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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检说法】贪蝇头小利,犯“帮信罪”获刑

近日,由蒙山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依法宣判,法院以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五百元。

【蒙检说法】贪蝇头小利,犯“帮信罪”获刑

案情回顾

2021年10月至12月间,吴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了得到好处,其叫上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等人一起用各自的身份证到蒙山县县城多个宾馆开房。吴某某把宾馆房间内的固定电话设置呼叫转移到吴某强(另案处理)和其他上线指定的手机号码。吴某某利用设置固定电话呼叫转移计2万多次,其中有部分号码呼叫转移后被他人诈骗利用,致使朱某某、郭某某、龚某某等被诈骗人民币共计70多万元,被告人吴某某从中获利2000多元。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他人犯罪提供通讯传输,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且具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提醒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因其具有低投入、高回报、犯罪手段较为简单等特点,已成为电信网络犯罪的重要“帮凶”之一。本案中吴某某因贪图蝇头小利,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后,仍为他人犯罪提供通讯传输帮助,最终沦为了阶下囚。检察官提醒“利字当头一把刀,谋利当要行正道”。面对社会上各种纷繁复杂的利益诱惑,每个人务必提起十二分精神去甄别。莫把“陷阱”当“馅饼”,否则为时已晚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ND

来源: 蒙山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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