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总统和州长是平行的关系,并不是上下级的关系。众所周知,1787年宪法,确立了“联邦制”原则,各个州让渡一部分权力给联邦政府,实现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分权治理。在美国,有些权力是联邦政府拥有的,有些权力是州政府拥有的,联邦政府虽然在理论上无权干涉各州的内部事务,但是美国200多年的政治实践,最后形成了一个共识:州的利益要符合联邦政体利益。
这也就是说,虽然各个州的州长都是民选的,甚至有些州的州长可以任2届以上,比总统的任期还要长,在各个州的威望或许州长的声望要高于总统,没准一个州长卸任后,总统已经换了好几个了,但问题在于,州长不能在所有的事务上,都抵触联邦的决策。
举个例子说,在1941年美国国会对日本宣战后,假如某个州的州长,认为不应该打仗,所以拒绝联邦征兵,也拒绝联邦使用该州的兵工厂,同时也禁止该州的民众参加联邦军队,不允许联邦租用该州的民用设施。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美国总统要求该州的州长必须执行联邦的命令,但是这个州长耍横,就是不执行,那么该州长会面临什么样的结果?
答案很简单,该州长会被定义为犯罪分子,因为他触犯了法律,那就在于既然合众国议会通过了决议,根据自下而上授权的原则,国会议员已经代表了各州的利益,即便该州的参议员和众议员投了反对票,那么也没用。因为法理上,联邦法律高于各州法律,国会的决议,也就高于各州的决议,该州长拒绝执行国会的决议,拒绝执行总统的命令,那就等于触犯了联邦法律,也就失去了合法性,等待他的大概率就是警察了。
这也就意味着,只要该州长不触碰美国联邦制的底线:联邦法律高于各州法律。那么该州长就已经在法律意义上维护了联邦的整体利益,其它的事,只要不引发极端的恶性事件,总统基本上是管不着的,国会议员也管不着。
一个非常明显的例子,那就是美国各州的法律都不尽相同,有些行为,在某些州是合法的,但到了另一些州,就成了非法的。但是假如联邦法律规定某个行为一定是不合法的,那么各个州也得规定这个行为是不合法的。举个最极端的例子,假如联邦法律已经确认在美国持枪是非法的,要搞禁枪运动了,那么各州抵制也没用,各州民众不同意也没用,因为那是联邦法律,所以下一步就是要求各州出台相应的法规,在各州进行禁枪。
在历史上,也并不是说联邦在所有时候都能压制住各州,比如说1860年林肯当选美国总统后,南方6个蓄奴州宣布脱离美利坚合众国,在里士满建立了“美利坚联盟国”,接下来南北战争全面爆发。但是在南北战争后,美国联邦的权力被扩大,尤其是总统成为了权力的中心,各个州再也无力抗衡联邦,联邦的实力大于所有州的实力。
在1945年之后,各个州的存在感被压缩到了最低水平,虽然理论上各个州都拥有主权,都可以成为一个“独立王国”,但是没人敢这么干,因为州长们明白了一个非常浅显易懂的道理:凡是跟联邦对着干,绝对没有好下场。
此前南北战争中,跟联邦对着干的蓄奴州被联邦彻底攻灭了,这已经是前车之鉴。在1957年的“小石城事件”中,艾森豪威尔总统直接派101空降师解除了阿肯色州国民警卫队的武装,不愧是曾经的五星上将,解决问题的方法也是简单粗暴。1963年,阿拉巴马州的州长“顶风作案”,又搞出个“挡校门事件”,结果还是被肯尼迪收拾了。就在2016年的美剧《指定幸存者》中,罗伊斯州长跟总统对着干,违反联邦法律,结果直接被总统派兵抓起来了,虽然这个总统是个“弱势总统”,但还是有能力把州长办掉的。
总的来说,在1945年后,美国各州的州长们基本上是不敢与总统对着干了,否则分分钟就成了“违反联邦法律”,谁也不想扣上这顶帽子,就算是“孤星共和国”德克萨斯州,也只是挂了面“孤星旗”而已,也不敢干什么出格的事。当然了,这是建立在总统和州长都是XXX的前提下,假如是下图这位当了州长,就很难保证不会发生什么了。
有话要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