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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能不能避税避债?如何避税避债?

很多业务员在向客户推销保险的时候,都会提到保险“避税避债”的功能,把保险说成是无所不能,不仅能规避遗产税,还能规避所有的个人债务。保险真的有那么好吗?今天就给大家聊聊保险能不能避税避债?如何避税避债?这个话题。

事实并非如此,保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进行资产保全和税务筹划,但是如果是以恶意避债、损害国家或者第三人利益为目的,则是无效的。而且目前为止,国家并未正式实行遗产税政策,只是未来有可能执行。那么保险可以规避哪些税务和债务呢?

一、保险不能规避遗产税,因为国内尚未开征遗产税。

保险业务员提到的“避税”,其实主要是指的遗产税。遗产税被说了好多年,但是一直没有开征。虽然国外有的国家和地区(比如美国和台湾)一直在实行遗产税政策,但是国内开征遗产税的时机并不成熟,2010年出台的《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2010版)并不是官方公开的文本,更谈不上要真正实行了。所以人寿保险能规避遗产税的说法纯属无稽之谈,即使真正出台了遗产税政策,保险能不能规避还不一定。

除了遗产税,和我们个人相关的还有所得税。在中国,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保险赔款免交个人所得税。年金、两全保险到期生存金、分红、分红的累积生息、万能险和投连险的投资收益也是免交个人所得税的。还有2016年推出的税优健康险和企业给员工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保费都可以进行税前列支。不过税优健康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都需要企业进行投保,个人无法单独购买。

虽然保险赔偿金和年金、分红等险种的投资收益免交个人所得税,但是免税并不等于避税。保险赔偿金并不是个人收入,而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和寿命为保险标的获得的补偿,属于一种债权,所以应予免除个人所得税。购买这些保险的保费,已经是缴纳过个税的收入了,所以没有征收的必要,而且我国也并未对类似的投资收益征收个税。

二、保险可以进行避债,但是要区分是谁的债务。

关于保险避债的问题,唯一的法律依据是《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虽然《保险法》规定了别人无权干涉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但是我们并不能以此来作为保险可以避债的依据。事实上,关于债务的问题要复杂的多。我们首先要分清楚我们要规避的是谁的债务。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可以是不同的人,受益人也可能不止一个人,所以要区别开来。

1、投保人的债务

投保人就是出保费的那个人,投保人的义务就是办理投保手续、缴纳保险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可能是同一个人,也可能不是同一个人,在此我们把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分开来说,先假设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个人。

投保人作为缴纳保费的人,拥有对保单的所有权。保单的现金价值、保单分红、万能账户里的投资及收益属于投保人的财产权益,不用抵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债务。那么,投保人投保的保单是否可以规避投保人的债务呢?

答案是可以。答案是可以,但是前提是该保单的保费来源是合法的、不是以恶意避债为目的投保的。否则该保单可以被强制执行退保,或者是被判为始终无效合同。那么退保获得的现金价值或者保费,依然有可能偿还债务。这方面的法律根据有两个,一个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合同被认为始终无效;一个是《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购买保险合同的行为被行使债权人撤销权,导致购买行为无效。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保险合同可以被认定为始终无效的情况如下:

⑴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如目的就是恶意避债的保险;

⑵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如用于转移财产或者洗钱的;

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如以公司的资金给股东、高管等购买高额投资型保险,以达到转移公司资产,恶意规避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可以行使债权人撤销权,使购买行为无效: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伤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券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如果保险合同的签订是在债务发生之后,且其行为已经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则购买保险合同的行为被撤销的可能性很大。这其实也是所谓的恶意避债行为无效的问题。但如果保险合同是成立在债务发生之前的的善意法律行为,则该行为肯定无法损害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当然也不会被撤销。

从法律规定来看,除非保险合同是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购买保险的行为被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或者保险人依法行使法定解除权,否则只有投保人才有权利解除合同。如果投保人不解除合同,任何人无法强制要求投保人解除合同来偿还债务。

2、被保险人的债务。

被保险人是受到保障的人,保险合同都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或者寿命作为保险标的,所以通常被保险人也是享受年金、医疗保险金、重大疾病赔偿金的人。被保险人享受的这些年金或者赔偿金是不用抵偿投保人和受益人的债务的,但是有可能会被抵偿被保险人的债务。

3、身故受益人的债务

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属于受益人的财产,不用抵偿被保险人的债务。但是前提条件是在投保时必须指定身故受益人,如果没有指定身故受益人,那么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会被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首先进行清偿税款和债务。

依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除法律明文规定的不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中没有包括人寿保险)外任何财产都会被执行。因此,保单的相关权益只要变成了权益人的财产,就必然会被清偿其债务。所以,保险并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避债,但是可以通过提前规划来实现债务隔离。具体如何进行规划,就不在这里详述了,有需要可以单独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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