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天津海关12360热线)
进口特种设备监管证件
联网核查优化升级
你了解了吗?
根据《海关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特种设备安全法》有关要求,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附件、压力管道元件等特种设备,需要取得许可,申报进口时,应向海关提供监管证件验核。
Q
我们关注到近期“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系统”,发布了《机电类商品“许可证编号”录入指南(商品检验)》,调整了监管证件核查的要求,具体有哪些变化呢?
进口企业
A
看来进口企业对这些政策要求很关注。的确,近期海关对进口特种设备监管证件联网核查的申报要求、校验规则进行了优化升级。
小关
Q
那这次优化升级的目的是什么呢?
进口企业
A
这次优化升级,是海关落实党的二十大提出的“推动高质量发展、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要求,进一步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保障进口特种设备申报及检验监管的精准性、有效性,提升企业获得感。
小关
Q
这次升级优化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进口企业
A
本次对进口特种设备监管证件联网核查的优化升级,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一个注意、一个不变、一个细化”:
小关
1
一个注意
注意如实填写进口货物属性
对符合《特种设备目录》定义、描述的产品(含设备整机附带的,属于特种设备零部件),货物属性填报“39-特种设备”,且不得同时填报“40-非特种设备”或“20-废品”。对于产品原理、结构、功能等与特种设备类似,但不属于《特种设备目录》定义、描述的产品,货物属性填报“40-非特种设备”,且不得同时填报“39-特种设备”或“20-废品”。
2
一个不变
据实提供监管证件要求不变
货物属性填报“39-特种设备”,且已经获得进口特种设备监管证件的产品,应按如下要求,填报许可证类别及编号。
属于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安全附件、压力管道管子、压力管道阀门等承压类特种设备的,许可证类别填报“430-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并填报对应许可证编号。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管子和阀门
安全附件(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阀、燃气气瓶阀门)
其中,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市监特设发〔2022〕17号)要求,2024年5月31日前进口的压力管道管子、压力管道阀门,或其他需按市场监管部门要求通过型式试验的压力管道元件,许可证编号填报“430提供特检部门证明”,并提供型式试验证书。
属于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及其部件等机电类特种设备的,许可证类别填报“429-进口特种设备型式试验证书” (含证明、报告、合格证等,下同) ,并填报对应许可证编号。
五种机电类特种设备
3
一个细化
有关情形要求更为细化
本次优化升级,海关对非必须提供进口特种设备监管证件的情形及要求,进行了系统全面梳理,将其细分为16种具体情形。符合有关情形的进口特种设备申报时,货物属性填报“39-特种设备”,许可证类别根据产品种类或类别,填报“429-进口特种设备型式试验证书”或“430-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具体情形及“许可证编号”栏填报内容见下表。相较此前在“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系统”申报“备注”栏填报有关情形的方式,更为清晰、细化。
Q
感觉海关这次优化升级,对进口特种设备的申报要求,较之前更加清晰、明确,对企业规范申报的实用性、指导性更强,操作也更便利、更清晰。谢谢你的解答。
进口企业
A
不用客气,服务贸易便利化,是海关重要的工作职责。企业如果在进口申报过程中有疑问,可以及时咨询海关帮忙解决。有关许可证件,请按市场监管部门要求提供。
小关
供稿单位:东丽海关、商品检验处
作者:黄文玮、杨雪峰
审核:王琨、李昕、于波、李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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