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马克思并没有真正坚持,在进入商品生产价格中的平均利润同体现于单个商品中的剩余价值之间有某种联系。相反,在许多地方强调地说,进入一种商品生产价格的剩余价值量(平均利润)同生产特殊商品的生产部门所创造的剩余价值无关,而且实际上基本不同于特殊生产部门所创造的剩余价值量。因此,马克思并没有把他所描述的价值规律的影响同价值规律的特殊函数联系起来(按照价值规律的原理,价值规律决定不同商品的交换关系),而同另一个假定的函数,即同所有商品价值的加总联系起来。在这个应用上,像我们自己所确信的,价值规律已经没有什么意义了。
(2)那么,第二个论点,即商品的总价值决定总剩余价值,是否真实呢?毫无疑问,剩余价值并不代表国民产值总量中的一个固定的或不变的份额,而是国民生产总值和支付给工人工资间的差额。因此,商品中物化的总价值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仅仅由其自身来规定剩余价值量。它至多只是一种决定工资率的因素。实际上,这也没有遵循价值规律。在《资本论》第1卷中,马克思无条件地坚持价值规律决定工资率。他认为,劳动力的价值,像其他商品一样,是由生产和再生产这种特殊商品的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并进一步指出,为了维持工人个人和其家庭的生计,需要一定数量的生产资料。因此,生产劳动力商品的必要劳动时间就变成了生产这些生活资料的必要劳动时间,或者,劳动力的价值就是维持劳动力所有者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可是,在《资本论》第3卷中,马克思却被迫作了重大修改,他把注意力转向了这样的事实,即劳动者所必需的生活资料也可以按偏离必要劳动时间的生产价格出售。在这种情况下,马克思说,资本的可变部分也可以偏离其价值。换言之,工资可能永久地偏离与物化于必要的生活资料的劳动量相适应的比率,或者,永久地偏离价值规律的严格要求。因此,至少有一种决定因素是同作为决定总剩余价值因素的价值规律不相容。
(3)按照马克思的看法,总剩余价值调节平均利润。但是,显然,总剩余价值仅仅提供一种决定因素。而另外的因素——社会现存的资本存量——是作为第二个决定因素而发挥作用的,它同第一个因素及价值规律无关。例如,若总剩余价值为150先令,各部门的剩余价值率均为100%,那么,若所有部门所花费的总资本为1,500先令,利润率便为10%;若总剩余价值保持不变,总资本提高到3,000先令,利润率便下降到5%;若总资本仅为750先令,利润率就将提高到20%。因此,社会资本存量便进入了影响链。这同价值规律是不相容的。
因此,必须作进一步的结论:平均利润率调节具体的平均利润量,具体的平均利润量则随特殊的商品生产而增长。但这只有在对前面的一些论点确定某些约束的情况下才可以这样说。那就是说,随着某种商品生产而增长的平均利润总量是两个因素的产物:投资的资本数量乘以平均利润率。而在不同阶段上投资的资本量又是由两个因素决定的,即给予劳动报酬的劳动量和所支付的工资率。而后面这两个因素是同将起作用的价值规律是不相容的。
(4)关于马克思的第四个论点,即平均利润必须调节商品的生产价格,只有在作下面的纠正的情况下才是对的:平均利润只是同所花费的工资一起决定价格的因素。而在工资中,像刚刚说过的,有一种外在于马克思价值规律的因素,在价格决定中同其他价格决定因素一起发挥作用。
在庞巴维克的《卡尔·马克思及其体系的终结》发表后不久,当时作为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的希法亭发表了一篇题为《庞巴维克对马克思的批评》的论文,针锋相对地批驳了庞巴维克对马克思价值理论的责难。
希法亭写道:庞巴维克的错误是他混淆了价值和价格,而这种混淆是由于他自己的理论使然。在庞巴维克看来,只要价值和价格不是同一的,个别商品的价格同其价值的永久的偏离,就是同价值规律的矛盾。实际上,马克思的价值规律并没因《资本论》第3卷的资料而被取消,而仅仅是以一种确定的方式作了修改。
另外,希法亭指出,庞巴维克不但混淆了价值和价格,而且混淆了价值和交换价值。价值本身表现为交换价值,表现为一种数量决定关系,即一种一定量的商品同另一种一定量的商品相交换。但是一件上衣是同20码麻布交换还是同40码麻布交换,不是一个机会的问题,而是依赖于客观条件,依赖于包含在上衣和麻布中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庞巴维克忽略了这样的事实,即按照马克思的观念,价值是一种客观的数量上确定的量。庞巴维克之所以忽视这一事实,是因为他从边际效用决定价值的概念出发而缺乏这种数量的确定性。
针对庞巴维克总剩余价值不能调节平均利润的观点,希法亭则指出,马克思自己对此作了严肃地回答。例如,在《资本论》第3卷中,马克思写道:“一般利润率的变化只能是这样发生:或者由于劳动力价值的降低或提高;或者由于所占有的剩余价值总额和预付总资本的比率发生变化。在这里,因为变化不是由剩余价值率引起,所以必然由总资本,而且是由总资本的不变部分引起。这个不变部分的量,从技术上看,与可变资本所购买的劳动力成比例增减,并且它的价值量随着它本身的增减而增减。因此,这个价值量也与可变资本的量成比例地增减。如果同量劳动推动较多的不变资本,劳动就有了较高的生产效率。反过来,情况也就相反。可见,如果劳动生产率发生了变化,某些商品的价值就一定发生变动。因此,对两种情况来说,下述规律都是适用的:如果一个商品的生产价格由于一般利润率的变动而发生变动,它本身的价值可以保持不变,但一定有另一些商品的价值发生变动。”[3](25)P288-289
应该说,希法亭在这里对庞巴维克的驳斥是符合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基本精神的。对于我们认识资产阶级经济学家理论观点的庸俗性,具有一定的启发意义。
在《卡尔·马克思及其体系的终结》中论所谓“马克思体系的错误的第4章”,庞巴维克进一步认为,马克思体系之所以错误的根本原因在于其分析方法的错误。他写道:“马克思应当转向经验,以证明必然表现于经济事实的某种命题的正确与否。换言之,他应当给出一个纯粹的经验证明,以支持适合于经济事实的命题。可是,马克思没有这样做。而且,也不能说,他忽略了这种可能和某种适当的知识和信心的来源。《资本论》第3卷的推论证明,他完全认识到经验事实的性质,以及这些经验事实同他的命题相反。他知道,商品的价格不同商品所体现的劳动量成比例,而同生产它的总成本成比例,总成本还包括其他一些因素。因此,他并非偶然地忽略了他的命题的最实际的证据,而且以对完全有利于获得其理论的途径的认识而离开这些经验事实的。”[2]P66
庞巴维克所说的经验事实,说到底,只是现实的社会经济生活所表现出来的表面现象。他的意思是说,马克思应该停留于这些表面现象上,像一切资产阶级经济学家一样,仅仅做对表面的经济现象的分析。反之,不这样做,就是不科学的。而实际恰恰相反,马克思以极其严肃的科学态度透过表面的经济现象揭示资本主义经济生活的本质,使他远远超出了资产阶级经济学家的眼界,发现并指明了商品价值与其生产价格之间的内在联系。庞巴维克囿于狭隘的资产阶级经济学家的眼界,不理解马克思的科学方法,却反诬马克思忽略经验事实。这不说明别的,仅仅说明他作为资产阶级经济学家的庸俗与肤浅。
接着,庞巴维克具体论述了同马克思的方法完全不同的方法,精神的方法。在这里,充分表明了庞巴维克的奥地利学派的方法论的基本特征:
“但是,还有另外的完全自然的考察和证明这些命题的方法:精神方法。我们可以凭借演绎和归纳的结合,把这种方法大量应用于我们的科学,调查引导人们进行交换活动的动机,以及引导人们决定交换价格的动机。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也可以用于调查哪些因素引导个人在其生产中合作;由这些动机的性质可以准确洞察这些动机的特殊的活动方式。可以设想,某种联系应当是正常需求所接受的价格同生产商品的必要劳动量之间的结果。这种方法经常会在完全类似的问题上产生最好的结果——对供求规律的通常证明,对生产成本的通常证明,以及依据这种方法解释地租。”[2]P66-67
庞巴维克特别反对马克思把商品归结于劳动的产品的论点。他说,如果马克思在其要点上,不把他的探讨仅限于劳动的产品,而且也在交换的“自然的赠予”中寻求共同的东西,那么显然,劳动就不能是共同的东西[2]P68。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1卷论述商品价值作为某种共同东西的属性时写道:“这种共同的东西不可能是商品几何的、物理的、化学的或其他的天然属性。商品的物体属性只是就它们使商品有用,从而使商品成为使用价值来说,才加以考虑。另一方面,商品交换关系的明显特点,正在于抽去商品的使用价值。……如果把商品的使用价值撇开,商品体就只剩下一个属性,即劳动产品这个属性。”[3](23)P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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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医不如求己之练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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