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继承
本文仅为个人观点。供大家参考或讨论。
一、问题
立案审批表中,很多同事在立案理由栏写了“涉嫌违法”的条文,但没有写明“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的条文,也没有讲涉案行为应当或可以予以处罚。
这种做法是错误的。很显然,并不是所有的违法行为,都应当或可以给予行政处罚。对于法律没有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不能启动行政处罚立案程序处理。
执法人员应当在立案理由栏写明涉嫌违法行为所对应的处罚条文。
二、简要分析
为什么?
对立案理由进行的说明,要围绕立案条件来进行。
根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下属于“立案条件”:
上述立案条件包括四个要素:
一是行为涉嫌违法;
二是对这个行为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
三是立案机关对本案有管辖权;
四是本案违法行为处于行政处罚的追溯时效之内。
对某个行为启动行政处罚立案程序,以上四个要素缺一不可。除此之外,笔者理解还应当需要“有明确的当事人”。
《立案审批表》的“任务”,就是把这几个要素一个一个地说清楚、讲明白。
“涉嫌违法”与“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是两个相互独立的立案条件。
说明“涉嫌违法”,执法人员一般都会写明某个行为的违反了某个命令性或义务性的规定。
而说明“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则执法人员必须写明处罚条文,否则,立案理由就没有讲清楚,而且后面的立案审批环节也无法直接判断本案是否符合“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这个立案条件。
三、建议
《立案审批表》中,“简要案情及立案理由”部分,既要避免写的冗长啰嗦,也要避免缺斤少两,要力求简洁、明了。
立案理由在内容上应当说清楚案件之所以符合立案条件的初步事实和证据,在方式上应当注意与每个立案条件相互呼应、对应。
笔者建议,“简要案情及立案理由”可以写为:
“什么时候、什么人按照什么规定检查谁(体现管辖权),
发现谁(体现有明确的当事人)什么时间(体现处罚追责的时效)涉嫌有什么行为违反什么规定及简要证据情况(体现行为的违法性),
依据什么规定这个行为应当或可以受到处罚(体现违法行为的应受处罚性),
建议立案。”
一共四句话。
至于涉案产品数量、价格等具体信息,以及检查或询问过程信息,在此均可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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