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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校应采取合理措施,防止和制止性骚扰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根据该条规定,从管理角度,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从受害人角度,其有权追究实施性骚扰行为人的民事责任,这些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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