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事诉讼法
扩大了诉讼代理人的范围
200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2012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新《民事诉讼法》对诉讼代理人的范围增加了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当事人的工作人员”的规定,扩大了诉讼代理人的范围。取消了旧法“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体现了私权利“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当事人可以自由委托诉讼代理人,而无需“经人民法院许可”。新民事诉讼法是更好的保障民事权利的制度。
有人把“当事人的工作人员”限制在当事人为法人之内。这是不通的。因为法律规定的当事人就包括法人和自然人。“当事人的工作人员”也就一定应该是指为法人或者自然人工作的人员,是劳务或者劳动关系。《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公民、法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人就是当事人的工作人员。任何公民、法人都有权雇用或者聘用其他公民为自己工作。任何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只要有当事人的委托,都可以代理委托人委托的工作,也包括了诉讼事务。
据新华网和中国法院网报道: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的《2008年美国的人权纪录》指出,在美国,公民权利正在受到越来越多的限制。由此可见,中国政府和中国新闻界认为公民权利受到限制的事应该越来越少。公元前三世纪的古罗马即取消了僧侣贵族对法律事项的垄断,此后,凡权利能力不受限制的公民均有出席法庭为当事人利益辩护的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四部《宪法》里均没有“律师”这个名词。说明为被告人辩护不是律师的专利。法律事项不能被一部分人垄断!公民代理体现对公民权利的尊重。之前我国的三大诉讼法都对公民代理几无限制。把新民诉法解释为对公民代理增加了限制,如果不是解释的错误,那就是立法的倒退!
(刘治成,2013年1月19日修改,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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