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定论了!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义务人是谁?股东还是董事?
文 张奇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实干律师
一、什么是清算义务人
清算义务人是指法人解散后依法负有启动清算程序的主体,其义务在于根据法律规定及时启动清算程序以终止法人。
二、《民法总则》规定的清算义务人
《民法总则》第70条第2款规定:“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一般来说,营利法人(如公司)中的执行机构成员称为董事,非营利法人(如慈善基金会、民办学校)中的决策机构成员称为理事。
因此,按照《民法总则》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义务人是公司董事。
同时,《民法总则》第70条第2款后半句还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义务人是否有规定呢?
没有规定。《公司法》第183条只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但,清算组成员并不等同于清算义务人。因此,其实《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义务人没有规定。
四、《公司法解释(二)》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义务人
《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将承担责任;第2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将承担责任。可见,《公司法解释(二)》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定为清算义务人。
五、司法解释不是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规,难道要按照《民法总则》的规定,认定董事是清算义务人吗?
最高院民二庭认为,现价段按照《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的规定来执行,即认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为清算义务人。
注:以上观点得到《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一书(最高院民二庭编)的印证,可放心参阅。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17.10.1
第七十条
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4.3.1
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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