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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输法(上):历史背景与历史局限

邓广铭先生在《北宋政治改革家王安石》一书中记载,北宋都城开封,聚居着大量的皇族、贵戚和官僚士绅,还驻屯着专为保卫首都安全之用的极大数量军队。为了供应这些皇族、高级官僚,以及各种等级的军人的衣食和享用,北宋政府在两税等项赋敛之外,还要向各地居民榨取数量浩瀚的绸、绢、绫、罗、锦、绉、布、丝、棉、麻和糯米等物。制造军器需要的翎毛、箭杆、筋、角之类,也同样勒令各地居民无偿供应。在征收方法上,北宋政府只硬性规定各地居民按户等或按占有土地数量分担,不管某地是否生产某种东西;而且常常一有所需,即取办仓卒,不管其时是否是生产某物的季节。地方政府对于开封各种仓库中的储存量也并不知晓,只按照定额进行勒索,及至集中到开封之后,又常因过剩而必须低价大量抛售。又因“诸路上供岁有常数”,各地政府“丰年便道,可以多致,而不敢取赢;年俭物贵,难以供亿,而不敢不足”。隧致“远方有倍徙之输,中都有半价之”。

这便是为什么要实施均输法的现实背景,当时的不合理现状不必要进行理性分析来认识,仅通过直观感觉即可感知。这也是推论三,改革已经到了万不得已了。
要改变以上显然不合理的现状,现代人自然会想到运筹学,用现在的话来说,那也的确是一个运筹学的问题。然而运筹学在20世纪中叶才产生,从数学史的观点看,20世纪中叶,数学的发展早已过了经典分析的时代。也就是说,运筹学成为一门独立的应用数学学科,是人类社会理性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
王安石所处的时代不可能有现代意义的运筹学,因而他的实施办法也只能是推论一的结果。本来,从直观感觉上看,“远方有倍徙之输,中都有半价之”是一个客观事实,而且这种情况给豪商富贾们造成了机会,使他们得以“乘公私之急,以擅轻重敛散之权”,也是一个客观事实。王安石将以上情况看作一个极严重的问题,并认为这是理财不得法遭致的一个恶果。他在嘉佑五年(1060年)所写的一篇文章中说:

夫合天下之众者财,理天下之财者法,守天下之法者吏也。吏不良,则有法而莫守;法不善,则有财而莫理。有财而莫理,则阡陌闾巷之贱人,皆能私取予之势,擅万物之利,以与人主争黔首,而放其无穷之欲,非必贵强 大而后能。如是而天子犹为不失其民者,盖特号而已耳。虽欲食蔬衣敝,憔悴其身,愁思其心,以章天下之给足,而安吾政,吾知其犹不得也。然则善吾法而择吏以守之,以理天下之财,虽上古尧舜犹不能毋以次为先急,而况于后世之纷纷乎?

王安石的这段话的大意用现在的话说就是:物质资料的生产是一个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要促进生产,必须要有一个良好的规章制度,并且还必须有良好的执法者。如果执法者玩忽职守,那么即使有良好的规章制度也不能促进生产,反而还阻碍生产。这样,由于物资资料贫乏进而产生一系列的社会问题。所以,连上古圣人都强调“善法”和“择吏”两点,更何况我们呢?

很显然,王安石的以上观点是经不起现代理性推敲的。
首先看“善法”。
邓广铭先生认为在王安石所有的法令中最能体现他理财思想的是农田水利法。我认为原因是因为农田水利方面直观感觉成分较多,理性分析的成分较少,因而操作起来比较接近客观现实。而物资的调配运输就和农田水利不一样了,尤其有关成本的估计是看不见摸不着的,必须借助理性分析。然而王安石那个年代没有现代理性分析能力,所以“善法”也只是空想。操作起来就落入推论一的圈套。王安石在制订《均输法》时对吕惠卿,曾布、苏撤、章敦等人道:“制定均输法,关键在三字:供、求、运。必从这三方入手,列出相应条款。”后来条例公告道:“诸路上供,岁有常数年丰可以多致而不能赢余,年歉虽于供稳而不敢不足,远方有倍徙之输,中都有半价之鬻,徒使富商大贾乘公私之急,以擅轻重敛散之权。今江、浙、荆、淮发运使总六路赋入,宜假以钱货,资其用度,凡上供之物,皆得徙贵就贱,因近易远,预知在京仓库所当办法,得以便宜蓄买,而制其有无。庶几国用可足,民财不匮。”
以上条例现在看来显然太粗糙了,竟然没有一条具体的操作条款,更看不到哪方面合乎现代运筹学的特点。
现代运筹学有如下的几个明显的特点:
1, 它是研究事物内在规律,探求把事情办得更好的一门事理科学。
2, 它是在有限的资源条件下,研究人——机系统各种资源利用最优化的一种科学方法。
3, 它是通过建立所研究系统的数学模型,进行定量分析的一种分析方法。
4, 它是多学科交叉的解决系统总体优化的系统方法。
5, 它是解决复杂系统活动与组织管理中出现的实际问题的一种应用理论和方法。
6, 它是评价比较决策方案优劣的一种数量化方法。
与现代运筹学的特点相比较,《均输法》条例显然缺乏理性基础,因而称不上“善法”。
再看“择吏”。
现代经济学公共选择学派认为,人们在需要作出经济决策和政治决策时的反应,在本质上是一致的,总是趋利避害的。人们不会因为他占有一个总经理的位置或拥有一个部长头衔,就认为他的人性会发生变化。不管人们是在私营企业工作,还是在政府机构服务,只要有可能,便会选择能为自己带来更大的满足(物质上的或纯粹经济上的,如权力、威望、职业成就等)的决策,而不管该决策是否可能不太符合公众利益。结果,在行政部门中,人们最有可能恣意追求最大的个人利益,而不管它是否符合公众利益。在政府行为方面,政府是由人组成的,政府的行为规则是由人制定的,政府的行为也需要人去决策,而这些人不可避免地带有经济人特征。因此,没有理由把政府看作是超凡至圣的超级机器,没有理由认为政府总是集体利益的代表和反映。
公共选择学派的观点有史实为证,《王安石传》(舒绍平著 三秦出版社 2001年)记载,在均输法实施以前,水陆运输皆由官府包办,他发现经手转运的吏卒,私携货物,往返牟利,大量侵盗官物有时甚至托风水以沉舟灭迹,自己却中饱私囊,国家损失惨重。
所以,“择吏”尤其是择良吏也是空想。我不否认有品德卓异的人,我只想套用林肯的一句话,可以找到特定的人在特定的时刻表现卓异,但不是所有的人在所有的时刻都表现卓异。
经不起理性推敲的观点用来指导变法,自然漏洞百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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