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社会 > 正文

一篇故意杀人罪的辩护词

辩 护 词

——XX涉嫌故意杀人罪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规定,四川瀛领禾石律师事务所接……指派陈鑫律师担任XX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二审阶段的辩护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证据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发表辩护意见之前,我向本案的被害人表示沉痛的哀悼,也向被害人的亲属表示极大的同情和慰问。在会见被告人、详细阅卷的基础上, 辩护拟对此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就本案被告人存在一些特殊情节提请合议庭注意,在定罪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一、对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有异议,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定罪处罚;

纵观整个事件的发生进程,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所犯罪名应为符合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的故意伤害罪而非故意杀人罪。虽说二犯罪所侵犯的犯罪客体、犯罪主体均一致,但在犯罪的客观方面以及主观方面拥有本质上的区别

首先从客观方面而言,故意杀人罪表现为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而致人死亡的故意伤害罪表现为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导致了他人死亡,行为人(被告人)对于他人(被害人)的死亡结果的产生应当持过失,区别于故意杀人罪中对死亡结果的故意(不论是直接故意亦或间接故意)。本案中,根据被告人的供述以及其他证据可以看出,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系口角上升到互殴以至于发生惨剧,而一般认为“互殴”所持的故意为伤害他人身体——不然便应称之为“决斗”。

其次从主观方面而言,据被告人陈述,主观上持有的是争强好胜、肆意挑衅、起哄闹事的心态,购买刀具是因为被告人身材较之被害人偏瘦弱,出于防范的目的,并非蓄谋策划杀人,符合故意伤害罪而非故意杀人罪。至于原审法院所言被告人对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持所谓的希望或放任态度,无法与被告人的行为相映照,缺乏事实依据。

二、被告人犯罪后主动归案,属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平时表现较好、无前科记录,系初犯;

三、案发具有特殊性,属激情杀人、系偶犯而非预谋,其主观恶意相对较小;被害人自己有明显的过错,原审法院对该点考虑不足;

据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部分以及经过质证的证据,被害人遇害之前曾与被告人发生肢体冲突,原审法院以被告人投案时“除手掌受伤外,身体其他未见异常”为由完全排除了被害人的过错、完全排除了被告人不那么正当的防卫意识,过于武断。

四、较之蓄意谋杀,本案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相对较小;

犯罪行为对社会危害性的大小,是决定刑罚轻重的重要依据之一。故意杀人罪虽然是最严重、最恶劣的犯罪之一,但从《刑法》所规定的不同量刑幅度,也说明不能不考虑其社会危害性而一概而论。

就本案而言,被告人由于一时冲动偶发所实施的犯罪,虽然客观上造成了被害人死亡这一无法逆转的后果,但就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而言,的确存在着值得从轻考虑的具体情节。

本案发生最直接的原因,是由于被害人与被告人肢体冲突升级引发的纠纷,被害人有着明显的过错。被告人虽然采取了非法的、极端的、非理智的以及法律所不能容忍的解决方法,但是这种犯罪毕竟不同于故意实施侵犯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过程中,为达到其它非法目的而实施的行为。从行为的对象上讲是特定的,从行为的时间和地点也充分说明其偶发的性质,从被告人对实施犯罪行为的态度方面来看,被告人没有刻意的掩饰自己的犯罪行为,而是主动归案自首,积极的配合公安机关,如实的交代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由此可见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已经追悔。所有这些,较之那些对不特定的对象实施无端杀人行为,或者杀人后毁尸、破坏现场、逃避侦查等等行为,其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稍轻。

五、将被告人改判故意伤害罪,更有利于当地治安的长久和平。

我国自古便有“弑父之仇,不共戴天”这类说法。故意杀人罪更像是套给被告人与被害人后代的一把枷锁,结合当地民俗,不排除被告人、被害人的亲属后代会因“报仇”而引发不必要的冲突。故意伤害罪可以弱化杀人这两个字可能带来的、引发的其他不良影响,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望合议庭对此予以考量。

最后,再次对被告人一时冲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后果表示深深的遗憾。同时应该看到的是,被告人除了有自首这一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外,还有赔偿被害人家属等酌定从轻、从宽处罚的情节,请求合议庭综合考虑本案的具体情况,对被告人处以较之原审更轻的处罚,以给他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人生宝贵,比起无期徒刑的遥遥无期,有期徒刑更能给人以希望,相信之后牢中的改造可以让被告人改过自新,好过遥遥不可终日的完全失去自由。被告人岁数不大,使其早日回归社会,更有利于其回报社会和他的家庭,更有利于实现其人身价值。同时,再次沉痛哀悼被害人,辩护人必须为被告人做轻罪、无罪辩护,前述部分辩护意见依据源于一审,绝非辩护人为了达到目的而对逝者不敬。

以上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予以采纳。

(以下无正文)

此致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 陈鑫 律师 四川瀛领禾石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你可能想看:

有话要说...

取消
扫码支持 支付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