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松滋市人民法院
一方如果在婚前购房,在结婚时另一方为了考验对方,往往会要求在房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但是如果二人离婚的话,在房子的归属问题上往往就会存在矛盾和纠纷。那么男方婚前全款购买的房子,婚后加上了女方的名字,现在夫妻双方要求离婚,女方要求对该房屋进行分割,这主张合理吗?
基本案情:2016年2月,原告王某(化名)、被告黄某(化名)通过松滋人网相识,原、被告均系再婚,双方于2016年9月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小孩。2019年6月,原告向松滋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以证据不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6月分居至今。原告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再无继续生活下去的可能。故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王某有婚前财产房屋一栋(位于松滋市新江口镇),2019年4月在房产证上添加被告黄某名字。
被告黄某同意离婚,并要求对双方婚后共同共有房屋一套及其他财产进行分割。
法院判决:原告现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因被告同意离婚,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对本案涉及的房屋现有价值估价为29万元,原告同意添加被告名字是为了家庭和睦,夫妻长久,但添加被告名字两个月后原告便因夫妻感情不和起诉离婚并分居至今,未达到添加被告名字之目的;因被告对该房屋未做出贡献,且房屋系原告的婚前财产,该房屋应归原告所有,原告应按10%的比例给付被告房屋补偿款2.9万元。
最终法院判决原、被告共同财产房屋一栋(位于松滋市新江口镇)归原告王某所有,原告按照房屋价值的10%的比例给付被告补偿款。
法官提醒:不少人结婚后会将自己的房产加上对方的名字,但当闹离婚分财产的时候,买方一般会认为这个是自己的房产,即使有对方的名字也不能分割,但实际上,一方将婚前的房产,在婚后加上配偶的名字,这个是视为对该方的赠与,此时房产从个人财产变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平均分割。通常分割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1、如果产权登记有另一方名字,另一方对房产就有产权份额。但有名字分割时并不一定就是二分之一。关于分割,有协议的从协议,没有协议的,还需要综合考虑各方对房产的贡献等因素。
2、如果是婚前购房且没有共同还贷部分,那么离婚时,如果房产证只有一方名字,那么房产就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归产权方所有。如果房产证上加了另一方名字,那么房产就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分割。
3、如果是婚前购房但存在共同还贷,但房产证只有一方名字时,根据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如果房产证上加了另一方名字,那么房产就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分割。
4、如果有贷款未还清,还要区别该房产本身属于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有财产进行确定。如果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则未还贷部分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处理。如果属于一方婚前购买、婚内还贷的,则未还清的贷款作为该产权人个人债务继续偿还,已经偿还的部分及其增值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5、对于房产增值部分的补偿,可以根据房屋购置资金的来源及其在全部房价款中所占的比例来考量其分割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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