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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唐容川《血证论》

清·唐容川《血证论》,是祖国医学一部论述血证的专书。撰于1884年,该书“吐血篇”指出了治疗血证的四大原则,即 “止血、消瘀、宁血、补虚”。我们把它看作治疗出血证的一般原则,现分述如下:

—、止血

唐氏指出:“止血为第一要法”。又说:“所谓止血者,即谓此未经溢出,仍可复还之血,止之使不溢出,则存得一分血,便保得一分命”。从唐氏所论止血法内容来看,虽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含有“急则治其标”与“治病必求于本”之别;但临床运用,又互相关联。如唐氏所说的:“火热相搏则气实,气实则迫血妄行”,指出:“泻火一法,除暴安良,去其邪以存其正”。若因血脱、气脱者,则益气以固其脱,即唐氏所说:“血尽而气亦尽,危脱之证也,独参汤救护其气,其气不脱,则血不奔矣”。如因寒邪、伤风、瘟疫、伤暑、恼怒、劳倦、跌打损伤、阴虚火旺等,均应辨证施治,除其病因,而达止血的目的。又如十灰散,虽用炭类收敛固涩、止血以治标,但仔细剖析,本方还具有清热止血,凉血止血,活血止血等病因治疗的含义。可见唐氏所论止血法,实含有收敛固涩以治其标,除因宁血以治其本的双关意义。

二、消瘀

唐氏指出:“消瘀为第二法”。他说:“血既止后,其经脉中已动之血,有不能复还故道者……既有瘀血踞住,则新血不能安行无恙……故以祛瘀为治血要法”,又说:“凡治血者,必先以祛瘀为要”,“旧血不去,则新血断然不生,而新血不生,则旧血亦不能自去也”。唐氏运用消瘀法来治疗出血证,常为现代医学所忽略,这一疗法可能包含有理论和实践意义,如上消化道出血,临床常常出现吸收热,如在治疗出血的同时,加一些活血化瘀的药物,则吸收热较少发生或不发生。又如手术后常常有后遗症,若给以行气活血治疗,则后遗症会较少发生或发生较轻。长沙市第一人民医院应用红花泽兰液预防家兔盲肠创伤性腹膜粘连,获得满意的效果。又如软组织损伤后,每遇天气变化,即发生老伤作痛,祖国医学根据跌打损伤的治疗原则,在受伤后及时给以行气活血治疗,常常可以预防软组织损伤的后遗症,这些经验值得我们研究和借鉴。

唐氏认为:“离经之血虽清血、鲜血亦是瘀血”,进一步扩大了瘀血的范围,这对临宋有指导意义。大凡有出血者,都要考虑有瘀血内留的问题。唐氏又常常以不同部位的出血而区别为瘀血攻心,瘀血乘肺,瘀血在腠理,瘀血在肌肉,瘀血在三焦,瘀血在脏腑经络之间。针对不同部位的瘀血证,而给以不同的活血化瘀方药治疗。除此以外,唐氏还提出许多以瘀血为主的各种病证。如蓄血证、痨瘵、单腹胀、肠覃、经血不调、痛经、崩漏、经闭、产妇瘀血、疮血、创血、跌打血等。还指出:大凡各种痛证、昏迷、脱发、口渴、发热、石瘕、吐脓、便脓、疮脓、肌肤甲错和神经精神症状均与瘀血有关。

三、宁血

唐氏指出:止血、消瘀之后,又恐血再潮动,则须用药安之,故以宁血为第三法。他说:“其血复潮动而吐者,乃血不安其常故也,必用宁血之法,使血得安乃愈”。在宁血法中,唐氏特别强调宁气治疗的重要性,他说:“冲气上逆……气逆血升,此血证之一大关键也”。又说:“血之所以不安,皆由气之不安故也,宁气即是宁血”。唐氏根据血证的不同病因而采取不同的宁血方药,他常常在上部各种出血证的不同治疗中,加一类降气的药物。如因“外感风寒而致吐血”,用香苏饮以解表降气而宁血。如因“胃经遗热,气燥血伤,而血不安者”,用甘露饮以清热降气而宁血。如因“肺经燥气,气不清和……以致其血牵动”,用清燥救肺汤加犀角、丹皮以润燥降气而宁血。如因“肝经风火,鼓动煽炽,而血不能静者”,用丹栀逍遥加味以清肝、疏肝而宁血。总之,唐氏的宁血法包含有病因治疗的意义和未病先防的精神。

四、补虚

唐氏指出 “邪之所凑,其气必虚;去血既多,阴无不虚者矣,阴者阳之守,阴虚则阳无所附,久且阳随而亡,故又以补虚为收功之法”,又说.·“其虚未成者,更不可留邪为患,故实证断不可用补虚之方”。

统观《血证论》全书,唐氏提出补虚应掌握以下三个原则:第一,“补虚乃收功之法”,常用于出血之后。第二,出血议补,应辨虚之轻重,虚在何脏,属气、属血、属阴、属阳,一律应从虚损论治。第三,邪气未去,其虚未成,不可妄补,误补则留邪为患,闭门留寇,助贼为殃,故实证者断不可补。

现把补虚大法,分述如下:

(一)失血肺虚:从理论上讲,肺脏的气血阴阳都可以致虚,但临床上最常见的有肺气虚与肺阴虚。肺气虚宜保元汤,肺阴虚宜辛字润肺膏(或百合地黄汤)。

(二)失血心虚:心的气血阴阳都可以致虚,心气虚宜用四君子汤酌加安神定志药;心阳虚宜用人参养荣丸酌加安神定志药;心血虚宜用四物汤酌加安神定志药;心阴虚宜用补心丹酌加安神定念药(安神定志药,如茯神、远志、酸枣仁、柏子仁、合欢皮、夜交藤、生龙骨、生牡蛎、五味子、朱砂、磁石、琥珀等)。

(三)失血脾虚:脾气虚南养真汤;脾血虚用归脾汤;脾阴虚用甲乙化土汤;脾阳虚用人参养荣丸。补胃阴用甘露饮或清燥养荣汤。

(四)失血肝虚:肝血虚用四物汤加酸枣

仁、知母、女贞子、旱莲草、制首乌、枸杞子等;肝阴虚用一贯煎。

(五)失血肾虚:肾阴虚用六味地黄汤或左归饮;肾阳虚用附桂八味丸或右归饮。

五、《血证论》的临床价值

«血证论》是唐氏治疗血证的临床经验总结,它可以作为我们治疗血证的一般原则,现以上消化道出血、宫外孕为例,谈谈其书的临床价值:

上消化道出血是一个常见症,过去这类病人多采用安络血、止血环酸、维生素K、垂体后叶素等治疗,止血效果一般,且易因陈旧性出血吸收而致发热。上海第一医学院采用活血、泻火、降气而止血的原则,用大黄、三七、白及制成止血片,治疗16例上消化道出血,初步证明它能促进大便潜血转阴天数缩短,吸收热病例减少,值得进一步探讨。

根据现代药物成分和药理分析:白及含挥发油、粘液质、淀粉,有化瘀止血、生肌敛疮作用,有缩短出、凝血时间,增加血小板的功能,临床常用于消化道、呼吸道及外伤止血,作用胜于明胶海绵。三七含多种三萜皂甙,有止血活血作用,有缩短家兔的凝血时间,并能收缩血管,有抗肝素样作用,但在髙浓度时却扩张血管。大黄含蒽醌及鞣质,性寒能清,味苦能降,轻煎通便,久煎涩便,少量健胃,大、量泻下,具有清热燥湿,泻火攻下,活血化瘀,降气止血等多方面作用。根据《血证论》:“瘀血不去则新血不生”,“泻心即泻火,泻火即止血”,“止血而不留瘀”的理论,采用上述药物治疗上消化道出血而获得疗效。

宫外孕属于《血证论》的中部瘀血证,山西医学院把宫外孕分为两期,即未破损期及破损期,破损期又分为休克型与不稳定型。此二型属腹腔内流动性血液未凝成血肿包块者,治疗用宫外孕I号方(丹参、赤芍、桃仁),如宫外孕破损期时间较长,腹腔内血液已形成包块者,则用宫外孕n号方(丹参、赤苟、桃仁、三棱、莪术)治疗。根据《血证论》理论,凡属离经而未离体的血液均为瘀血,治疗应以活血化瘀。

临床实践亦证明,在宫外孕破损后的治疗中,一般多不用止血药,尤其不宜用炭类止血药,大量炭类止血药,易使腹腔血液过早凝固,形成较大而硬的血肿包块,难于吸收,子宫内蜕膜难于剥离,阴道出血也不易停止。由于本病是少腹瘀血证,因此活血化瘀药要贯彻疾病发生、发展的全过程。如有休克者,在I号方基础上加人参、附子等药。并适当应用攻下药,以疏通肠胃,有利于血肿包块的吸收。

从以上举例,说明《血证论》是可以作为我们治疗血证的临证指南的。

六、治疗出血证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題

(一)止血与活血。出血在前为因,疲血在后为果,如瘀血留而不去,又可转化为瘀血为因,出血为果。因此,出血与瘀血是一个互为因果的转化关系,如临床表现既有出血又有瘀血,治疗当用止血.活血法6其次,止血往往有留瘀之弊,活血也往往有出血之忧,因此,止血与活血并用,有相得益彰的作用。

(二)止血与宁血。止血为治标,宁血为治本。出血用止血法,为“急则治其标”,血止后用宁血法,为“缓则治其本”,这也是治疗血证不可分割的两个组成部分。

(三)止血与补血。出血当止,这是因为“止得一分血,便保得一分命”。血虚当补,这是因为血有运输、营养的重任。如一个患者出血过多,则需一面止血,一面补血,双管齐下,不可延误。中医认为有虚当补,补则正复。其次,在补血时又要注意气血同源,阴阳互根的相互关系,或补其气,或补其血,或补其阴,或补其阳,从不同的角度治疗达到补血的同一目的。

(四)上部出血一般应加降气药和引血下行药。这是因为在正常生理情况下,肺气宜肃降,胃气当下行,肾气应潜纳,肝气应升发。在病理情况下,肺气、胃气、肾气应降而不降,应纳而不纳,肝气虽应升,而升发太过,都可以招致上部出血,因此治疗时应加引血下行的药,如牛膝。如系上消化道出血(呕血),加旋复花、代赭石、降香等降胃气。如系呼吸道出血,加苏子、杏仁、陈皮等降肺气。如系肝阳上亢,加石决明、珍珠母等平肝潜阳。如系肝火上炎,加龙胆革等清肝泻火。如系肾不潜藏,加生龙骨、生牡蛎以潜纳肾阳。

(五)下部出血一般应加升提药,这是因为在正常生理情况下,脾气应升,肾气应固,如脾气不升,肾气不固,则常表现为下部出血,如便血、尿血、崩漏等,因此治疗时应加柴胡、升麻、荆芥穗以升阳;五味子、赤石脂、乌贼骨以固肾收涩。

(六)泻火药的应用问题》出血证,热证多,寒证少;实证多,虚证少。因此在临床上应用苦寒泻火的方药成为治疗出血证的主流,但用之太过,往往导致“寒则血凝”,为了防止致瘀,免留病根,宜加少量药以反佐,或炒而用之,以制其苦寒之性,同时也符合“红见黑止”的理论。另外,苦寒药用之太过,也易损伤胃气,为防止此弊,亦可酒炒或炒炭。

(七)滋阴药应用问题。滋阴药多甘寒滋腻,容易碍胃,素有痰火和湿热者,也易留滞。用时宜注意,如需久用,酌加少许肉蔻、砂仁之类,以开胃醒脾。

(八)失血过多者,宜加补气药,以防气随血脱,亡阴亡阳,如一味独参汤,可收益气固脱之功,它符合中医的“有形之血不能速生、无形之气宜当急固”的理论。

(九)凡离经而未离体之血,不论新久,均属瘀血,宜使其消散,或排出体外,以免发生瘀血而引起种种后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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