定的侧重点是劳动能力鉴定以及伤残等级鉴定,而司法鉴定会更多偏向于对损害赔偿的鉴定。
相关规定4.2晋级原则
晋级原则
对于同一器官或系统多处损伤,或一个以上器官不同部位同时受到损伤者,应先对单项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如果几项伤残等级不同,以重者定级;如果两项及以上等级相同,最多晋升一级。
4.3对原有伤残及合并症的处理
在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工伤或职业病后出现合并症,其致残等级的评定以
鉴定时实际的致残结局为依据。
如受工伤损害的器官原有伤残或疾病史,即:单个或双器官(如双眼、四肢、肾脏)或系统损伤,本次鉴定时应检查本次伤情是否加重原有伤残,如若加重原有伤残,鉴定时按事实的致残结局为依据;若本次伤情轻于原有伤残,鉴定时则按本次伤情致残结局为依据。
对原有伤残的处理适用于初次或再次鉴定,复查鉴定不适用于本规则。
有话要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