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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3年和20年区别

2022-07-03 4,554
普法内容
诉讼时效3年和20年区别如下: 1、适用范围不同。诉讼时效3年是发生在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与义务人适用;而20年是从权利发生损害后就开始适用; 2、意义不同。诉讼时效3年指的是普通的诉讼时效,而20年是法律规定最长权利保护期间,超过二十年其权利不受保护。 一、最长诉讼时效不同于其他各种诉讼时效的特点表现在: 1、其适用范围广泛,涉及到各类民事法律关系; 2、其时效期间是20年; 3、其适用前提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时开始计算,即使权利人不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亦只在20年内获取法律保护。这不同于以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作为适用前提的其他诉讼时效; 4、其时效期间,可以适用有关延长的规定,而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但是,其他各种诉讼时效则可以适用有关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二、下列情况下: 1、不可抗力; 2、或者限制人没有,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3、继承开始后未或者; 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6、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届满。 总之,诉讼时效20年和诉讼时效3年在含义和起算点上都有明显的区别。诉讼时效由实际案件处理的情况以及诉讼标发生的时间而定,如果超出了规定的诉讼期限,司法机关可能不予受理。如果超,虽可提起诉讼,但所主张的权利则不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注:律师普法为法师兄(原110咨询网)原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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