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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问6答——医疗废物相关问答

1问:拆除后的石膏绷带是按医疗废物处理吗?

答:根据《医疗器械分类目录》规定,石膏绷带属于I类医疗器械,同时根据2021年版《医疗废物分类目录》规定,使用后废弃的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如注射器、输液器、透析器等属于医疗废物中的感染性废物

2问:配制后的抗生素玻璃药瓶属于什么废物?

答:《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医院输液容器处理问题的复函》(卫办医函【2004】338号)规定:根据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2003年10月颁布的《关于印发〈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通知》(卫医发【2003】287号),对于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青霉素及头孢类抗生素的废弃瓶,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感染性废物,不必按医疗废物要求处理

根据2021年版《医疗废物分类目录》规定,废弃的玻璃类锐器,如盖玻片、载玻片、玻璃安瓿等属于损伤性废物,但在附表2中规定,密封药瓶、安瓿瓶等、玻璃药瓶在无风险或风险较低时,若满足“盛装容器满足防渗漏、防刺破要求,并有医疗废物标识或者外加一层医疗废物包装袋。标签为损伤性废物,并注明:密封药瓶或者安瓿瓶”条件时,在收集过程中可不使用利器盒收集

3问:感染性或损伤性医疗废物产生量特别少的科室,可以合并到其他科室一起处理吗?

答:根据《海南省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规定》(试行)——琼卫医【2014】50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设置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点:

(一)医疗废物产生较多的门、急诊,应当在各自的门、急诊单独设置分类收集点;医疗废物产生较少的门、急诊,可按照距离最近原则,同层楼面合并设置分类收集点;传染病门诊应单独设置分类收集点;

(二)检验科、放射科、病理科、手术室等医技部门应当单独设置分类收集点,医疗废物产生较少的其他科室的分类收集点可参照前款医疗废物产生较少的门、急诊要求设置;

(三)普通病房按同层楼面以病区为单位设置分类收集点;传染病病房应当按同种传染病病区为单位设置分类收集点。(仅供参考

附:国家规范性文件未见具体说明,疫情期间建议根据医疗废物产生量选用规格适宜的医疗废物盛装容器,在产生科室按要求分类收集。

4问:损伤性垃圾锐器盒封盒后需要再套黄色垃圾袋进行封口贴标签再收集转运吗?

答:根据黄冈市《医疗废物暂存间卫生管理规范》DB 4211/T 12—2022第5.4.2.1.2条规定,锐器盒不应另外包装,但自身缺陷无法密闭的或运输过程破损的,应增加专用包装密封。

根据《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当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或者增加一层包装

根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管理与技术指南(试行)》五、应急处置技术要点(一)收集与暂存。损伤性医疗废物必须装入利器盒,密闭后外套黄色垃圾袋,避免造成包装物破损。(仅供参考)

5问: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环境卫生效果应该多久监测一次?

答: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修订版第30条规定,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档案,每半年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一次。(注意这里说的不是医院医疗废物暂存处,医院医疗废物暂存处根据医院各科室环境卫生监测要求进行)

6问:输液器的针头是该连到一起放感染性废物,还是要把针头剪下放利器盒内呢?

答:根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2021版,使用后废弃的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如注射器、输液器、透析器等,属于感染性废物,同时规定废弃的金属类锐器,如针头、缝合针、针灸针、探针、穿刺针、解剖刀、手术刀、手术锯、备皮刀、钢钉和导丝等属于损伤性废物

根据《海南省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规定》(试行)——琼卫医【2014】50号第四十九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使用过的输液器的金属部分,应作为损伤性废物收集、处置;软质部分应作为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置。(仅供参考)

(附:针头需作为损伤性废物收集,其连接的部分如果拆剪存在职业暴露的风险可以连同作为损伤性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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