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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罪的辩点归纳——以920份无罪裁判文书为样本

本文作者:黄志鹏律师

京师律所刑事专业委员会理事

京师律所金融研究中心研究员

2015年11月1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虚假诉讼罪。2018年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了虚假诉讼罪的行为特征和定罪量刑标准等方面问题,2021年03月0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建立健全虚假诉讼犯罪惩治配合协作和程序衔接机制、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作了具体规定,为司法实践中准确适用本罪提供了依据。但实务中仍然存在部分案例认定不清,法律适用不当。有鉴于此,笔者通过检索无罪判决及不起诉文书,予以提炼、归纳总结相关的辩点,对准确适用该罪提供实务判例支撑。 一、如果行为人与他人之间确实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纠纷,则其依法享有诉权,即使其篡改部分案件事实,也不能认定为虚假诉讼罪 案件名称: 林某盼虚假诉讼罪一审 案号: (2019)桂1031刑初190号 裁判理由: 虚假诉讼罪是指行为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的行为。刑法将虚假诉讼罪限定为捏造案由事实的行为。案由是诉权的载体,行为人捏造案由事实的目的,是意图制造自己具有合法诉权的假象。刑法增设虚假诉讼罪的目的,是依法惩治不具有合法诉权的行为人故意捏造案由事实,制造自己具有诉权的假象,意图骗取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从而达到个人非法目的的行为。 虚假诉讼,重点是其中“诉”的虚假性,刑法惩治的对象是行为人行使虚假诉权的行为,即原本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纠纷,而行为人予以虚构并提起民事诉讼的“无中生有”行为 “捏造”是指无中生有、凭空虚构,完全没有依据、仅靠自己的主观想象臆造事物,使民事法律关系从无到有。如果行为人与他人之间确实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纠纷,则其依法享有诉权,即使其篡改部分案件事实,也不能认定为虚假诉讼罪。 本案梁某1与被告人林某盼存在事实上的借贷关系,即双方存在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纠纷。梁某1于2014年11月30日向被告人林某盼借款10.5万元,后梁某1于同年12月31日出具一张借条给被告人林某盼。2015年10月26日梁某1又出具一张金额为20.4万元的借条给其。被告人林某盼于2016年5月20日持第一张借条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梁某1在收到本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后作出书面答辩时,并未提到该笔借款其已经出具有新借条给被告人林某盼,故 金额为20.4万元的借条是否系第一张借条即金额为15万元的那张借条加上利息后重新出具的,无从查证 。梁某1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在金额为20.4万元那张借条上签字应当知晓存在的风险,也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人林某盼胁迫梁某1在该借条上签字,因此, 梁某1在金额为20.4万元那张借条上签字是梁某1自愿的,该份借条不是被告人林某盼伪造的 。被告人林某盼的行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情形,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盼犯虚假诉讼罪不成立。梁某1出具给被告人林某盼的第二张借条即金额为20.4万元的借条是否实际发生借条贷关系,应当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予以认定,刑事诉讼不应当介入民事纠纷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实体问题进行认定。 案件名称: 叶某甲案 案号: 台路检公诉刑不诉〔2020〕9号 裁判理由: 金某某与丁某某之间民间借贷关系客观存在,被不起诉人叶某甲受人指使以及指使他人冒充出借人身份提起民事诉讼,属于“部分篡改型”虚假诉讼行为,不构成虚假诉讼罪。 案件名称: 冯某某虚假诉讼案 案号: 盐检一部刑不诉〔2022〕1号 裁判理由: 冯某某与任某某之间有民间借贷纠纷,现有证据证实无法排除冯某某起诉至盐池县人民法院的5万元系部分偿还,而根据相关学理解释,对于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纠纷客观存在,行为人致使对具体的诉讼标的额、履行方式等部分事实作夸大或者隐瞒的行为,不属于刑法规定的虚假诉讼的范畴。据以认定犯罪嫌疑人冯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的证据不能达到确实、充分,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案件名称: 曹某东案 案号: (2019)浙0703刑初177号 裁判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的曹某东在赌场借款给赌博人员或明知借款用于赌博而出借,后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而 该民事诉讼的借款关系存在真实的借款事实,明知用于赌博而出借不影响借贷法律关系的存在,曹某东编造或隐瞒借款理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不属于捏造不存在的法律关系而起诉 。因此,被告人曹某东不构成虚假诉讼罪。 二、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亦不能证明行为人与他人存在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事实 案件名称: 杜某甲虚假诉讼案 案号: 京房检一部刑不诉〔2021〕4号 裁判理由: 被不起诉人杜某乙与被害人商某某之间是否存在真实债权债务关系存疑,认定被不起诉人杜某乙、杜某甲捏造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案件名称: 开某某虚假诉讼案 案号: 海检诉刑不诉〔2018〕67号 裁判理由: 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不起诉人开某某与陶某某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亦不能证明被不起诉人开某某与他人存在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事实,因此,不符合起诉条件。 案件名称: 仇某某虚假诉讼案 案号: 温龙检公诉刑不诉〔2019〕541号 裁判理由: 无法确定黄某乙与卢某某、杨某某之间是否具有真实自愿的基础债权,无法认定犯罪嫌疑人仇某某伙同张某某、卢某某、杨某某、赵某某等人起诉黄某乙的行为系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案件名称: 高某某、张勇虚假诉讼案 案号: 沭检一部刑不诉〔2021〕Z91号 裁判理由: 不能排除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基于高利放贷产生的利息自吕某某处取得借条,也未能完全查清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和张某甲之间的债权债务等关系,不符合起诉条件。 三、没有隐瞒债务全部清偿的事实,不符合捏造的事实的情形 案件名称: 王某革虚假诉讼一审 案号: (2019)黑1221刑初32号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虚假诉讼罪中的“捏造”,应当是指无中生有、凭空虚构;捏造的“事实”应当是足以对起诉能否获得人民法院受理以及人民法院作出何种裁判结果产生影响、属于民事案由范围内的事实。本案中,王某革与王某1之间因民间借贷而产生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又因偿还借款数额产生民事纠纷,在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纠纷方面均不具有虚假性。通过王某革记录的“刘某账”证实,在刘某、王某1与王某革约定的还款期限到期后,王某革按照王某1还款数额和迟延还款时间计算了借款利息,该行为不违反民事法律规定。在诉讼过程中,王某革虽然隐瞒了王某1偿还借款39900元的事实,但王某1承认确有600元借款未予偿还,王某革没有隐瞒债务全部清偿的事实,不符合捏造的事实的情形。 案件名称: 常某某虚假诉讼案 案号: 甘区检刑检刑不诉〔2020〕143号 裁判理由: 常某某与被害人之间均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虽然借条中的借款金额高于实际借款金额,但被害人是在自愿的情况下出具的,现有证据未查明被害人是否已向常某某偿还全部或者大部分借款后,常某某仍然通过法院向被害人主张债权,故无法认定常某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不符合起诉条件。 案件名称: 龚某某、易某松虚假诉讼案 案号: 湘慈检一部刑不诉〔2021〕Z25号 裁判理由: 龚某某以个人名义给慈利**有限公司借款2900万元并签订借款合同(实际转款2193万元),慈利**有限公司给龚某某的银行账户还款1364.234万元后,按照林某甲的授意,将剩余还款转至林某甲本人或他人的银行账户,因林某甲转给龚某某剩余还款的数额、龚某某与林某甲之间关于借款本息的收取方式是否有约定,均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认定龚某某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案件名称: 刘某某虚假诉讼案 案号: 乐检三部刑不诉〔2021〕Z20号 裁判理由: 现有证据难以认定黄某某欠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40万元已经全部还清,难以认定该40万元的借条是伪造的,故难以认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伙同黄某某经恶意串通,以伪造的40万元的借条提起民事诉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不符合起诉条件。 案件名称: 陈某某虚假诉讼案 案号: 皋检二部刑不诉〔2020〕27号 裁判理由: 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与周某某两人之间的真实借款金额、真实还款金额,周某某的还款能否准确对应至涉案的19张借条中的具体借条等存在疑问,不符合起诉条件 四、行为人没有参与或指使他人伪造诉讼材料的行为,也不知道他人伪造了相关材料到法院进行虚假诉讼 案件名称: 李某开、秦某彬、赵某某虚假诉讼案 案号: 绥检公诉刑不诉〔2017〕3号 裁判理由: 赵某某没有参与或指使陈某某、赵某伪造欠条、授权委托书和民事诉状等诉讼材料的行为,也不知道陈某某、赵某伪造了相关材料到法院进行虚假诉讼。陈某某和赵某伪造材料进行虚假诉讼的主观犯意是在陈某某和赵某见面后商量产生的,赵某某并没有参与。赵某某向陈某某建议以“三角关系”追索劳动报酬的行为并不必然导致陈某某与赵某进行虚假诉讼。依据赵某某向陈某某提供相关政策和法律规定以及推荐律师赵某为其代理案件的行为认定赵某某主观上有与陈某某、赵某合谋进行虚假诉讼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五、法院在开庭前发现行为人可能存在虚假诉讼的情况,遂并未采取开庭、判决或者保全等措施,未达到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不构成虚假诉讼罪 案件名称: 洪某甲虚假诉讼案 案号: 缙检刑不诉[2019]30号 裁判理由: 被不起诉人洪某甲虽然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属于妨害司法秩序。本案中,法院在开庭前就发现洪某甲可能存在虚假诉讼的情况,遂并未采取开庭、判决或者保全等措施,因此未达到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不构成虚假诉讼罪。被不起诉人洪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已经偿还的债务虚构为未还的债务,由洪某乙提起民事,试图以法院的判决从何某某处获得钱款,系三角诈骗。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目标,才定罪处罚。本案中,被不起诉人洪某甲诈骗数额未达到追诉标准,不构成诈骗罪。综上,被不起诉人洪某甲属于没有犯罪事实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洪某甲不起诉。 六、二审程序以及申请执行程序系一审程序的延续,不属于虚假诉讼罪中的“提起民事诉讼” 案件名称: 王某革虚假诉讼一审 案号: (2019)黑1221刑初32号 裁判理由: 虚假诉讼罪所打击的是不具有合法诉讼权利行为人采用欺骗手段提起民事诉讼,致使虚假案件进入人民法院诉讼程序的行为,规制的重点原则上是导致案件首次进入诉讼程序的行为。本案中,王某革于2015年5月以王某1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虽然由于王某革的诉讼行为启动了二审程序以及申请执行程序,并且该程序持续到2016年9月结束,但二审程序以及申请执行程序系一审程序的延续,不属于虚假诉讼罪中的“提起民事诉讼”。故王某革提起民事诉讼行为的时间应界定在2015年5月,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之前。 七、犯罪金额不具备排他性 案件名称: 戴某、翟某侠虚假诉讼案 案号: 伊宁市检二部刑不诉〔2020〕11号 裁判理由: 翟某某与胡某某、包某某之间的资金往来,除有金融机构可查询的流水详单外,还有存在现金往来等不可查实的情形,且借款还款的最初单据已经遗失,审计报告所依据的材料不完整,认定犯罪金额不具备排他性。另,辩护人提交书证,证明出具“审计报告”的某某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湖南分所,不在新疆法院诉讼服务网公布的9家财务审计鉴定机构名单内,该“审计报告”不能作为认定翟某某伙同他人,通过虚假诉讼,损害胡某某、包某某权益的证据使用。据此,侦查机关认定戴某伙同他人犯虚假诉讼罪的证据不充分。 八、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虚假诉讼的故意 案件名称: 贝某玲、周某平、张某某虚假诉讼案 案号: 浏检公诉刑不诉〔2020〕163号 裁判理由: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客观上为赵某某提起虚假民事诉讼提供了帮助,但其主观上是否明知赵某某系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无充分证据支持,不符合起诉条件。 案件名称: 殷某某虚假诉讼案 案号: 常鼎检刑一部刑不诉〔2021〕25号 裁判理由: 殷某某是否有虚假诉讼的故意存疑。1、贺某某讲解法拍房时殷某某虽在场,但没有证据证明当时殷某某是否听清是否提交虚假诉讼。殷某某仅仅是房屋中介介绍双方认识还是虚假诉讼的参与人证据不充分;2、买卖房屋的双方罗某某和刘某某均证明到了文某某建群时才知道要“打官司”。该群只有罗某某、刘某某、文某某、英某某,群里面没有殷某某。虽然有罗某某的证言“知道要打官司后问过殷某某,殷某某回答法拍房都是这样走流程”,但没有其他证据印证。故现有证据无法排除殷某某仅起到中介作用的合理怀疑,被不起诉人殷某某主观上是否明知买卖涉案房屋要提起虚假诉讼的事实不清,证据存疑。 案件名称: 杨某顺、杨某梅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二审 案号: (2019)鲁11刑终43号 裁判理由: 从现有证据来看,原审被告人杨某顺以公司名义从银行骗取贷款300万后,并未实际收到该贷款,其委托杨某梅向受托支付的万株商贸公司催要该300万款项未果,遂向东港区人民法院对万株商贸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万株公司及该公司法人肖某返还300万元以及利息,并同时向该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系基于错误认识,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原审被告人杨某顺具有虚假诉讼的主观故意,不构成虚假诉讼罪。 九、符合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未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行为人系初犯,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自愿具结悔过,接受人民法院处理决定,积极退赃、退赔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确有必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从宽处罚。 案件名称: 袁某某虚假诉讼案 案号: 柞水检刑不诉〔2022〕7号 裁判理由: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此外,实践中还有几种常见的情形不构成虚假诉讼罪: 1.行为人转让债权,并与债权受让人相互串通,以债权受让人名义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一般情况下不构成虚假诉讼罪。 2.行为人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民事法律关系为案由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的,不构成虚假诉讼罪。 3.行为人故意制造虚假的管辖连接点,意图改变民事案件地域管辖的行为,不构成虚假诉讼罪。 (参见李加玺《虚假诉讼罪中的民刑协调和责任竞合》,来源于人民法院报 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21-07/01/content_206885.htm作者介绍

黄志鹏律师

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主任、企业合规事务部主任律师、京师律所刑事委员会理事、京师律所金融犯罪研究中心研究员、福建省律师协会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委员、泉州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首批福建省刑事专业律师、泉州市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专家库首批入库专家、泉州市/丰泽区/洛江区/泉港区/石狮市五地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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