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国法,教有教规”,任何宗教团体,都有相应的教规教法。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若无教规教法,又何以约束门人。
可以肯定的是,任何教规教法制定的目的,都是积极向上的。教规教法绝非仅仅为了惩戒与处罚那么简单,其根本目的是为了帮助信徒遵守教义,不至于离经叛道。任何宗教与门派都这样,伊斯兰教当然也是。
埃及学者艾哈迈德·爱敏在其《阿拉伯-伊斯兰文化史》中提出:伊斯兰教法学家权力过大;创制之门的关闭,让伊斯兰教法停留在一千多年前的水平。的确,这就是导致伊斯兰文明没落的原因之一。
上一篇文章谈到,“政教合一”的政治制度,是伊斯兰文明崛起的关键,也是伊斯兰文化没落的根源。用这一观点去探讨伊斯兰教法,答案就很容易找到:伊斯兰教法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就是伊斯兰世界最大的问题。甚至可以说,有些伊斯兰国家根本就没有宪法,他们只有伊斯兰教法。
这第四篇文章,我就打算讨论:伊斯兰教法的创立过程,各教法学派的区别,以及教法导致伊斯兰文明停滞不前的症结所在。
我还是要强调:本人并非穆斯林,无任何宗教信仰,故而是站在无神论者立场写文章。如果文章里有任何冒犯伊斯兰教的地方,请穆斯林们包容与谅解。愿真主保佑你们!谢谢!
相信一定有不少人会混淆教法与教义这两个不同的概念。
教义,是宗教所信奉的道理、义理;教法,是以教义为准则的法律条文。所以,先有教义,再有教法。
那首先我要说,尽管伊斯兰教每个教派的教义会有一定偏差,并且伊斯兰教1400年的历史上,各个教派对教义也一直存在争执与争议,但总的来说,伊斯兰教义积极向上,不存在原则上的问题。
就拿现在的主流教派——逊尼派(正统派)来说,六信(信真主、信天使、信经典、信使者、信后世、信前定)五功,就是其基本教义。另外,还需要做公益与善行。
通过上述教义,我们可以看出,伊斯兰教义同基督教、佛教等宗教的教义,没有原则性的区别,都是劝人为善的。
当然,我们不能站在无神论者的角度去批判宗教的教义。对于无神论者的我们而言,古希腊文化中的泛神论,我们也不会接受,更何况宗教文化中的有神论。
但可以这么讲,任何宗教(邪教除外)的教义都是劝人为善、积极向上的,伊斯兰教当然也不会例外。不然,伊斯兰教也不可能创造出伊斯兰文化。昔日的伊斯兰文明,也曾对世界做出巨大贡献,这是永远不可能被抹杀的事实。
既然本篇文章写的是伊斯兰教法,什叶派、苏菲派、穆阿台及勒派(又译穆尔太齐赖派)等派的教义,这里就不再细说,待后续文章详论。
我们回到主题,继续讨论伊斯兰教法。
伊斯兰教初创时,并没有伊斯兰教法。《古兰经》,就是伊斯兰教的最高法典,穆斯林只要根据《古兰经》上的经文规定照做就是。如果有《古兰经》解决不了的问题时,那就让先知穆罕穆德裁断。先知的话,就是圣训。
随着先知的去世,以及阿拉伯帝国的不断扩张(从阿拉伯半岛发展到横跨亚非欧三大洲的帝国),伊斯兰世界遂产生出一个新的学术范畴——伊斯兰教法学,以及一个新的学术职业——教法学家。
为什么会这样?这个很容易理解。
大家想想,一家20人以内的民营小企业,需要繁琐的管理制度吗?需要企业文化吗?都不需要。企业文化就是老板文化,老板可以直接给任何一个员工安排工作。
可世界五百强呢?有几万、几十万员工,那就不行。企业文化是必须的,这样企业才有凝聚力。行政人事管理方面,也一定有许多繁琐的规章制度。总经理不可能给基层员工直接安排工作。基层员工每做一件事,都需要走流程单,这样才有凭有据责任分明。
伊斯兰教初创时,先知的穆斯林大军就是民营小企业。待发展到横跨亚非欧三大洲的阿拉伯帝国时,哈里发统治的穆斯林民众规模就是世界五百强。此一时彼一时,《古兰经》与圣训,已无法解决1300多万平方公里疆域面积上帝国大大小小的事务。
于是,伊斯兰世界迫切需要一套完善的法律规章制度,伊斯兰教法与教法学家由此孕育而生。
大家或许会有这样的困惑:帝国版图扩大需要一套完善的法律体系治理国家,这完全可以理解。可为什么需要教法学家?历代哈里发作为国家元首,完全可以制定、修改法律。
可实际并非如此。
虽然伊斯兰世界1400年来都是“政教合一”的政治体制,但真正达到完全政教合一的,只有穆罕默德时代。
先知穆罕穆德是真主安拉的使者,无疑是宗教领袖;作为穆斯林群体的领头人,无疑也是政治领袖。可先知是最后一位使者,继任的哈里发们不再是真主的使者。那就意味着,后续的历任哈里发,只继承了先知穆罕穆德的政治权威,而没有完全继承宗教权威。
哈里发不是真主的使者,他们没有权利挑战《古兰经》,只能根据《古兰经》上的经文行事。所以,在我们无神论者眼里,这是先知穆罕默德挖的坑。
当然,我并非指责穆罕默德。穆罕默德是伟人,这是毋庸置疑的。如果不是将自己摆在神圣的使者高度,如果不是将《古兰经》设定为天启的经典,如果不是利用宗教思想,穆罕默德是无法凝聚团结阿拉伯人(贝都因人)的,就不会有后来的阿拉伯帝国与伊斯兰文明。
但从长期发展的角度看,先知穆罕穆德的确为伊斯兰教的发展留下了隐患。
后来的哈里发们不是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也不是没人敢于解决这个问题。
随着穆阿台及勒派对教义学贡献的不断增加,的确有学者提出“《古兰经》被造说”。阿拔斯王朝第七任哈里发——麦蒙(又译马蒙),本身就是一位饱学之士,一生之中多次以学者身份主持学术会议,并参与其中的讨论。麦蒙不但自己认为《古兰经》被造,并且颁布法令强迫各界人士接受并承认“《古兰经》被造说”。
伊斯兰教,乃至伊斯兰文明,似乎碰上了转机,伊斯兰一切文化与思想都在朝古希腊哲学式的正道方向发展。麦蒙时代就是伊斯兰文化的巅峰时代。
可惜好景不长,“《古兰经》被造说”仅仅持续了三代哈里发(麦蒙、穆阿台绥姆、瓦提克)。更重要的是,这三任哈里发似乎都只专注于学术研究与讨论,并没有制定出神圣且不可动摇的帝国世俗法律体系。
于是,阿拔斯王朝第十任哈里发——穆塔瓦基勒继位后,取消“《古兰经》被造说”,让伊斯兰世界恢复到以往。从此,伊斯兰文化走下巅峰。
穆塔瓦基勒为什么要这么做?
根据艾哈迈德·爱敏在《阿拉伯-伊斯兰文化史》中的说法:“《古兰经》被造说”损害了不少宗教人士的利益与威望,造成民怨沸腾;穆塔瓦基勒是阿拉伯帝国第一位拥有突厥血统的哈里发,突厥人不同于波斯人,游牧民族本身没有文化,穆塔瓦基勒对教义与学术没有任何兴趣。
我认同艾哈迈德·爱敏的说法。当年的阿拉伯帝国民怨沸腾到什么程度,恐怕已经无法具体考证。但各方人士的权力斗争造成这一结果,是肯定的。穆阿台及勒派与逊尼派的国教之争;理性思想与宗教思维之争;教义学家与教法学家、圣训学家之争;意见派与圣训派之争。
最终,后者战胜了前者。随着穆阿台及勒派的倒台,穆斯林头脑中不再有理性思维。伊斯兰的宗教学者们,只在教法学、圣训学、经注学的领域内做文章。其中,就以教法学家的威望最高、权力最大,因为他们就是伊斯兰世界的宗教权威。哈里发都会敬重他们三分。
那么,伊斯兰教法究竟是如何制定的?
伊斯兰教法,是教法学家以《古兰经》和圣训为主要立法依据,根据世俗世界实际情况需要而制定的法律条文。
伊斯兰教历史上,曾出现过十多个教法学派。由于每个教法学家对《古兰经》的理解不同,对圣训的整理与研究范围也不同,又由于他们属于不同的教派,每个人的出身背景、文化教育、当地民俗都不同,所以这些教法学家虽然原则上都是以《古兰经》和圣训为立法依据,但在如何运用此依据演绎制定出法律条文,以及在《古兰经》和圣训中无据可依的情况下,如何创制从而补充必需的法律条文时,都存在着不同的主张。由此,形成了十多个教法学派。
随着各家教法学派的发展,最终在阿拔斯王朝末期,形成了四大教法学派——哈乃斐学派、马立克学派、沙斐仪学派、罕百里学派。可以这么说,四大教法学派虽然各有主张,但本质上差别不大。时至今日,哈乃斐学派,仍然是伊斯兰教法学派中影响最大、信徒最多的学派。
有一点需要说明,这四大教法学派都属于逊尼派的教法学派。当今伊斯兰世界,逊尼派占穆斯林的九成。逊尼派是主流教派,那自然就成了正统教派,其教法学派使用的人自然就多。
我们先分析逊尼派的四大教法学派,再讨论什叶派的教法学派。
哈乃斐学派,由波斯人艾卜·哈尼法创立。艾卜·哈尼法原先主修教义学,后钻研教法学。
该教法学派的立法根据主要是《古兰经》,对圣训持谨慎态度,断案时注重“公议”与“类比”,并且强调执法要从实际出发,灵活掌控,“择善”而断。故哈乃斐学派被称为“意见派”。
马立克学派,由阿拉伯人马立克创立。马立克精通圣训与教法,毕生都在搜集、整理、鉴别圣训。
该教法学派的立法根据同样是《古兰经》,但十分注重圣训,在没有《古兰经》和圣训依据的情况下,只能有限使用“公议”和“类比”。故马立克学派被称为“圣训派”。
沙斐仪学派,由阿拉伯人沙斐仪创立。沙斐仪先师从马里克,后至巴格达阅读大量哈乃斐学派著作,从而自创出沙斐仪学派。
该教法学派的立法原则:《古兰经》第一,圣训第二,“公议”第三,“类比”第四;主张在遵循教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创制教法,使教法具有灵活性与适应性。故沙斐仪学派兼具哈乃斐学派与马立克学派之所长。
罕百里学派,由阿拉伯人罕百里创立。罕百里师从沙斐仪,早年时游历各地搜集圣训。
该教法学派的立法根据是《古兰经》和圣训,有限使用“公议”,极少使用“类比”,反对教法创制。
艾哈迈德·爱敏在其《阿拉伯-伊斯兰文化史》中,对哈乃斐学派与沙斐仪学派,给予高度评价,特别是沙斐仪学派。艾哈迈德·爱敏认为,沙斐仪对伊斯兰教法的创制,就如同亚里士多德对于西方逻辑学那般。
然而,尽管如此,艾哈迈德·爱敏同样认为,沙斐仪学派也就仅仅运用了人类智慧的25%,但这已是伊斯兰四大教法学派中占比最高的一家。
事实的确这样。什么事都根据典籍来决断,那还要自己的头脑作甚?
何谓“公议”?就是昔日的四大哈里发,昔日的圣门弟子、二传三传弟子,昔日的教长、大教法学家,共同协商、公决的结果。
何谓“类比”?就是对某件事的法律裁决,作为处理因同样原因而产生的其他事件的法律依据(打个比方,有杀了一只鸡被判1年有期徒刑的案例,那么杀了一只鸭也应该被判1年有期徒刑)。
不管哪个教法学派,《古兰经》和圣训作为伊斯兰教的经典,永远排在立法首位。更为可怕的是,巴格达沦陷、阿拔斯王朝分裂后,伊斯兰教法学就关闭了创制之门,直到近代17世纪后才重新开启。
也就是说,期间有整整四百多年,伊斯兰教法学没有任何发展。即使近代重新开启创制之门又如何?1400年前的《古兰经》和圣训,仍然作为伊斯兰教法首要立法依据。伊斯兰教法,仍然停留在1400年前。
相信有不少人会觉得,《古兰经》有些篇章过于血腥和暴力。先知穆罕默德为什么制定这样的规则?
因为1400年前的阿拉伯人(贝都因人)太弱,四周林立的敌对民族都比他们强,为了生存或许只能这样。《古兰经》中确实有不少血腥与暴力的篇章,若非这么教导信徒,阿拉伯人又岂能在伊斯兰教诞生后的20多年内,就迅速建立起横跨亚非欧三大洲的超级帝国。
这样的规则放在中世纪或许合理,可以大大提升一个民族的战斗力。然而,放在当下,就与现代社会格格不入了。
在当代社会,穆斯林给他人的感觉,总是容易激动、冲动,不会变通,并且充满侵略性。这就是以《古兰经》和圣训为首要立法依据的伊斯兰教法造成的。
但大家要明白的是,先知穆罕默德不可怕,《古兰经》和圣训也不可怕,可怕的是今天有些穆斯林的思想,还停留在一千年前的中世纪。
《古兰经》不会害人,圣训也不会害人。但《古兰经》和圣训,乃至伊斯兰教法,有时候的确成了害人工具。因为时至今日,伊斯兰世界仍然是政教合一的政治体制,伊斯兰教法仍然凌驾于国家宪法之上。这就真的可怕了。
当然,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有消极面必定有积极面。
不抽烟,不喝酒,不赌博,穆斯林的这些生活好作风,的确归功于伊斯兰教法与1400年前的《古兰经》和圣训。据世界卫生组织调查,得痔疮最少的国家都是伊斯兰国家。穆斯林可谓全球个人卫生搞得最干净的群体,因为《古兰经》对于穆斯林的大解、小解、大净、小净等等,都有详细的规定。相信先知穆罕默德,一定是一个干净到有点小洁癖的伟人。
关于逊尼派的四大教法学派,大致就介绍到这里。下文简单说一下什叶派的教法学派。
什叶派的教法形成于公元10世纪后,要比逊尼派的教法学派晚两百多年出现。之所以这样,也很容易理解:一、什叶派人数远远少于逊尼派人数;二、阿拉伯帝国分裂后,才出现什叶派国家,才需要相应的伊斯兰教法。
根据艾哈迈德·爱敏在其《阿拉伯-伊斯兰文化史》中的说法,什叶派教法是在逊尼派教法的基础上发展而成的,故而同逊尼派教法没有本质差别。《古兰经》、圣训、“公议”、“理性”,即什叶派伊斯兰教法的立法依据。和逊尼派的四大教法学派相比,确实没有多大区别。逊尼派的“类比”,就是什叶派的“理性”。
什叶派栽德派教法,同逊尼派教法非常接近。什叶派伊斯玛仪派教法,同逊尼派教法也相差不远。只有什叶派十二伊玛目派教法,最具特色与影响力。
什叶派十二伊玛目派,出现了阿赫巴尔教法学派与乌苏勒教法学派。阿赫巴尔学派,强调《古兰经》和圣训作为立法依据;乌苏勒学派,则强调人类理性的作用。最终,乌苏勒学派战胜了阿赫巴尔学派,成为什叶派伊斯兰教法主流学派。
可不管如何强调理性的作用,以乌苏勒学派为代表的什叶派伊斯兰教法,仍然没有摆脱《古兰经》与圣训的束缚。不少什叶派穆斯林同有些逊尼派穆斯林一样,其思想仍停留在中世纪。
宗教信仰,作为人类内在的一种思想,一种精神,其教规教法哪怕停留在远古时代也没多大关系,因为毕竟这是宗教团体内部的事。但一个国家一旦政教合一,宗教教法凌驾于国家宪法之上,那问题就来了,原本内在的精神与思想,成为了外在世俗世界的道德准绳与法律标准,那停留在中世纪的教规教法,就会让这个国家的道德水准与法律水平,同样停留在中世纪。
这就是伊斯兰教法导致伊斯兰文明停滞不前的症结所在。
本篇伊斯兰教法的创立过程,各教法学派的区别,伊斯兰教法导致伊斯兰文明停滞不前的症结,大致就写到这里。
下一篇文章,我打算探讨伊斯兰教义学发展史,以及教义学同各教派之间的关系。
有话要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