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系法律上拟制的“人”,拥有自己的财产,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开展活动,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经过解散、清算、注销登记等程序后,公司即为注销,公司主体资格终结。《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了公司注销的程序性规定。但是对于公司注销后,公司享有的债权,如何得以实现的问题,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没有做出规定。
原则上,公司主体资格的消灭,需要经过清算程序,公司注销前的债权、债务都应在清算阶段予以解决。实践中,会有各种原因,比如公司注销时,没有经过清算程序,或者公司虽经清算注销,清算时没有申报债权,公司清算时债权虽然存在,由于种种原因债权暂时不能实现。
公司注销后,公司原股东可向债权人主张原公司的债权。
1、公司的财产是基于股东出资或者股东认购股份的基础上形成的,股东出资后,股东让渡了财产所有权给公司,股东获取了公司的股权(股份),享有公司的盈利分配权、表决权等股东权益。鉴于股东和公司的特殊关系,根据民法权利继承原则,公司注销后,公司债权,由全体股东享有,全体股东成为权利主体。
2、如上文所述,同等条件下,如公司不享有债权,而是负有债务,公司法规定由股东承担清偿责任。公平是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对等。如原股东不能对公司未实现的债权行使权利,显然与民法原则相悖。
3、参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注销后公司原股东是否可向债务人主张原公司遗留债权的答复》,公司注销后,股东可作为权利主体向债务人主张公司的债权。
公司原部分股东,可否向法院主张公司债权,是否必须为全体股东方才可作为主张债权的主体。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法院追加其他股东参与诉讼,列为原告时,该股东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放弃公司债权的,法院可以不予追加。该股东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法院仍然会追加为共同原告,参与诉讼。如该股东拒不出庭,不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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