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彪,衡水市仲裁院院长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按此规定,是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后,用人单位仍然不付怎么办,可以仲裁起诉吗?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0.9.14)第三条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典型案例裁判要旨:(2017)最高法民再21号
关于加付赔偿金的问题。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的,应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本案中,唐某在诉讼前未向劳动行政部门主张,劳动行政部门亦无责令H超市限期支付,故唐某要求加倍支付赔偿金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原审不支持其相关请求并无不当。
(所以,注意了。要主张加付赔偿金,一定要有投诉且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制支付仍未付的证据,否则不支持。)
北京市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2007.11.23修订)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用人单位全额支付劳动者应得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的;(三)低于本市规定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和法定休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有前款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责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数额与25%补偿金总和的二倍以内赔偿金。
北京市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一)(2009.8.17)26、在劳动仲裁或诉讼程序中,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加付赔偿金的,劳动仲裁委或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北京市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2014.5.7)38、劳动者依据劳部发[1994]481号《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已废止)第三条、第四条关于25%的经济补偿金的规定主张给付经济补偿金,如何处理?
劳动者依据劳部发[1994]481号《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主张给付经济补偿金,仲裁委、法院应当向劳动者释明其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先经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劳动者坚持主张给付经济补偿金的,应驳回其请求。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向仲裁委、法院主张加付赔偿金的,应当向仲裁委、法院提供已经依法先经劳动行政部门处理的证据,包括提供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的限期整改证据,以及用人单位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的证据。
劳动行政部门已经责令用人单位加付赔偿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理,仲裁委、法院不再重复处理。
典型案例裁判要旨:(2017)京民终32号
人民法院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判令用人单位加付赔偿金的前提,是劳动者曾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并由后者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相关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等,本案中,吴某要求H公司支付拖欠工资赔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不具备法定条件。
上海市
《上海市<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2007.1.1)第七条(特别规定)劳动者就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报酬、支付工资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以及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经济补偿,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并经查实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报酬的具体数额、实际支付工资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经济补偿的具体标准存在争议的,用人单位负有提供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的义务。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能提供证据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劳动者投诉时提供的材料认定事实,并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2016.6.27)二十一、企业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以及安排劳动者加班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企业按规定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还应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典型案例裁判要旨:(2015)沪高民一(民)申字第1463号
本院认为,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本案中,李某未提供就L公司未支付其2014年1-3月工资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要求L公司限期支付的证据,故李某要求L公司支付其拖欠工资赔偿金缺乏依据。李某确认L公司未对其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其亦未以L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用书面形式通知L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故李某以L公司不及时支付工资为由,要求L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江苏省
《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10、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83条、87条的规定,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或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或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2011.11.8)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之违法情形,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工资差额后,用人单位逾期仍不支付,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加付赔偿金的,应予支持。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2013.5.1)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第五十七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安排学生顶岗实习总时间超过十二个月、每日超过八小时或者每周超过四十小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学生每人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克扣、拖欠顶岗实习学生实习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实习报酬;实习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企业足额支付实习报酬,并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顶岗实习学生加付赔偿金。
《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14.10.1)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生育保险费又拒不支付职工生育津贴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关于劳动争议案件适用终局裁决有关问题的通知》(2017.7.1)一、终局裁决案件的适用范围4.赔偿金主要包括:《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第二倍工资、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而用人单位仍不支付所应承担的加付赔偿金。
典型案例裁判要旨:(2015)苏审二民申字第02165号
因拖欠工资加付赔偿金应首先由劳动者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进行处理,劳动行政部门限期予以支付,用人单位逾期仍不支付的,才责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显然陶某投诉Q公司拖欠工资的问题,劳动行政部门认为证据不足,无法支持,并未要求Q公司限期予以支付,仅告知陶某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处理,故对陶某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广东省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13.5.1)第五十二条:用人单位发生欠薪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发生欠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告通知后,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仍不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引发严重影响公共秩序事件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2016.9.29修订)第五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的;(二)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三)拒不支付或者不按照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典型案例裁判要旨:(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2138号
关于S公司应否向吴某支付赔偿金的问题。本案存在S公司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向吴某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因本案不存在劳动行政部门责令S公司支付差额工资而S公司不支付的情形,一、二审判决依据《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判令S公司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差额的25%支付经济补偿金正确。吴某主张S公司支付上述工资差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经济补偿金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河南省
《河南省最低工资规定》(2011.10.1)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劳动者举报、投诉或者在日常检查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低于本省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向劳动者支付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并可以对用人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案例裁判要旨:(2016)豫民再81号
李某请求Z区司法局、Z区政府向其加付赔偿金不应予以支持。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责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的条件是逾期支付工资,也即是超过劳动行政部门指令的期限。故在本案未经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处理的情况下,李某无权径行向人民法院请求判令用人单位加付赔偿金。
湖南省
《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12.3.31)第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及补偿的情况实施监察,重点监察下列行为:(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二)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三)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四)解除劳动合同后,不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有本条例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逾期不支付的,责令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拒不支付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湖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2012.5.1)第四十六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因职工方协商代表履行职责解除其劳动合同的,由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企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补发劳动合同解除期间应得的劳动报酬;职工方协商代表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无法继续履行的,由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支付赔偿金。
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扣发、降低职工方协商代表的工资、福利的,由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支付扣发、降低部分的工资、福利;企业逾期不支付的,责令企业按应付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加付赔偿金。
典型案例裁判要旨:(2017)湘民再39号
关于加付赔偿金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根据上述规定对于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加班费及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先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后,用人单位仍未支付的,才存在加付赔偿金,对于未经这一前置程序,劳动者直接主张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吴某虽然提出证据证明其已向X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N公司拖欠劳动报酬等违法行为,前述法律规定的劳动监察程序并没有完成,故吴某要求N公司支付加付赔偿金的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广西壮族自治区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2015.7.1)第四十八条:
企业因职工方协商代表履行职责而扣发、降低其工资、福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支付扣发、降低的工资、福利;企业逾期不支付的,责令企业按应付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加付赔偿金。
典型案例裁判要旨:(2016)桂民再15号
吴某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要求园林工程处加付赔偿金,而根据该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加付赔偿金的前提是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后,且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由于吴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园林工程处存在经过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2008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后,仍逾期不支付的情形,故其要求园林工程处加付赔偿金的条件仍未成就,该院对其关于加付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山东省
《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1.8.31)(八)关于加付赔偿金的处理问题: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支付二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诉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用人单位未履行《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43条规定的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等程序性义务的,应认定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应予支持。用人单位在已经具备解除条件的情况下,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存在未提前30天通知等程序瑕疵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第3条、第10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与《劳动合同法》第85条、第87条规定的赔偿金具有相同的法律性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规定的额外经济补偿金不再适用。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2016.11.26)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企业因职工方协商代表履行职责而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企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补发劳动合同解除期间应得的劳动报酬;职工方协商代表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无法继续履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企业依法支付赔偿金。
企业因职工方协商代表履行职责而扣发、降低其工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支付扣发、降低的工资;逾期未支付的,责令企业依法支付并加付赔偿金。
《关于劳动人事争议案件适用终局裁决的指导意见》(2016.12.20)一、终局裁决案件的适用范围:4.“赔偿金”争议,指因用人单位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应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发生的争议。赔偿金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违法约定试用期并已经履行的赔偿金;(3)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加付赔偿金;(4)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
典型案例裁判要旨:(2016)鲁民申40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对于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同时也可以主张加付赔偿金。但劳动者主张加付赔偿金必须以用人单位拖欠其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的违法行为,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后,用人单位仍未支付为前提。本案中,季某主张Y公司克扣其工资、拒不支付其加班费的赔偿金,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存在劳动行政部门曾责令Y公司限期向其支付劳动报酬,Y公司逾期不支付的情形,故原判决对其向Y公司主张拖欠工资、加班费加付的赔偿金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江西省
《江西省工资支付规定》(2007.7.1)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向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所欠工资数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的;(二)拒不支付或者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
《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10.11.26修订)第十六条:对用人单位的下列违法行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查处:(六)克扣或者无正当理由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七)拒不支付或者不按标准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和节假日加班工资报酬的;(八)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九)解除劳动合同后,不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具有本条例第十六条所列情形之一,法律、法规对其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处罚规定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四)有第六项至第九项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典型案例裁判要旨:(2016)赣民再1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工资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本案中,劳动行政部门未责令S公司限期向张某支付最低工资差额,也就不存在S公司逾期不支付的情形,张某主张支付赔偿金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者工资保障规定》(2007.7.1)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的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10.5.1)第二十二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报酬的具体数额、实际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经济补偿的具体标准存在争议的,用人单位负有提供有关支付凭证等证据的义务。
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能提供证据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劳动者投诉时提供的材料及其他有关证据认定事实,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关于劳动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5.12.2)16.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或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或解除劳动合同后不给经济补偿,劳动者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要求仲裁机构支持经济补偿金诉求的,如何处理?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向仲裁委、法院主张加付赔偿金的,应当向仲裁委、法院提供已经依法先经劳动行政部门处理的证据,包括提供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的限期整改证据,以及用人单位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的证据。
劳动行政部门已经责令用人单位加付赔偿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理,仲裁委、法院不再重复处理或受理。
24.以下劳动争议属于《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终局裁决范围:(7)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加付赔偿金的,作为追索赔偿金争议处理。
典型案例裁判要旨:(2017)内民申12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劳动者选择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支付加班费,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用人单位未履行的,劳动者还可以请求加付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赔偿金。原审判决对劳动者提出的未支付加班费应当加付赔偿金的请求未予支持,适用法律正确。
辽宁省
《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2006.10.1)第四十六条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或者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的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典型案例裁判要旨:(2016)辽民终301号
关于李某主张的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由S厂加付赔偿金问题。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存在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四种情况,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仍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首先劳动合同法是2008年1月1日实施,李某主张S厂拖欠工资是发生在该法实施之前,因此不适用该法。其次按该条理解应先由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因此对李某该主张不予支持。
黑龙江省
《黑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9.4.1)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无故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典型案例裁判要旨:(2017)黑民申1907号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加班费、未给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请求用人单位加付赔偿金的,劳动者必须就用人单位拖欠其劳动报酬、加班费或经济补偿金的违法行为先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后,用人单位仍未支付,劳动者才可向法院起诉请求加付赔偿金。本案中王某未出示证据证实其就H公司拖欠其劳动报酬的行为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限期支付的事实,故王某的该项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
吉林省
《吉林省劳动合同条例》(2008.1.1)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者国家及我省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2010.10.28)24.人民法院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确定加付赔偿金的数额时,主要应当考虑以下因素: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及其过错程度;劳动者因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所受损害的大小;用人单位因违法行为的获利情况;用人单位接受其他处罚的情况。
典型案例裁判要旨:(2016)吉民申219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双方间虽无书面合同,但在马某入职时双方对工资标准有约定,且在履行的一年多时间里马某没有提出给付加班费的主张,故不应认定X公司安排马某加班而未支付加班费。
浙江省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终局裁决适用规定》(2018.1.1)一、终局裁决的适用范围(一)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3.“赔偿金”,包括违法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加付赔偿金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赔偿金。
典型案例裁判要旨:(2017)浙民申901号
关于迟延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的加付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本案中,贺某以X经营部未及时发放停工留薪期间工资为由,要求加付一倍工资的赔偿。但根据上述规定,只有用人单位迟延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情形,劳动者才有权要求加付赔偿金。而停工留薪期工资属工伤待遇,与依照按劳分配所领取的“工资”等劳动报酬具有本质区别,故贺某以此为由要求加付赔偿金的诉请,缺乏法律依据,原判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青海省
《青海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2009.8.1)第四十一条:职工代表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以及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职责而被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其工作,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逾期不补发的依法加付赔偿金。
典型案例裁判要旨:(2017)青民申290号
刘某主张自2009年8月至2016年3月加班工资、未足额发放加班工资加付赔偿金及未休年假报酬的问题。Q大学系享受寒暑假的学校,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刘某执行的是标准工时制,其实际享受了Q大学的寒暑假,实际休息时间已经超过其认可的加班天数及年休假天数,且刘某也未能提交其在寒暑假内工作的证据,刘某的此项申请理由不成立。
陕西省
《陕西省最低工资规定》(2006.7.1)第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用人单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所欠劳动者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所欠工资50%以上1 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典型案例裁判要旨:(2018)陕民申88号
关于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问题。《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应先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加付赔偿金。申请人未经行政处理程序,直接诉讼主张加付赔偿金,一、二审对此未予处理是正确的。
四川省
关于贯彻执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5.5):八、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日工资300%的标准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理决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6.2.2)32.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应提供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的限期整改指令书和用人单位逾期未履行该指令书的证据。劳动者直接主张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典型案例裁判要旨:(2017)川民再167号
关于支付赔偿金的问题。根据查明的事实,吴某未向劳动行政部门主张公司欠付工资及相关经济补偿。因此,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关于加付赔偿金的规定,对于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重庆市
关于贯彻《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八、《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应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即在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基础上,用人单位另外再支付职工200%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和300%的赔偿金。
《关于劳动争议终局裁决适用有关事项的通知》(2016.10.15)(四)当事人因追索赔偿金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以下各单项裁决支持金额不超过仲裁委员会所在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的,适用终局裁决: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加付赔偿金。
典型案例裁判要旨:(2016)渝民申2465号
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加付赔偿金问题,按照该条规定,属于劳动行政部门依法责令支付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云南省
《云南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2005.5.1)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人事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或者经济补偿金;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向职工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人事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二)克扣或者无故拖欠职工工资的:(三)低于集体合同约定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的;(四)拒不支付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五)解除劳动人事合同后,未依法给予职工经济补偿的。
《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2015.1.19)(二十)以下劳动争议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终局裁决范围:6、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加付赔偿金的,作为追索赔偿金争议处理。
典型案例裁判要旨:(2015)云高民申字第236号
劳动争议解释三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从本案情况看,由于王某未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关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给予经济补偿的请求,其也未能提供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给予其经济补偿的处理决定及用人单位逾期未履行处理决定的证据,二审判决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只有在劳动行政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并且用人单位在期限内不履行的情况下,王某才能行使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诉权。
安徽省
《安徽省劳动保障监察办法》(2008.7.14)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其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并按照应付金额1倍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三)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安徽省集体合同条例》(2011.1.1)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扣发、降低职工一方协商代表的工资、福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除应当支付被扣发或者降低的工资、福利外,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加付赔偿金。
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因履行职责被无故调动工作岗位、免除职务、降低职级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改正,恢复其工作和职务、职级;造成工资和福利损失的,除应当支付被扣发或者降低的工资、福利外,并责令用人单位按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赔偿金。
《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2014.11.26)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逾期不支付的,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责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三)拒不支付或者不按规定支付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安徽省最低工资规定》(2017.2.1)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支付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超过限期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下列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超过限期10日以内的,赔偿金数额为应付金额的50%;(二)超过限期10日以上不满20日的,赔偿金数额为应付金额的70%;(三)超过限期20日的,赔偿金数额为应付金额的100%。用人单位拒不依照前款规定支付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加付赔偿金的,由作出责令支付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每拒付1名职工罚款2000元的标准给予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裁判要旨:(2016)皖民申189号
劳动合同约定每周工作48小时,每周轮休一天。原审期间,J公司对于郑某在本案诉求以月工资标准1600元计算,予以认可。故原审法院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的决定》关于“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的规定,判令J公司支付相应的休息日加班费及 加付赔偿金,并无不当。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海南省
《海南省集体合同条例》(2010.1.1)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解除或终止职工协商代表劳动合同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恢复职工协商代表工作,并按照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工作期间的标准补发其工资福利等各项应得收入;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职工协商代表加付赔偿金。
《海南省劳动保障监察若干规定》(2017.7.21)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典型案例裁判要旨:(2016)琼民申256号
关于加付相应赔偿金的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的规定,只有在经过劳动行政部门的行政前置程序后,用人单位仍然逾期不支付的,才需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本案中,B公司拖欠张某的年休假工资等,张某并没有经过行政前置程序,即经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柏盈公司限期支付而B公司在期限内不支付的程序,因此,张某要求B公司加付赔偿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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