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起案件无一被“退回”是怎样做到的?
2017年3月,山西省忻州市监察委员会组建挂牌后,我们在践行党中央“改革蓝图”过程中,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对标刑事审判,严格证据标准,着力提高反腐败工作的法治化水平,查办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法纪和社会效果。截至目前,全市办理的42件涉嫌职务犯罪案件在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过程中,没有一案被提出需要补充提供相关证据,也没有被提出排除非法证据意见,更没有被退回监委补充调查,并且做到了监委认定的犯罪数额与公诉意见和判决结果认定完全一致。
回顾走过的试点之路,之所以取得这样的效果,根本原因在于,我们在办案实践中始终坚持了“围绕刑事审判开展调查”、“以刑事审判为中心的证据标准”等一系列法治化工作要求,扎实做好基础性工作。
案件调查力求证据确实充分、取证程序合法。根据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和监察法,批准立案或批准留置的一个前提条件,是必须掌握部分违纪或违法犯罪事实和证据。这一要求进一步明确了无论是初核、调查,还是决定留置,都必须有确实充分的证据作支撑,同时还要有合法的取证程序。为此,我们从办理第一个涉嫌职务犯罪案件起就明确提出,“调查取证要以审判为中心,刑事审判标准是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唯一的取证标准”,并将这一要求贯穿初步核实、批准立案、审查调查全过程。
经初核,已经掌握了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和证据的,我们在批准立案前,都要充分听取核查组汇报,并责成审理部门提前审核证据,只有基础证据确实充分且取证程序合法,我们才会作出批准立案的决定。
对需要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更是慎之又慎,在审核证据的同时还要对留置后的调查结果进行预判和风险评估,对符合留置条件的果断作出决定,既不放过任何腐败问题线索,也不会以“试一试、查查看”的态度草率作出决定。调查过程中,为确保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我们依据司法机关取证规范和证据标准,探索编制了初步核实、立案审查、移送司法等“五类模拟案卷”,提供给一线办案人员参考使用,有效解决了过去办案中“重实体、轻程序”的问题,提升了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案件审理充分研讨论证,以“模拟庭审”检验证据链条。案件审理作为审核证据的最后一道关口,能不能把好关、定好性,关系到案件的司法处置效果。针对改革初期县级监察机关审理力量相对薄弱的现实,我们探索对县级监委办理的涉嫌职务犯罪案件进行“提级审理”,并组织开展了县级审理干部到市“跟班培训”、“以审代训”“观摩庭审”等系列活动,提高基层审理水平。
在具体案件审理中,我们对案件的审核,不仅审程序、审实体,遇到复杂问题特别是定性争议大的“非典型”职务犯罪案件,还要组织研讨论证,甚至以“模拟庭审”的方式,从正反两方面进行辩论,进一步发现影响定性的薄弱环节,针对性地向调查组提出补证意见。同时邀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熟悉和预审案件材料,从公诉的角度与审理人员共同对有争议的问题、有瑕疵的证据进行论证,提出进一步的补强、补正建议,在移送审查起诉前将所有疑点和问题解决掉,让公诉人在公诉时更有底气,法官在定案时更有自信,确保高质量的庭审效果。比如,去年我们在办理一起以“合作经营”方式进行受贿的案件中,行贿人彭某出资10万元,以受贿人贾某的名义买断了某品牌的区域代理权。审理时,审理人员发现行受贿人之间关于“约定利益分配”的言词证据出现矛盾。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组织调查组和审理组依据“两高”司法解释、《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对能否直接认定贾某的受贿行为及数额进行研讨论证和“模拟庭审”,从律师辩护的角度提出“辩方观点”,进行“模拟辩护”。经过多形式、多维度研讨论证,最后认定,行受贿双方供述不一致,直接导致受贿行为及数额无法确定。邀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后,我们结合检察机关从公诉角度提出的意见,共同制定了补证方案,通过补充旁证等方式,最终认定受贿人的受贿金额。通过这起案件,我们进一步认识到,移送起诉前对标审判标准、严把证据关口、“闭合”证据链条,对于提升案件司法处置效果特别是案件查办后的政治、法纪和社会效果具有重要意义。 作者系山西省忻州市纪委书记、监委主任
在具体案件审理中,我们对案件的审核,不仅审程序、审实体,遇到复杂问题特别是定性争议大的“非典型”职务犯罪案件,还要组织研讨论证,甚至以“模拟庭审”的方式,从正反两方面进行辩论,进一步发现影响定性的薄弱环节,针对性地向调查组提出补证意见。同时邀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熟悉和预审案件材料,从公诉的角度与审理人员共同对有争议的问题、有瑕疵的证据进行论证,提出进一步的补强、补正建议,在移送审查起诉前将所有疑点和问题解决掉,让公诉人在公诉时更有底气,法官在定案时更有自信,确保高质量的庭审效果。比如,去年我们在办理一起以“合作经营”方式进行受贿的案件中,行贿人彭某出资10万元,以受贿人贾某的名义买断了某品牌的区域代理权。审理时,审理人员发现行受贿人之间关于“约定利益分配”的言词证据出现矛盾。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组织调查组和审理组依据“两高”司法解释、《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对能否直接认定贾某的受贿行为及数额进行研讨论证和“模拟庭审”,从律师辩护的角度提出“辩方观点”,进行“模拟辩护”。经过多形式、多维度研讨论证,最后认定,行受贿双方供述不一致,直接导致受贿行为及数额无法确定。邀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后,我们结合检察机关从公诉角度提出的意见,共同制定了补证方案,通过补充旁证等方式,最终认定受贿人的受贿金额。通过这起案件,我们进一步认识到,移送起诉前对标审判标准、严把证据关口、“闭合”证据链条,对于提升案件司法处置效果特别是案件查办后的政治、法纪和社会效果具有重要意义。 作者系山西省忻州市纪委书记、监委主任;文章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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