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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失误与失职、渎职行为的界限

当前,在查办渎职犯罪案件中,由于行为人在客观方面表现形式的多样化,失误、失职、渎职交织在一起,给准确认定案件性质带来一定困惑,因此,正确分析失误、失职、渎职的外在表现形式和内在联系,对于准确打击犯罪,维护国家机关的廉洁性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人

一、失误、失职、渎职的概念与联系人民社区(http
失误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经常发生的行为现象,是指行为人由于疏忽或经验方面的欠缺而导致的差错。这里特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由于粗心大意、水平不高、经验不足而导致的差错。失误可能导致一定的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其具体的危害性后果不是出自行为人的主观愿望,而是由于偶然的疏忽不慎或水平经验不足所造成,其危害后果和行为情节均未达到承担法律纪律责任的程度。

失职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一定损失的行为。失职是行为人的错误,这种错误导致了危害性后果。行为人主观上不负责任的过失与具体的危害后果有必然联系,是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务导致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要受到行政、纪律处分。

渎职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滥用法律赋予的职权,通过违法违纪、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等手段,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严重损害的行为。滥用权力不履行义务的渎职行为与严重的危害后果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渎职是违法行为,违反党纪、政纪的,要受到纪律追究;构成犯罪的,要受到法律制裁。
失误、失职与渎职之间是互相联系的。第一,行为主体的一致性。行为主体都是在一定职位上掌握权力、承担义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第二,行为范围的限定性。行为限定在履行职务或从事与其职务相关活动的过程之中。第三,后果的消极性。都在一定程度上对社会管理、经济发展的实现构成阻碍,甚至导致严重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第四,错误程度的递进性。失误是差错,是可以免受追究的轻微过失;失职是错误,严重失职要受到纪律处分;渎职是严重错误,构成犯罪的要受到法律制裁。 人民强国
二、失误、失职和渎职的区别人民强国社区(http://bb
失误、失职和渎职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务过程中的不正确行为,其情节和后果有许多相似之处,极易产生认识上的混淆。要正确区分三者界限,有必要把握以下四个环节。
(一)行为人主观目的差异人民强国社区(http:/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谋求人民群众的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为的宗旨。坚持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但由于水平和经验的原因出现差错,是好的动机导致了差的结果。如在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试验和尝试过程中出现行为与本地区、本单位具体情况的不尽协调,造成目标的不能圆满实现,属于失误的范畴。 人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目的常常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干扰而发生动摇或偏离。这种动摇或偏离,为失职提供了思想基础。把地方利益、局部利益、小集团利益放在第一位,置整体的、全局的、长远的利益于不顾,在行为目的上就违背了其所在岗位、职位的要求。由此导致危害性后果,是差的动机支配下产生差的效果,属于错误地运用权力、履行义务的失职行为。人 民http://bbs.people.com.
把私人利益放在第一位,在履行职务中,为谋求自己和亲友的私利而牺牲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其行为目的与其岗位、职位的要求呈对立状态。在些种目的支配下,发生权钱交易、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行为,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褒渎,是坏的动机导致坏的结果,属于渎职行为。

(二)行为人的作为表现不同
作为是指人的积极行为,在失误、失职、渎职现象的发生发展过程中,行为人的作为表现各不相同。人民
失误发生于作为过程中。履行职务的作为是指行为人以积极的活动,使自己所在岗位、职位的工作目标得以实现,义务得以履行的行为。这种作为具有积极的特征,是实现工作目标、履行义务的积极行为。作为不等于成功。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由于各种主客观条件的影响,导致调查、计划、决策、执行中的不适当、不周密,造成损失或影响,是积极履行职务中的失误。 人民强国社
失职源于不作为。履行职务中的不作为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据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力,在其岗位、职位上应该履行、并且能够履行的义务而不履行。此种不作为具有消极的特征。由于行为人应做、能做而不做,导致情况的失察、谋划的失策、指挥的失机,造成危害性后果,是严重不负责任情况下的失职。 区(http://bbs.people.c
渎职是与其履行职务行为相悖的作为。处于一定岗位、职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履行相应的法定义务。行为人超越了法规政策的规定,产生与其必须遵守的法规政策相冲突的行为,就是做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应做、不允许做的事,是与其应履行义务相反方向的作为。由此而导致对社会管理和经济发展的破坏、干扰及消极影响,产生危害性后果,是逆向作为的渎职。 人民强国社区

(三)客观条件影响程度区别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务是在一定的客观环境中从事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实践活动,必然要受到客观条件的影响和制约。区分行为人的责任性质,必须紧密联系客观条件的作用程度进行考察。
自然界的灾害性天气,国际关系的急剧变化,国家法规政策的调整,意外事故等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危害性后果,是行为人无论做何种程度的努力都无法避免的,不应认定行为人的责任。有时客观条件虽然不具有不可抗拒力,但需要行为人做出超常规水平的努力,才能减轻或避免。此种情况下发生的危害性后果,行为人只能承担失误的责任。
有许多可能导致危害性后果的客观条件是显而易见的,是行为人正确地履行所在岗位、职位的义务就可以减轻或避免的。此种情况下,应减轻而未减轻,能避免而未避免,行为人则应承担失职的责任。 人民
客观条件具备导致危害性后果的可能性,但不具备必然性,不易造成严重危害,因行为人极端不负责任或故意放纵,使之导致严重危害。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应承担渎职的责任。

(四)后果的危害程度区别人
后果的危害程度是区分行为人责任的重要依据。同样是履行职务中的疏忽大意,由于后果的危害程度不同,其责任性质和程度就有所区别。危害程度轻微的可视为失误,不追究行为人的责任。危害程度严重依据党纪、政纪规定可以追究纪律责任的,属于失职。危害程度特别严重,触犯了国家法律,且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属于渎职。所以,要依据后果的危害程度,追究当事人的相应纪律和法律责任。

三、如何认定失误与失职、渎职

区分工作失误与失职渎职行为,实际上也就是区分渎职罪与非罪的界限问题。凡符合渎职罪构成要件的,则以渎职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凡是不符合渎职罪构成要件的,如果其工作态度积极,但是由于制度不完善、具体政策界限不清等原因造成重大损失或危害后果,不应认定为渎职罪,而属于工作失误。失职渎职行为与工作失误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应从主观、客观方面正确区分其界限。

(一)从主观方面区分失误与失职渎职

主观上,关键是看其是否违反职责规定。如果没有违反职责规定,即使发生了重大经济损失或其它重大危害后果的结果,也属于客观上无法预见,是意外事件,则主观上不存在犯罪过失,属工作失误;如果违反了职责规定,且主观上应该预见其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却没有预见或即使预见轻信可以避免,则主观上存在过失,属失职渎职。如果法律法规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规定不尽明确,单位在具体工作中为避免出现各种问题而作出了相关制度或要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了单位的制度和要求发生严重后果,应当追究该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责任,甚至追究其渎职罪。如我院在查办某社保案件中,法律、法规虽然没有明确规定由谁来办理职工退休手续,但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为了防止出现虚假退休冒领养老金的情况发生,要求不允许个人传递档案,必须由政工部门或就业局统一办理企业职工退休手续,而行为人置单位要求于不顾,擅自办理个人传递档案退休手续,不按要求如实填写退休核准表,不按规定程序审批,导致社会人员以企业职工名义骗领养老金,造成了国家养老基金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此种情况应以渎职罪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工作失误是行为人由于政策不明确、业务能力和水平低等原因,以至于决策失误,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损失的行为。一般在此状况下,行为人主观上缺乏犯罪所具备的主观罪过,而是主观上想把事情办好,但实际上却事与愿违,这同失职渎职行为有本质区别。如果属于受客观条件限制或知识水平、技术水平达不到以及其他无力克服的因素而造成或导致严重后果,应视为意外损失,不能以渎职罪论处。渎职罪多为过失犯罪,发生了危害后果,应该预见而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主观上疏忽大意的过失或者过于自信的过失而没有预见。

(二)从客观方面区分失误与失职渎职

行为人是否尽职尽责、恪尽职守,是正确区分失误与否的基本界限。在机构改革过程中,由于政策界限不清,体制不健全,从而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中主观认识不符合客观情况,虽然尽职尽责,但还是造成好了难以避免的工作失误,导致重大损失,不能认定为失职渎职。如果在法律政策不允许的范围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违反规定制度造成重大损失或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则应认定为失职渎职。重大经济损失结果或其它重大危害后果的发生是否与行为人违反职责规定的行为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正确区分失误与失职渎职的关键。渎职犯罪多为结果犯,不但要求具备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且必须具备发生法定的危害结果,即达到造成“重大损失”、“情节严重”或“严重后果”,才能构成渎职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失职渎职行为还是工作失误,主要看其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如何,即是否造成严重损失、情节严重、后果严重。在行为和危害后果的因果关系上,如果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或者因果作用力不大,应当认定为工作失误;如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且作用力足够大,应当认定为失职渎职。

(三)依据法律政策区分失误与失职渎职

一是依据法律、法规判定。失误、失职、渎职行为性质和程度的差异,决定了对其处理方式的各有不同。不能因行为人不具备主观故意而简单定为失职错误。在同样疏忽大意不作为情况下,可以构成失误、失职,也可以构成玩忽职守罪。

二是依据客观规律区分偶然和必然。这里有两层含义,其一是因果关系中的偶然和必然。在同样危害性后果的情况下,履行职务行为必须导致该后果发生,责任要相对重些,反之则相对轻些。其二是要从全面、历史地眼光对待犯错误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把偶然犯错误与一贯无视法律纪律规定,必然导致严重后果区别开来

三是依据行为人岗位职位要求与具体行为区分责任主次。同一事件的责任者,责任性质也有所不同。必须依据其享有权力、履行义务的程度和行为表现,客观分析其责任是主要、次要、直接、间接。在执行上级决策情况下导致危害性后果,执行者就不应承担主要责任;反之,具体实施者自行决定导致的后果,其上级也只能承担失察失控的领导责任。(安徽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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