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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与招投标:26篇文章,系统梳理8大要点|收藏夹



除了精选的行政裁判文书,我们也不定期推送行政法实务领域的干货汇编。例如面向特定对象的避坑指南(以下点击蓝色标题均可查看文章全文):

或是就某个实务问题的系统梳理:


今天的汇编则是针对一个专门领域,希望这些整理能够帮助我们的读者获得更系统、实用的信息 :)



以下系列文章作者:蔡锟

一、《政府采购法》的适用


要点提炼:未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不适用《政府采购法》;但相关采购项目仍可依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程序开展采购活动。

要点提炼:使用应当进行预算管理,但事实上未按照预算进行管理的资金所实施的采购活动,属于政府采购活动,应适用《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予以监管。
二、供应商/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要点提炼:只有被生效判决认定行贿犯罪罪名成立,方属于有“行贿犯罪记录”。


要点提炼:除非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规定或限制,否则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不能增设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中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要点提炼:基于分公司财产上的不独立性,行政机关对分公司违法行为作出的较大数额罚款,属于总公司的重大违法记录。

要点提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在招投标中也应适用,未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属于投标人应具备的必要资格条件。

要点提炼:投标人被标记有不良记录,并不直接等同于该投标人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
要点提炼:在无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要求供应商提交行政部门颁发的证明材料属于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三、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

要点提炼:使用同一电脑编写及发送投标文件,可推定属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二项规定的视为串通投标行为。
要点提炼:公司员工经授权持有含有电子签名内容的CA证书,并以该证书参与串通投标活动的,属于职务行为,应由公司承担法律责任。

四、以他人名义投标及提交虚假材料投标行为的认定
要点提炼:在行政处罚关于违法行为的认定中,应以直接证据认定为原则,以推定为例外,且推定应受到法律规定和逻辑经验的严格限制。在招投标监管中,仅以存在“挂靠关系”无法推定“以他人名义投标”违法行为的成立。
要点提炼:仅以盖章单位不认可为由不足以认定盖章材料虚假,应以行政诉讼中判断行政处罚是否合法的证明标准作为第三人制作或署名/盖章的材料是否构成虚假材料的依据。
五、评审(评标)流程


要点提炼:在“业绩承继”并非法定概念的情况下,基于《招标投标法》的立法目的与制度理解,类似业绩原则上不应包括不同主体间“业绩承继”的情形。
要点提炼:投标文件发生解密失败情况而适用《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一条时,应遵循补救措施优先原则、保证招投标程序推进原则、给予投标人便利性原则和给予无过错投标人权益救济原则。
要点提炼:当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与其他相关材料因“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导致出现不一致时,应当给予投标供应商澄清的机会。
六、中标人的确定

要点提炼:《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明确赋予了招标人在“中标结果公告后发现第一中标人不符合中标条件”时可以自由选择递补中标或是重新招标的权利。

要点提炼:招投标行为在性质上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应遵循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的基本法理。故对“摇号中标”确定中标候选人,需要分情况进行具体讨论。
七、质疑(异议)投诉的处理


要点提炼:招投标投诉中的异议前置程序,有其不可替代的对招投标争议予以分流并前端化解的作用,未经异议而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应予撤销。
要点提炼:招标投标监管机关应当准确认定投诉事项并对投诉事项是否成立给予清晰明了的回应。
要点提炼:财政部门在对评标委员会的评审过程进行监管时应全面履行调查职责,作出的相关认定应严格依托于客观证据。

要点提炼:在投诉事项成立,政府采购合同内容可以实质分割且不影响合同履行效果,并且可分割部分已实际履行的情况下,财政部门可以采取“已履行部分继续履行,未履行部分予以废标”的处理方式。 22.【法条解读】质疑提出与答复——94号令第二章逐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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