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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聘人员与企业可能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一、所谓返聘人员:指用人单位聘用已退休人员。

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退休职工自退休次月起开始领取退休金。

二、主流观点:

1、退休返聘人员与单位签订的是劳务合同而不是劳动合同。

2、返聘人员不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法》的保护。

3、可以不按劳动合同法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支付经济补偿金等。

三、个人观点:

按照现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16周岁以上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有劳动权,并未禁止用人单位聘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工作,也没有禁止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享有劳动权。返聘人员在公司工作期间就与该公司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如果公司将返聘人员解雇,就应支付其经济补偿金。

四、注意事项:

在实际审判中,有的法院对于返聘人员劳动关系的认定是持肯定态度的。因此,对于这类法律规定不全面,审判实务中存有争议的情况,用人单位应尽量避免,以免引起劳动纠纷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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