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不动产登记中心(法律事务中心)
杨慧娟
问 题
2018年2月,王某向L省国土资源厅书面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2017年10月向L省国土资源厅提交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及案件所有卷宗材料”。随后,L省国土资源厅作出书面信息公开答复,告知王某“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材料,申请人可以在行政复议过程中通过申请复议案件阅卷进行查询”。2018年4月,王某不服,向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解答
一、行政复议程序进行中,申请人可否通过信息公开途径查阅复议案件卷宗材料
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的规定,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程序进行当中通过信息公开途径申请公开复议案件卷宗材料的,应当适用该法条的规定。因此,当事人如须获取行政复议程序当中的案件卷宗材料,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其以申请行政复议案卷查阅的形式获取。
二、行政复议程序结束后,申请人可否通过信息公开途径查阅复议案件卷宗材料
行政复议程序结束后,若申请人向行政机关书面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获取行政复议案件卷宗材料,这种情况在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形成的信息,属于政府信息;行政复议中的案件卷宗材料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另一种观点认为,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复议中的案件卷宗材料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应当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案卷查阅形式获取。
三、行政复议案件卷宗材料可否通过信息公开途径查询获取
笔者认为,无论是在行政复议程序进行中还是程序结束后,当事人申请公开行政复议案件卷宗材料的,首先都属于政府信息。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行政复议中的卷宗材料包括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相关证据、依据、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和其他材料,都是行政复议机关在履行职责中获取或制作的信息,属于政府信息。
同时,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公开行政复议案件卷宗材料的应当适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从其规定,即在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作出了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应当优先适用特别规定;行政机关作为复议机关也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据《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申请查阅案件卷宗材料。
综上所述,行政复议案件的卷宗材料属于政府信息,但是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公开范围,应当优先适用特别规定。本例中,L省国土资源厅针对王某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的告知书,告知其通过申请复议案件阅卷进行查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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