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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民交叉新解系列之一 ——争议解决和企业合规中的刑民交叉综述

刑民交叉新解系列之一 ——争议解决和企业合规中的刑民交叉综述

编者按:刑民交叉问题由来已久,但这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故不同的角色会有不同的角度和解读。比如,民事法官从审理案件的角度,强调刑民程序上的协调和刑事案件对民事案件审理的影响;刑事法官或检察官可能会将民事纠纷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因素;有些学者就刑民交叉问题探讨侵犯法益和刑法谦抑性问题;有些律师在刑事辩护中提出刑民边界意见或出罪方案,等等。本系列以争议解决和企业合规为视角,秉持客户中心原则,对刑民交叉提出新的解释和探讨,以期为银行、证券、信托、基金等金融主体及民营企业提供风险防范和问题解决思路。

一、刑民交叉问题的成因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关系逐渐复杂化,金融风险等系统化暴雷等诸多原因,也造成争议解决不再是单纯民商事或刑事层面的案件代理,而逐步转变为跨越刑民范畴的宏观把控和微观落实。同一个纠纷的处理可能不仅是表面的民事或刑事问题,而是涉及民事法律、刑事法律的综合、协调,甚至需要兼顾处理,比如刑事认定需要民事法律关系和业务模式的认定为基础,民事案件的事实查明需要以刑事裁判为前提。

刑民交叉问题之所以复杂,还由于涉及多个部门,不同的法律体系和办案方式,办案流程、时限上的差异,导致刑民交叉问题日益突出。从司法体制来看,分为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行政诉讼不做讨论),法院内部也划分为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庭,也就是说,民事法官有民事法官的思路,刑事法官有刑事法官的处理方式,针对同一个纠纷或相关联的纠纷,思路和处理方式上的差异都可能会影响最终的处理结果,这也就产生了刑民交叉问题。

二、刑民交叉相关立法沿革

自1979年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程序制度的规定(试行)》(1996年12月31日废止),到1985年8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及时查处在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的经济犯罪的通知》(2013年1月18日废止),再到1987年3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必须即时移送的通知》(2013年1月18日废止),基本均采取或倾向于“先刑后民”的立场。直到长期以来被奉为“刑民交叉问题重要法律依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以下简称“《民刑交叉规定》”)的出台,对于解决“先刑后民”还是“刑民并行”给出了具体的标准,其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第十二条接着指出,“人民法院已立案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并说明理由附有关材料函告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经过审查,认为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退还案件受理费;如认为确属经济纠纷案件的,应当依法继续审理,并将结果函告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此后,无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非法集资意见》”)“关于涉及民事案件的处理问题”部分(“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侦查、起诉、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发现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属同一事实,或者被申请执行的财物属于涉案财物的,应当及时通报相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属涉嫌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还是2019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以下简称“《民间借贷规定》”),逐渐扭转了传统“先刑后民”这一简单粗暴的处理方式。

在2019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刘贵祥专委总结讲话也明确指出:“刑民交叉案件的一个基本规则是: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涉及‘同一事实’的,原则上应通过刑事诉讼方式解决。”从实质来看,先刑后民是司法实践中协调处理刑民交叉案件的方式之一,采取先刑后民的目的旨在刑民程序冲突时的合理选择,并非凸显公权力优先的价值理念。

三、刑民交叉程序问题的实体化

刑民交叉的问题最初来源于“先刑后民”、“先民后刑”还是“刑民并行”的程序问题,这可以算作刑民交叉领域最基础但也是实践中最疑难复杂的问题了。实践中,不少民事法官面对较复杂的交易模式,在已有相关刑事立案的情况下,通常倾向于按照先刑后民的方式处理,而就其在司法处理方式上则主要体现为“驳回起诉”和“中止审理”。二者的差异在于,前者是基于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为同一事实,后者是基于民事案件中的待查明事实有赖于刑事裁判中明确认定,而这两种处理方式,特别是“驳回起诉”的裁定对原告的直观影响较大;中止审理虽并非撤案,但会大大推迟民事案件的审理进程和时间,特别是在刑事案件还有二审的情况下,民事案件的中止期限可能多达数年。此外,按照民诉法的规定,对于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以上诉,但对于中止审理的裁定则不能上诉也不能复议。基于此,实务中会存在的问题是,民事法官以自身所理解的刑事思路对民事案件涉刑问题作出认定,其本身存在两个部门法之间适用上的差异,如民事法官认定涉嫌刑事犯罪而驳回起诉,但公安机关并不刑事立案,或即使立案也迟迟无侦查进展,就会对权利人的权利主张和救济造成不利影响,导致求告无门。

此外,虽然“同一事实”已作为刑民区分的主要标准,但“同一事实”的认定因缺乏明确的标准,也是实践中争议较大之处。而且,即便是“同一事实”,在发生刑民交叉的情况下,也不宜“一刀切”,有时候仍然可以刑民并行审理,如交通肇事罪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纠纷,再如对于违反市场准入型的犯罪,典型的是非法经营行为,行为人的市场准入资格有问题,可能涉及非法经营犯罪,但因此产生的相关民事行为并不必然是非法的、无效的。

因此,无论先刑后民、先民后刑还是刑民并行,均是案件程序层面的处理。虽说是程序问题,但需要通过案件事实这一实体问题予以区分和确定,这就形成了刑民交叉程序问题的实体化难题。而且,众所周知,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前提,程序方面处理不当或方式改变都可能影响处理结果和效果。

四、刑民证据和事实认定层面的交叉

按照《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的规定,刑事案件的裁判确认的基本事实可以在民事诉讼中作为对相关事实的认定,而无需另行举证证明,在司法实践中,民事案件也更为重视刑事裁判事实认定的预决效力,这是普遍的认识和做法。而民事裁判的事实认定对刑事诉讼的效力,却是一个理论上较少探讨、制度上较少规制的问题。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其所列举的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其并未明确民事案件的裁判能否作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使用。也就是说,民事裁判的事实认定和民事证据可能对刑事案件并不产生预决效力,然而有观点认为,经过举证、质证、辩论即法庭审理过程,就其中民事部分,如产权关系、合同关系及侵权行为等法律事实的认定,由于经过正当法律程序并由司法确认,对于刑事案件的事实判断,具有可采纳、可引用的效力。[1]另有观点指出,与法院对民事不法事实的认定一样,即便是那些在生效民事裁判文书中认定的各类证据,对于司法机关认定行为人的犯罪事实也不具有必然的证据能力。这类被记载在民事裁判文书中的证据,最多可以成为侦查机关发现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线索。司法机关最终要将其采纳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还需要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要求,进行重新调查取证和审查核实。[2]

实践中,受“民事重形式,刑事重实质”的理念影响,民事法官与刑事法官在证据判断与事实认定上的思维方式有所区别:民事法官通常以合同、借据、银行票据、工商登记等书证作为讼争法律关系是否成立的判断依据,至于当事人陈述及当事人提供的证言等人证,因其主观性较强,除偶有当事人自认不利事实从而免除对方的证明责任外,通常其证明力较低。例如,在合同纠纷中,只要由合法的主体基于真实的意思,采取合法的交易形式,且交易内容合法,此项事实即会被认定为合法的法律关系。而与实质思维相关,刑事法官大量依靠口供、证言、被害人陈述来“穿透”认定案件事实,因为这些人证不仅普遍存在,而且常常可能反映涉案行为的实质。例如,上述合同纠纷中,经调查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造假”情形,且已超出民事欺诈的范畴,则可能最终被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五、刑民交叉之新解

所谓“刑民交叉”的说法,并非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层面的定义,而是法律界对于某类型案件或情形的认识,有观点认为,仅应将刑事、民事案件涉及“同一事实”的才属于刑民交叉。有法官认为,刑民交叉分为三种类型:(1)一因多果(即一个行为造成多个后果,需要分别通过民事和刑事救济);(2)多因一果(即多个行为人造成一个后果,而相互之间无刑事上的共谋);(3)刑事案件的后续处置引发民事纠纷。[3]还有检察官结合犯罪构成将“刑民交叉”分为:(1)犯罪起因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的竞合;(2)犯罪预备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的竞合;(3)犯罪实行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的竞合;(4)事后返还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的竞合;(5)赃物处分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的竞合。[4]而张明楷教授则认为,刑事犯罪都包含在民事侵权范畴内,是包容关系而非交叉关系,不存在所谓“刑民交叉”。 [5]

对此,笔者赞同黄祥青院长的观点,“刑民交叉案件是指一个完整的案件事实过程所包含的当事人合法权益,通常需要经由分别提起刑事和民事两种诉讼才能给予充分保护或救济的案件”,但从争议解决和企业合规的角度来看,则应当有更深的内涵,而不是仅限于诉讼保护或救济。

首先,大家普遍会划分为诉讼和非诉讼,通常的理解是:一个在法院打官司,一个是打官司以外的。但其实这个认识并不准确,严格来说,诉讼其实只是法院起诉、应诉,但问题的解决并非完全要通过向法院诉讼、仲裁等方式,目前更流行的说法是“争议解决”。但通常所说的“争议解决”也只是针对民商事案件,因为通常民商事里才会有需解决的争议,刑事案件则通常只是罪与非罪、量刑如何、追赃退赔等问题,对于定罪和定量的争议不能算作“争议解决”中的争议。

其次,在司法上,法院内部也会分成民事审判庭、商事审判庭(目前有些商事审判庭会归在民事审判庭里)、刑事审判庭,有些还设有专门的审判法庭,如金融审判庭、知识产权审判庭等,各审判庭也是依据各自审理所适用的法律规范作为审理依据,这也是目前法律服务市场上会划分为民商事律师、刑事律师、知识产权律师等领域的一个主要因素。而实际上,对于需要解决法律问题或有法律需求的客户来说,可能并不清楚其自身需求到底属于哪种法律规范范围,或即使知晓,可能也仅是凭自己的常理或经验所做的判断,但事实上可能并非如此,或其理解上可能有偏差。比如,有些客户给他人借款,他人还不上钱了,通常会想到民事起诉,但事实上,他人为何不还钱,是否存在恶意侵吞、欺骗等犯罪行为,就需要在法律知识和经验的加成下深入剖析和处理。

再次,争议解决和企业合规是“以客户为中心”,从客户的法律需求和诉求来看,其是以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为导向,特别是在纷繁复杂的争议或问题中如何通过法律途径寻求出路,这通常是客户希望寻求帮助的主要动因。而我国法律体制上是将各部门法分门别类的设置相应的法律规范,比如《民法典》及相关配套规定、解释作为民商事案件处理的法律基础,《公司法》及其解释作为商事争议处理的依据;刑事层面有《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涉及公检法的各种司法解释、法律文件等,这就需要统筹刑民概念,而兼顾适用。

简言之,从法律服务和风险化解的角度来看,刑事和民事并不一定交叉,而是可以在解决问题时统筹考虑和处理,不过,考虑到“刑民交叉”这个说法几乎约定俗成,这里姑且还使用这个概念。所以,应该以客户的诉求为基础,通过整合各部门法相关规则和法律规范,把争议问题纳入到具体法律规范下采用具体的措施或启动相应的程序。另外,一个问题的处理可能不是简单的提起诉讼这么简单,浩天争议解决专业委员会主任贾一鹏律师曾指出,“其实就有点像看医生,首先进行一次挂号,然后再进行各方面的检查、论证,确定治疗方案,实施治疗方案,最后得到一个圆满的结果,这都是有一个过程的。从来没有一个人生了大病,挂完专家后,直接就躺在手术台上,让专家实施手术,这是疯狂的。”诚然,对于权利受到侵害或被他人起诉,通常会通过法院起诉或应诉予以应对,但法院起诉毕竟有时间、精力、成本以及结果的不可预测等多方面问题,问题的解决和处理除了考虑到结果,过程和额外花费也应该纳入整体考量中。

比如,开发商资金流困难,已超过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但迟迟无法交房,业主按照合同约定是可以起诉开发商违约,但即使法院判决合同解除、开发商退还购房款,但开发商无力偿还,对于业主来说无益于一纸空文,对于法院的公信力亦有损伤。再比如,涉及经济纠纷中,除了权利义务问题的把握,还需要关注是否存在经济犯罪风险,刑事犯罪的认定通常以主观恶意为标准,但主观方面的评判不是只听争议双方怎么说,而是会结合客观行为情况,根据逻辑上的漏洞或常理上的欠缺进行认定。所以经济纠纷可能离经济犯罪并不远,切不可侥幸的以外观表面的约定或形式而规避实质的犯罪行为。

对于刑事案件而言,也不是完全刑事层面上的处理,特别是经济犯罪案件。刑事案件的办理不仅仅是处理某个主体的犯罪,更大程度上是对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强调和规范,而对于有效降低对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破坏或影响的行为,可以作为轻微犯罪行为处理,甚至不作为犯罪处理。特别是对于民营企业家,曾经大量民营企业家深陷刑事泥潭,虽然一定程度上打击了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行为,但也对大量民营企业发展、员工就业、经济繁荣等产生一定不利影响,还有部分地方保护的因素,以经济犯罪为名插手经济纠纷,影响了市场的公平竞争。近年来,我国从法律法规、政策等层面逐步加强了对民营企业家的产权保护,特别是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的推行,一方面对于刑事犯罪的企业进行打击;一方面也对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性的企业给予宽容,在兼顾刑事功能的同时也支持了企业的合规发展,这些实际上都可以归入刑事案件中的民事化解方案。

六、结论

综上所述,刑民交叉由于其横跨刑事和民事两个领域,在司法实践和具体问题处理上确实存在诸多疑难、复杂的问题,而且,通常越重大的纠纷案件越可能涉及刑民交叉问题。传统的刑民交叉问题是在既有刑民案件并存情况下解决程序问题和相互影响问题,而刑民统筹思维的运用将可能为争议解决和企业合规提供更多的方案和路径。

后续,还将通过刑民问题多发的侵犯商业秘密、融资性贸易、资本市场、资产管理、借贷等方面,结合各领域的特点具体说明。

【注】

[1] 龙宗智,“刑民交叉案件中的事实认定与证据使用”,《法学研究》2018年第6期,第3页。

[2] 陈瑞华,“刑民交叉案件中的程序和证据问题”,《中国律师》杂志2019年第1期,第82-85页。

[3] 黄祥青(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刑民交叉案件的范围、类型与处理原则”,上海一中院微信公众号,2019年9月3日。

[4] 张明楷:“刑民交叉概念是个伪概念”,《法商研究》2021年第1期。

[5]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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