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退休时享受的待遇。
干部、军士退休时享受以下待遇:
一是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为4个月本人月工资基数;二是安家补助费,标准为退休时的生活费和退休后增加的生活费之和作为月工资,按照回农村安置的发给8个月本人月工资;回城镇安置的发给6个月本人月工资;三是家具费和离队差旅费。
其中,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在改发退休生活费时发给,安家补助费和家具费由军队原单位在移交地方安置时发给。
第二,退休干部军士退休生活费
军龄工资和除工作性津贴之外的津贴补贴按全额计发,干部职务、军衔工资和军士军衔级别工资按下列比例计发:
一是军龄20年(含)以下的按85%计发;军龄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军龄每增加1年,增发1%;
二是因战因公负伤,评残等级为六级以上或患二、三期矽肺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按100%发给;
三是荣获军以上单位授予英雄、模范称号的,荣立一等功或相当奖励的标准提高15%,荣立二等功或相当奖励的标准提高10%,荣立三等功或相当奖励的标准提高5%,符合上述两个条件以上的按其中最高的一项标准发给;
四是在高原缺氧、特别艰苦的边防、海岛等地区连续工作:10年以上的提高5%,15年以上的提高10%,20年以上的提高15%;
五是退休生活费的入伍时间、奖励、地区三种补助可合并计算提高,但提高后退休生活费不得超过100%。
计算退休生活费的军龄(含工龄),参军当年算1年,进入下一年度即按增加1年计算。
计算方法举例说明。
以军龄20年以上的军队退休干部为例,其现行月退休费标准 =[职务工资+军衔(级别)工资]×(85%+增发%)+军龄工资+军人职业津贴+生活性补贴+房租补贴。
第三,伤病残退役军人一次性移交安置补助费
因伤病残作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退休军官军士,在移交政府安置时,会给予一次性伤病残安置补助费。
标准为鉴定为1级-2级残疾等级的退役军人,在移交政府安置时,给予一次性伤病残安置补助费70000元;
鉴定为3级-4级残疾等级的退役军人,在移交政府安置时,给予一次性伤病残安置补助费50000元;
鉴定为5级-6级残疾等级和通过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退役军人,在移交政府安置时,给予一次性伤病残安置补助费30000元。
第四,退休军官军士安置住房保障
伤病残退休军人住房保障、纳入军队退休干部住房保障计划,采取购买军队安置住房或自理住房的方式,优先落实安置住房。
伤病残退休军官、军士的基本住房补贴不足20万元 按20万元计发,本人基本住房补贴数额高于20万元的, 按照个人住房补贴实际数额计发。
第五,退休军官军士医疗待遇保障
伤病残退休军人移交政府安置后的医疗保障,比照安置地国家机关退休公务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享受同职级退休公务员医疗待遇。对规定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较多的,由安置管理单位给予适当补助。其中一级至六级残疾退休军人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残疾军人医疗补助。
第六,伤病残退休军官军士护理费
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瘫痪、双目失明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军队退休干部军士,经医院证明和组织批准,发给护理费。
护理费标准根据不同残疾等级和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未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发给。
移交政府安置的符合享受护理费的伤病残退休干部军士,护理费执行军队标准,经费由国家财政负担,现行标准为3500元/月。
有话要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