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利益释义:所谓利益,就是受客观规律制约的,为了满足生存和发展而产生的, 人们对于特定对象的各种客观需求。其本意为“利息”,原被用来表示债权人对利息要求的正当性。利益作为个人与社会的一种关系体现,日益得到广泛的应用。
二、对利益的调整机制:主要是通过将利益要求转化为一定权制(权利主张、自由、特权、权力),并把它们相对的义务归诸于法律主体,以及通过设置权利和义务的补救办法-惩罚、赔偿等来实现。具体表现为三种情况:表达利益要求、平衡利益冲突和重整利益格局。
1.表达利益要求
法律表达利益的过程,同时即是对利益选择的过程。这种选择表现在两个方面:利益主体与利益客体。法律只对部分利益主体予以保护,或者主要表达部分利益主体的利益。法律不可能对某一具体利益主体的所有的利益都加以反映或都不加以反映。法律通过对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既要记录下有效地得到承认和保护的利益,又要忠实记录下遭受拒绝的利益,以及某种利益所获承认的限度。
2.平衡利益冲突
表现为,对各种利益重要性做出估价或衡量,以及为协调利益冲突提供标准20世纪以来西方“法律的社会化”倾向,其实就是法律对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关系的一种平衡。
法律对利益关系的协调,对利益冲突的平衡一般是通过某些基本原则规定和制度设计体现的。许多法律措施都可以说是各个利益集团相互冲突,相互制约和相互妥协的结果。
三、重整利益格局
在人类历史上,革命或改良其实都是对利益格局的调整或重新安排。所谓“变法”无不是改变既存利益格局,法律正是在利益格局的不断被打破和重整过程中逐步地向前发展的。在政治领域,法律要对国家权力结构加以固定化;当权力结构发生变动时,往往相伴着宪法的修改或更新。权力斗争的结果导致利益格局的重整,此时,法律便担当着重整利益格局的功能。在经济领域,每一个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是作为利益表现出来的。
三、法律对利益关系的处理;
1.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关系:法律不应当或者只关注公共利益,或者只倾向于保护私人利益,而应当努力在二者之间寻找最佳结合点。
2.短期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要求立法主体要有长远的眼光选择最佳的利益格局,确定最佳的利益方案,求得最佳的法律效果。
3.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的关系:利益的形态可以是物质的,也可以是精神的,法律对于两种形态的利益都要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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