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五条规定:“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申请执行人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通过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妨害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处理。申请执行人因此受到损害的,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被执行人、案外人赔偿。”
亦即,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除申请执行人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外,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
当然,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具有阻却执行的效力,现实中也会存在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通过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妨害执行。此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如果案外人恶意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妨害执行,也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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