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父母过世之后,若房子一直不过户,有两个结论:
先用直白的语言说明一下:
房子是父母的,当父母过世之后,这个房子的主人没了,这套房子变成了“无主”。这时候,房子要发生继承,由继承人继承。而继承人一直没有去办理继承过户,意味着房子始终没有产生新的主人。所以,这个房子,不属于任何人。
针对这个结论作两点说明。
1.法律不是规定“只要被继承人过世,他们的房子就归继承人了么”?
在《民法典》中有这样一条规定:
第二百三十条 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从文字上,好像说的是这么个意思——人去世之后,留下来的房子,自他们去世之时(继承开始),房子就归继承人了。
是这样理解么?不是。
当人过世之后,留下来的房子属于无主财产。在去世人有继承人存在的情况下,假设继承人一直不去办理继承,说明房子未办理登记。按照不动产登记制度,未登记,不生效。如果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无主财产将作充公处理。但是,若教条充公处理,很明显违背常理。
而不办理登记手续,一切结果都是未知,不能确定最终房子到底归谁,而唯一能确定的结论是——人过世之后,房子必定发生物权变动——所以,这个“效力”,指的是物权变动效力,而不是物权自然转移效力。
2.不属于任何人,意味着什么?
不属于任何人,意味着任何人都没有权利来处置这个房子;同时,也意味着有继承权的人都可以主张来继承这个房子。
前面我们提到过物权变动,这套房子的物权,确实会变动:“变给”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注意,这些人有的仅为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即要求分割的权利,没有任何对房产处置诸如出售、出租等的权利。
这也是父母过世之后,子女不及时办理房产继承的结果——大家好像都有一份,但是这份财产只是摆在那儿,谁也用不了、用不上。
房子未来可能会“变成”很多人的“变成”,指的是可能会有越来越多、甚至八竿子打不着的人,有合法分房的权利。
我们用《民法典》中的规定来解释一下这个结论:
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继承权是可以“无限”流转的。
我们举个稍微极端点儿的例子:
父母过世,有一儿一女两个继承人,未留遗嘱,儿女们没有办理房产继承手续。按照法定继承,俩人各自有了50%的继承权。
儿子过世了,留下儿媳妇和一个孩子。这时候,儿子应继承的50%,将由妻子和孩子继承,各自25%。这时候,父母的房子,原本儿女两个继承人,现在已经变为三个人。
儿子媳妇改嫁了,随后又过世了。那么,儿媳应继承的25%,将由孩子和再婚丈夫继承,各自12.5%。这时候,继承人又多了一个……而且更关键的是,儿媳妇的再婚丈夫,与父母的房子没有任何关系。
类似这些情况,现实中都有发生,不要以为家产会一直一脉传下去。
转继承的问题,会让继承权扩的范围越来越广、来分房的人与本家的关系越来越远。
建议房产继承手续的办理,确实比较麻烦。所以,很多人会选择搁置,反正谁也处理不了;反正我就是自己住着,谁也管不了……
不能绝对定义这种选择的对与错。只是给出个人建议:
自己有权得到的财产,还是尽早明明白白落到自己名下为好。否则,它只是个摆在桌面上却谁也吃不着的东西,指不定哪天就被别人分走了。
有话要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