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是向法院交纳的费用。具体而言,诉讼费用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时,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交付的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以及其他费用三种。
对诉讼案件征收一定的费用是国际通例,国家之所以规定打官司要交钱也是出于经济角度的考虑,法院收取诉讼费用可以减少国家开支,同时防止滥诉,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问题关键在于收取多少费用才是合理的,过高的诉讼收费有可能将无力承担诉讼成本的老百姓阻挡于法院门外,无法得到法院的救济。我们国家诉讼费用交纳的依据是2007年4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这个办法最大的亮点就是诉讼费全面下调,比如财产案件收费比例的起点大幅降低由4%下调为2.5%;将以往劳动纠纷案件按件收费及财产数额加收费用的做法,统一改为劳动纠纷案件只收取10元的案件受理费,不再加收财产数额比例费等,从而让“有理没钱”的人打得起官司。
(一)案件受理费
案件一审和二审都应当分别缴纳案件受理费,再审案件除以下两种情况外,则不用缴纳案件受理费:一是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二是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案件受理费原则上是财产类案件按照诉讼标的额的比例收取,非财产类案件按件收取(具体标准见表2《案件受理费标准计算表》)。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需要根据增加和减少的数额“多退少补”。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以及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均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上诉人预交。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天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一般法院附近都有指定的银行可以缴纳费用。被告提起反诉。由被告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当事人逾期未交纳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法院将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处理。
从某种意义上讲,诉讼费又带有制裁性质。因为诉讼是由于违反法律规定,不履行义务或侵害他人利益的一方引发的,由其负担诉讼费用实际上是对他的一种惩罚,从经济角度讲是合理的。因此,案件受理费一般由败诉方负担,但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如果是部分胜诉、部分数诉的案件,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以及离婚案件的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的,再由法院决定。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实践中,由于一些当事人利用某些案件受理费用较低的规定滥用诉权,“一元钱”官司经常见诸报端,甚至一些人恶意诉讼,浪费国家司法资源。比如法律规定每件10元的劳动案件受理费,主要是考虑到劳动争议案件往往涉及劳动者被单位开除,扣发、停发或者拖欠工资等,涉案劳动者通常生活上不富裕。但是,正是由于较低的受理费对败诉方的惩罚功能不足,一些用人单位为了拖延承担责任的时间,打完一审又打二审,不仅导致整个诉讼周期延长,还导致了二审案件数量上的增加,浪费了审判资源。
此外,还有不少上诉人利用诉讼程序规则恶意行使上诉权,尤其是一些一审的败诉人由于输了官司心里不舒服,明知上诉胜诉概率,仍然要求上诉。但是在受到法院《非税缴费通知书》后故意不按规定期限交纳上诉费拖延时间,延缓判决的执行。
(二)申请费
申请费往往是许多人在打官司是容易忽略的一项费用。当事人向法院申请一些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因为法院毕竟不是公益机构,处理当事人的申请事项时需要付出一定的成本。下面是当事人需要交纳申请费的事项:
①申请执行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做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②申请保全措施;
③申请支付令:
④申请公示催告;
⑤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⑥申请破产;
⑦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
⑧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申请费的收取原则和案件受理费基本相同,涉及财产的,按照执行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其他申请按件收取。具体标准见表3《申请费标准计算表》。申请费的负担方法有以下几种:
①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申请费由被执行人负担。②双方协商负担。在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决定。
③申请人负担:申请保全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④法院决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申请费,由法院决定申请费的负担。
(三)其他费用
1.出庭费
即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一般而言,出庭费由申请出庭作证、鉴定等事项的当事人预先支付,由败诉方负担,法院代为收取。至于出庭费的标准,一些地方已经做出了规定,比如青海省鉴定人出庭作证误工补贴标准为每天或每次100至150元;浙江省鉴定人出庭费标准是本地每人每次500元,外地的700元;福建省鉴定人的出庭费用标准是一般人员100元,副高级人员150元,正高级人员200元。
2.复印费
即当事人复制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书向法院交纳的工本费。大家不要小看了复印费,对于普通老百姓而言这可能会是一大笔支出。比如2013年有律师爆料“近万页卷宗在法院复印每页3元,当事人仅此一项向法院付29000余元”。可是一些材料只能在法院复印,“只此一家,别无分店”,当事人明知被“宰”,也得把脖子伸出去让人家砍,承受那“天价复印费”。
3.其他费用
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而非统一由败诉方负担,法院也不得代收代付。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供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翻译的,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四)诉讼费用的缓、减、免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这被称为司法救助。但需要注意的是,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不适用于公司、事业单位等组织。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人民法院对一方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对方当事人败诉的,诉讼费用由对方当事人负担;对方当事人胜诉的,可以视申请司法救助的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决定其减交、免交诉讼费用。
可以免交诉讼费用的情况:
①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②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③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人的;
④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可以减交诉讼费用的情况:
①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②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③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可以缓交诉讼费用的情况:
①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②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③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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