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格兰的激进脉络
拉塞尔·柯克的名著《The ConservativeMind》(《保守主义的心灵》),张大军版译作《保守主义思想》,为近年所翻译的又一柯克的力作。该书第二章第二节,专门阐述了“激进的思想谱系”,罗列了伯克时代的几种激进主义思潮,包括法国启蒙运动的理性主义,卢梭的浪漫感性主义,边沁的功利主义,孔德的实证主义、以及马科斯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唯物主义…
但令人费解的是,对于伯克反复提及的“宗教狂热”这一条激进主义脉络,柯克却并未提及。甚至,对于伯克在《法国革命论》中指名道姓反复批驳的普赖斯牧师,柯克也仅仅将其上溯到约翰·洛克,而不是那位被伯克专门追溯到的那位“先驱”——英国内战中清教独立派的彼得斯牧师。
对于伯克大加指责的那些宗教狂热,诸如14世纪英格兰的罗拉德派、16世纪德国明斯特的“再洗礼派”、以及与伯克同时代的“一位论”派,柯克更是只字不提。
这一点,不知柯克是否有意为之。笔者不敢妄断,但柯克确实认为宗教才是保守主义的“心灵”(他的那本书英文名即叫做“
The Conservatism Mind”),他强调说,之所以伯克的思想在现代自由主义者看来颇难理解,是由于这些人不懂得要以基督教为“灵魂”来理解他。那么,为了避免麻烦,或许他就将伯克反复提及的那些宗教狂热的激进派隐匿起来了——或许有这种可能,笔者这里也仅是猜测。
无论如何,柯克的观点直接影响了今天我们国内学界的不少专家学者。所以,对于伯克的《法国革命论》一书,人们大多致力于其中对法国启蒙运动以来各路新思潮的批判,很多人甚至从此转向而成了基督徒,却完全忽视了伯克对另一条更古老的宗教激进主义道路的警惕与大量的反驳。
这条宗教狂热的激进之路(具体内容已涵盖在前面各章节,此处仅作略述),源于14世纪的神学家约翰·威克里夫及其信众罗拉德教派,包括伯克提到的波尔神父。他们从基督教的角度对社会大众带来了政治上的民主启蒙,并为1381年英格兰平民起义提供了政治诉求。接着,这个思潮传入欧洲腹地的波西米亚,导致捷克地区的胡斯派转向,随着胡斯的殉难最终引发震动欧洲的胡斯战争;最后经胡斯的传播,威克里夫的思想成为后世新教精神的种子。
一百多年之后,威克里夫与胡斯的思想启蒙之下,路德的新教普及欧洲大地,星星之火渐成燎原之势。法国年轻的加尔文也在路德的启发之下皈依新教,创立归正宗,深刻地影响了法国、瑞士、荷兰、苏格兰、英格兰、以及美国的历史走向。
归正宗传入苏格兰(长老会)、英格兰(清教徒),至此,威克里夫燃起的火种又传回到英伦。几十年后,一批不满英国国教(安立甘宗)的清教徒,渡过大西洋,在北美建立了第一个定居点,这就美国共和的种子——当然,这绝不是美国的全部,美国立国精神尽管有不少激进主义的影子,但在政治实践上却流淌着鲜明的英国保守主义的血脉。
不久之后,英国本土发生了清教徒革命(1640年),并于1649年战胜国王之后建立了由清教徒圆颅党主导的“英吉利共和国”。这些圆颅党中的激进派如独立派、平等派就是伯克所谓的“普赖斯牧师的先驱”,他们也是“洛克—辉格主义”的先驱。
伯克的《法国革命论》一书,虽以批判法国革命为名,实则意在警惕英国本土自古以来的这一支激进主义。对这条脉络不熟悉的朋友,请阅读笔者上一篇文章,“
”。
这条宗教激进主义脉络,他们的主张对于当时欧洲古来的封建政治来说,无疑是颠覆性、革命性的:人民主权、身份平等、废除等级、政治平权、共和政体等等。当然,这些主张在我们今天看来无疑都是好东西;但,好归好,却不能以此否定其“激进”的身份定位。
在伯克的时代,欧洲大陆如法国的激进主义主要是以理性主义的启蒙运动为主,有着明显的无神论色彩,这也确实是伯克所反对的;但我们必须要了解,历史上英国本土的激进主义却是以宗教狂热为主,这在伯克文中表达得十分清楚,他对英国本土的激进主义主要也是以批判狂热的宗教派系为主,基本上看不到他对本土理性主义的批驳,因为英国的哲学本就倾向于经验主义。
并且,伯克认为,无论是欧陆理性主义的激进派还是英国本土的宗教狂热,这两者尽管形式不同,但本质上有着相同的特点,都是对既有的政治秩序构成颠覆性的威胁。这条源自英格兰的宗教狂热,不仅在英国掀起了
1381年平民起义、1640年清教革命,其余脉更是在欧洲引起巨大震荡:15世纪的胡斯战争,16世纪的德意志农民战争、法国胡格诺派战争,17世纪的尼德兰独立战争以及席卷全欧洲的三十年战争。
在深入研读了伯克的著作并对相关历史进行了梳理之后,笔者将这一脉的大致谱系归列于下:
当然,这个谱系之中并非所有人物都是狂热激进的,比如洛克本身就很难看到什么狂热,但是,这条谱系其实是指他们的思想之间的某种内在的联系,是一种思想上的亲缘性与继承性。
需要澄清的是,其中,塔波尔派与再洗礼派(他们进行了最早的意识形态性质的共产“公社”实验),尽管也是这条激进脉络上演化出来的分支,却并不能因这些极端狂热的原教旨主义派系而对整个这条脉络做全然的否定。不过,我们也必须清楚,新教改革本身就是对欧洲古老的“封建
天主教会”传统政治与社会生活的一场反动与颠覆,在那个时代他们本身就是以革命者而非“保守主义者”的姿态出现的。
而像塔波尔派与再洗礼派那种,则属于其中的极端激进派。“激进”(
Radicals)本身即有“复古”之意,其词根为“radix”,乃是根源之意,因而这些激进派都有着强烈的原教旨主义倾向,主张“回到初代使徒教会”、回归根源。所谓“初代使徒教会”就是耶稣亲传的十二门徒时代的教会,本身就有着强烈的共产倾向。“复古”并非保守主义,正如笔者在
一文所说,激进主义都有一个“模板”,以此对照当下现实、颠覆现实;理性激进主义的模板在未来,尚未出现,而复古主义的模板在遥远的过去,不再赘述。
保守主义之路
(爱德华·柯克爵士)
“禁止国王听审案”
1607年11月10日早上,英王詹姆斯一世迎来了一位访客。这位客人就是坎特伯雷大主教班克罗夫特,他跟这位希望加强君权的国王说,教会法院管辖范围之内的事务,国王都有权作出裁决。这相当于承认了国王在司法方面拥有最高权威。
詹姆斯一世立即召集全英法官开会商议此事。这位来自苏格兰的国王此时已经继位
4年,雄心勃勃地希望在英格兰确立自己至高无上的权威,如果能将司法权揽在自己手中,会对其权威产生巨大好处。
这次会议在汉普顿法院召开,大法官爱德华·柯克爵士也参与其中。对于班克罗夫特主教的看法“法官只不过是国王的代表,因而国王可以将案件交由国王的法官处理,也可以自己亲自定案”,法官们显然并不认可。柯克作了如下记录:
“法官们告诉国王,自从威廉征服英国之后,无论在什么样的诉讼中,再没有出现过国王亲自审理案件的情形,国王本人不能裁决任何案件,这涉及到王国的执法问题,这些诉讼只能在某些法院根据英格兰的法律和习惯进行裁决。”
法官们所秉承的无疑就是普通法的原则——“国王判案”,没有这样的“先例”,所以no way。
对于法官们的看法,詹姆斯国王不能同意,他认为,法律的基础是理性,我和其他人也一样有理性,与法官没有什么区别;法官们可以审理案件,为什么我不可以呢?
要知道,詹姆斯国王本是苏格兰人;苏格兰尽管与英格兰共处一个小岛,但却存在着一个巨大的差异——法律上,英格兰是普通法;而苏格兰是罗马法。詹姆斯国王的这一见解显然与此背景差异有关。
英格兰普通法的特点是以“先例”为法律、以习惯为法源;而罗马法则是以理性为根本,经验性的惯例、习俗并不能做完审判的依据。按罗马法的这种大原则,只要理性足够,那么就可以当好法官。
出于罗马法背景的詹姆斯无法理解英格兰的普通法,他以自己熟知的罗马法的逻辑提出这个疑问——我詹姆斯也是很有理性的人,法官可以判案,我也不比法官笨,我当然也可以。
于是,柯克爵士不得不为国王做了一场普法教育:
“的确,上帝赋予陛下丰富的知识和高超的天赋;但是,陛下对于英格兰王国的法律并没有研究。法官要处理的案件涉及臣民的生命、继承、动产或不动产,不是
自然理性能决断的,而应依照
技艺理性和法律的判断来决断;法律是一门艺术,在一个人能够获得对它的认识之前,需要长期的学习、实践和积累。法律是用于审理臣民之间诉讼的金质魔杖和尺度。”
柯克是说,国王您确实具有很好的理性,但那只是“自然理性”,也就是每个人生下来就有的、上天所赋予的理性。如果仅仅拥有“自然理性”就能做法官,那么人人都可以做法官了,那还要法官这个专业做什么呢?
要想在英格兰做法官,仅仅有“自然理性”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对英格兰的普通法、案例、传统、历史进行长期深入的学习、实践和积累,这样常年累月的学习之后,才能培养出专门的“技艺理性”——它不是一种天赋,而是一种需要反复训练的专业技能。司法,关乎英格兰人民的权利与福祉,关乎人们的“生命、继承、动产或不动产”,兹事体大,务必谨慎。
注意,柯克这里强调的“技艺”(artificial,也可译作“人为”),笔者已反复提过多次,“技艺”是与“自然”(nature)相对立的一个概念。普通法的特点就是强调artificial、习惯法, 罗马法则强调nature,强调自然法。
这种“技艺理性”显然是一种经验理性,需要长期的学习”与“实践”,还有“积累”。(对此感兴趣的读者,可以阅读笔者的另一篇很有趣的文章“
”)
国王闻言大怒,指责柯克犯了叛国罪;柯克则义正言辞地讲了一段箴言——
“陛下虽高居万人之上,却在上帝与法律之下。”
这段不朽名言或许是柯克流传至今的最为人们所熟知的一段话。不过,这句话的版权却不能归柯克所有,它是来自
13世纪英格兰的前辈法学家布拉克顿,柯克这里是引述。布拉克顿的著作《论英国的法律与习惯》是后世英格兰标准法理学教科书,早在13世纪,他就认为王权须获得法律的认可;同时,王权在司法上也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保守主义的“灵魂”——普通法
对于保守主义,国内学界或许正是受拉塞尔·柯克(Kirk)的影响。他们认为,基督教就是保守主义的“心灵”。然而,深入探究了英格兰激进脉络的来龙去脉之后,笔者发现,保守主义不仅有着迥异于宗教的思维方式,甚至还往往与其截然对立。
伯克当然是要保守基督教的,这一点毫无疑问;但宗教只是以一种历史遗产而在伯克的思想中占有一席之地,而绝非如柯克所理解的那样,宗教成了“灵魂”。所以,尽管伯克强调要为宗教留下一个位置、不要因狂热分子的冲击而失去这个遗产,然而,伯克也绝不是去追求一种本不存在的“好”东西。
伯克与柯克(Kirk)之间的这个差别,对于英美族群来说,可以说并不那么明显,表面看上去二者的主张基本一致。但对于其他非基督教民族来说,这就成了一个巨大的鸿沟——按伯克的说法,各民族都应珍视自己的传统、历史和文化,防止社会代际之间的文化断裂;而如果按柯克的理论,各民族都应皈依基督教,基督教是最为优秀的文明。这样,伯克与柯克之间,在非基督教民族那里,就会出现一个明显的矛盾,若按柯克的去做,那么在伯克的视角之下就成了“激进主义”,那恰恰是保守主义的对立面。
此外,柏克从未像宗教狂热者那样表达过那种“以宗教教义取代世俗政治与法律”的观念;甚至,伯克还批判这种做法,如柏克对宗教狂热的批判,其初衷恰恰就在于此:
“宗教是社会的一条纽带,因此他不应该让它成为摧毁社会和平、秩序、自由和安全的借口…
特别是当他们把政治制度和他们或真实或虚假、貌似有理或难以置信的宗教舆论混合起来时,他就应该对它格外当心。”(《关于宗教见解的演说》)
因而,英格兰的保守主义尽管也维护宗教,但他们是维护出于自身社会的传统,这就与新教改革中呈现出来的宗教狂热划清了界限。
而这正是我们今天学界最为模糊之处,人们错把基督教本身(尤其是新教)当成了保守主义,甚至将某些激进的原教旨主义当成了“保守主义”,这不仅是学界的歧路,或许还将成为未来中国历史的另一条歧路。
因而,笔者希望将这一时期的宗教激进主义与英格兰的保守主义,各自的脉络剖析清楚,比较二者的差异,并借此来厘清保守主义的特性,并为后面深入探讨先秦儒家的保守主义做好准备。
英格兰的保守主义确有其“心灵”,然而却并非如柯克所说是以宗教为“心灵”;它的灵魂是普通法,英格兰的普通法。
前面刚刚提到的爱德华·柯克,如果我们了解他的宪政观念,我想您会毫不迟疑地将伯克与其联系在一起。
对于英格兰的“宪政”,英国的这两条思想脉络的理解是相当不同的。从中我们就可以看出他们的区别,并区分出彼此。
以清教徒平等派、李尔本到约翰·洛克这一脉的理解,他们认为真正的宪政必须是由人民自愿地缔结为社会、自愿“同意”服从于政府,才能叫做宪政——其实这绝非这绝非英国传统的“宪政”观;正宗的英格兰式“宪政”观念,是与之相对的另一脉,这一脉对“宪政”的理解是普通法式的,他们不是以民主共和为目的,而是以“限制权力”为诉求;他们的宪政不是来自于实质性的正义,而是来自历史与传统——而这,就是保守主义。
众所周知,“宪政”制度源自英格兰的古老政治传统,早在1640年清教徒革命之前,英国早已存在着悠久成熟的宪政实践,自13世纪“无地王”约翰与贵族签署《大宪章》开始,至今已超过800年。然而,与大多数的人类活动类似,早期的宪政,是有实践而无观念,直到17世纪爱德华·柯克爵士将这份《大宪章》重新从故纸堆中翻出来,作为英格兰宪政的依据,英国的宪政观念才算初具形态。柯克对英国宪政的理解,就是以普通法为宗旨。
前面所提到的“禁止国王听审案”中,我们从柯克对国王的反驳上可以清晰地看到后世伯克的影子。柯克尽管反对詹姆斯一世的专断王权,但他本身并不反对君主制,他反对的是王权超越于法律;如果王权肯回归于法律之下的话,柯克爵士会成为其最忠实的卫士——“王座下的雄狮”。
伯克对英格兰“宪政”,也确实是从柯克以降历代普通法学家的角度来看的,他在《法国革命论》中明确地说:
我们最古老的改革就是“大宪章”那场改革。您将看到,从我们法律的那位伟大先驱者爱德华·柯克爵士(以及确实继他之后的所有伟大的人物)下迄布拉克斯通,都在孜孜以求地要证明我们自由的渊源。他们力图证明约翰王的大宪章这份古老的宪章是与另一份出自亨利一世的成文宪章有联系的,而且这两份文件都只不过是重申这个王国更加古老的现成法律而已
…它证明了我们全体法学家和立法者以及他们希望影响的全体人民心中,充满了对往古的强烈关怀,以及本王国把他们最神圣的权利和公民权当作一项遗产的稳定政策。(《法国革命论》)
显然,伯克对英国宪政的理解,绝非洛克式的理解,他认同的是——上至爱德华·柯克爵士,“下迄布拉克斯通”。威廉·布莱克斯通也是法官,律师出身,他是
18世纪中叶英国最重要的普通法学家。
所以,要理解这种“上至爱德华·柯克爵士、下迄布莱克斯通、伯克”的宪政观,我们必须以英格兰普通法的逻辑为要旨,而不是任何一种宗教来作它的“心灵”。
从这种英格兰普通法的角度来看待其宪政,则其宪政的机制:
首先是立足于古老的传统。请注意,伯克这里明确的说,《大宪章》并没有制定什么新法律,而是对“旧制的重申”——国王服从某些长期形成的规则,这在英格兰古老的中世纪就已经如此,比如封建契约所规定的义务,国王就必须遵守。《大宪章》的签订,本身就是因为当时的国王约翰违背了这些古来的、习惯性的规则,因而贵族们以成文的“大宪章”来重申这些原本不成文的惯例。此后不少国王也都重新签署过确认书,只有在都铎王朝的一百多年里,国王不再签署这些确认书,以至于到了斯图亚特朝的詹姆斯一世时代,大法官柯克不得不去古老的档案中寻找这些历史文件。
至于为什么古老的传统能够成为权威?请参考笔者的另一篇文章“
”,休谟把其中的道理讲得十分清楚明白。
其次,先例即法律。普通法的一大特点就在于此,先例一旦确立,那么在其被推翻之前,“先例”本身就是法律。普通法与罗马法的一大差异在于,罗马法追溯的是实质正义,以自然法为最高宗旨;而普通法不是,只要先例没有被推翻,大家就必须以先例为准,所以普通法削弱了对实质正义的热衷,因而更倾向于形式正义。如果把普通法的这种观念用于政治,那么“先例”就是当前既定的“政治秩序”——保守主义无疑就是以普通法的思维来看待政治的。
我们要理解爱德华·柯克、艾德蒙·伯克的保守主义,普通法的这些观念是关键所在。
同样,国王的权威、国王对国家的“权利”,在他们看来,既非来自神授,亦非源于自然法,而是因为普通法、社会的习俗与惯例。是“人为的”、“社会性的”惯例与习俗,形成了人们尊重国王权威及其主权的“意见”,社会大众的这种观念,来自于长期重复性的习惯与的历史。
那么,众所周知,英格兰宪政的本质是以法律来限制王权;那么,国王何以愿意屈居于法律之下呢?当然,一方面是受制于贵族们的不断威胁,不少英王多次签署《大宪章》的确认书。都铎王朝之前历代英王几乎都签署过这种“确认书”,有的甚至签了不止一次。而另一方面,国王也知道,法律尽管确实会限制自己的权力,但法律也会充分保障自己对国家的权利。所以遵从法律对国王来说也是相当有利的,国王也希望以法律的形式保障自己及其子孙后代的权利——英国王位的继承一直是按法律严格操作的,法律保障了王位的千秋万代、保证了国王的权威、以及其权利不受侵犯。
在上面谈及的“禁止国王听审案”中,爱德华·柯克就告诉詹姆斯一世说:
法律是用于审理臣民之间诉讼的金质魔杖和尺度。
它保障陛下处于安全与和平之中:正是依靠它,国王才获得了完善的保护,处于安全和和平之中。
可是,一旦国王接受了法律对其权利的保障,则法律也就对王权的运行有了约束作用——法律赋予你权利的同时,你还需要承担其相应的义务,即“服从法律”。这就是英国传统的“王在法下”的观念,这与清教徒——洛克式的民主共和式的“宪政”观念决然不同。
久而久之,英国王位的继承,就伴随着一份“合同”,这份“合同”就是历代国王所签署的宪章以及宪章性的文件,它们是对臣民的承诺;王位继承人必须在“履行了主权合同的法定条件时”(《法国革命论》
p20),才能继位为王。这份“合同”,就是“先王之法”,是先王们留下来的契约。所以,英国的宪政,实则是以“先王之法”来约束今王。
保守主义的谱系
这种传统的英格兰式“宪政”,直指根本——“宪政”即对权力的限制与规范。因而,只要能够做到这种限制,无论是君主制还是民主制都并不是问题。激进派显然不这么看,他们的“宪政”必须以人民的“同意”为基础,需要全体公民选举代表进行制宪,唯其如此,宪法才有正当性。
这与爱德华·柯克、布莱克斯通、艾德蒙·伯克一系的看法迥异,这些人是将“宪法”的正当性诉诸于历史、习惯与先例,而这正是普通法思维的特征。
所以,英格兰保守主义的这一脉,也就呼之欲出了,他们是:
当然,保守主义的历史中并不仅限于这些人,比如在伯克之后新托利党的迪斯雷利、小皮尔首相等也应在其中,但无疑上面这些人是其中最具代表性的。
从爱德华·柯克到艾德蒙·伯克,这个谱系的共同特点是,他们几乎都是普通法学家。爱德华·柯克是大法官、马修·黑尔是法官、布莱克斯通也是法官,而且他们都做过律师;尽管埃德蒙·伯克不是法官,但也深受普通法的影响,年轻时代的伯克曾在英国最高等级的法律学院“中殿”学习法律。
这里需要着重说明的是“托利党”。
许多人把“老辉格党”视作保守主义,因为哈耶克曾自诩“老辉格党”人;同时,伯克本身也是辉格党人,伯克还发表过一个重要演讲《新辉格党人向老辉格党人的呼吁》,所以看似“老辉格党”成了保守主义的先驱。
对此,笔者必须做出说明:
首先,哈耶克自诩“老辉格党”其实并不能说明辉格党的保守主义身份,因为哈耶克本就着重强调自己并非“保守主义者”;而与哈耶克同时代的新保守主义大师拉塞尔·柯克则自称“波西米亚式的托利党人”,他对辉格党与托利党的定位看得还是很准的。
其次,伯克并非典型的辉格主义者。辉格党的主流观念来自李尔本——洛克式的政治哲学,辉格党与内战时期激进的清教徒的“圆颅党”属于一脉相承的关系。拉塞尔·柯克在其名著《美国秩序的根基》之中就明确指出:
“辉格”开始指这样的人:他们拥护议会的权力,反对国王的权力,而且支持对不从国教者的宽容政策…辉格党并非教会(国教)建制可靠的盟友,而且因此在某种程度上成为圆颅党的继承人。(《美国秩序的根基》,“辉格党政治”(第七章))
拉塞尔·柯克认为,光荣革命时代的老辉格党,其实是内战时期圆颅党(激进清教徒)的继承人,这个定位十分准确,约翰·洛克的理论就是对清教平等派、李尔本观点的哲学化,而洛克本人就出身于清教徒家庭,他的父亲老洛克甚至参加过克伦威尔军,做过骑兵小队长。所以,主流的辉格主义精神恰恰是“保守主义”的反面。
因而,前面在介绍激进主义谱系的时候,笔者将辉格党置于其中,它的后继,就是今天英国的自由党,注意,是自由党而非保守党。
在《美国秩序的根基》的同一章中,柯克介绍托利党时却说:
“托利主义”意指托利党人或者维护教会和国家既有秩序的原则和做法…自复辟以来,忠于教会和国王一直是托利党与众不同的标志:托利党人是内战时期骑士党的继承人。
显然,托利党更多地承袭了英格兰独有的“保守主义”的特征。
也就是说,尽管艾德蒙·伯克身为一个辉格党理论家,但其精神实质却是托利式的。对于保守主义与托利党的关系,在西方尤其是英语世界里是广为人知的。这一点,伯克的辉格党同僚福克斯(Charles James Fox)就认为伯克在《法国革命论》中所阐述的思想,属于是托利党的原则('favouring Tory principles')
比如在当代英国曼彻斯特大学著名学者福兰克·奥高曼的《英国保守主义》一书中,他说:
狂热的评论家常常忍不住赋予英国保守主义想当然的漫长谱系,甚至时不时地追溯到中世纪。不过,这种赞誉有些牵强了
...与其在虚构的谱系上争执不下,倒不如去注意17世纪下半叶出现的一种特别“托利”的政治观。
奥高曼就是将17世纪后期的托利主义视为保守主义最明确的一个渊源。
此外,2015年国内新翻译了一本新书,名为《埃德蒙·柏克:现代保守政治教父》(田飞龙译,北京大学出版社),该书的原著作者是英国学者Jesse·Norman. 该书第6页有一处明显的误译被人们发现了:
“在19世纪30年代,迪斯累利主张对包括柏克在内的托利党人进行识别,在暗示柏克站在自己一边时达到了政治划分的极致”
这里犯了一个常识性的错误,伯克是辉格党而非托利党人。
这一句话的英文原文为:
“In the 1830sDisraeli claimed to identify a Tory line of succession including Burke andculminating by implication in himself.”
迪斯累利(Disraeli)是英国19世纪继伯克之后另一位重要的新托利党政治家。这句话的意思其实是说——
“19世纪30年代,迪斯累利宣称找出了一条托利主义的传承谱系,柏克也包含于其中,同时暗示他自己(迪斯累利)是这条精神谱系的最后传人。”
这段话反映出一个在西方学界常识性的观点,那就是,伯克的保守主义其实属于“托利主义”一脉,伯克顶多是其中一个具有自由倾向的分支(sbu-branch),早在19世纪初的迪斯雷利就是这样看的。
所以,基本上英语世界是将托利主义(Torism)视作保守主义(Conservatism)的同义词。在托利主义的谱系上,尽管黑尔和爱德华·柯克不是托利党人,那是因为在他们那个年代尚不存在托利党;布莱克斯通确实是托利党人。而辉格党人伯克只是这个谱系之中的一个有着自由倾向的分支;此外,休谟的理论也呈现出显著的托利倾向,尽管他无党派。
在伯克发表了《法国革命论》后,可谓力挽狂澜,英国的激进分子的势力大衰,辉格党几乎分崩离析,之后首相小皮特正是以伯克的思想为精神内涵组建了“新托利党”。这个新托利党延续至今,就是今天英国的保守党。二战时期担任英国首相的那位喜欢雪茄的丘吉尔,以及1980年代的著名首相撒切尔夫人,都属于该党。
那么,该如何理解伯克那个著名的演讲《新辉格党人向老辉格党人的呼吁》呢?
有两点:
第一,辉格党内确实存在右翼倾向的宗派,比如光荣革命时期的老辉格党之中就有类似萨默斯勋爵(Lord Somers 1651-1716)这样深具保守色彩的人物,但这些人显然不是辉格党的主流。
第二,伯克所“保守”的实则是老辉格党人在光荣革命中所确立的“结果”——《权利法案》,这就是当时英国的“既有秩序”(先例)。伯克“向老辉格党人呼吁”,就是把这些老辉格党人所确立的“先例”拿出来给当时的“新辉格党人”看,你们违背了辉格党前辈们的成果。但要注意,伯克以“既有秩序”(先例)来规劝新辉格党人,这种做法本身就不是“辉格”主义的特点,“辉格”主义的特点是像洛克那样,追溯的实质正义;“先例”并不总是指向实质正义。所以,伯克的这种思维本身就有违辉格党原则。以“先例”为宗旨,那是普通法、“保守主义”的原则,更近于托利党。
整体上,从这个谱系中我们可以看出,保守主义所理解的英国宪政,其实是政治的法律化,确切的说就是普通法化,而不是宗教化,更不是法律政治化。
后面,笔者将对英国的这两条脉络在各种具体问题上的分歧、异同做一个总结,也会比较长。
为我上者,灿烂星空
有话要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