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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疫情对合同效力的影响看“不可抗力”、“商业风险”和“情势变更”三者的区别

这次疫情对全社会的影响都比较大,很多行业都受到了不小的冲击。在法律层面,有些当事人可能遭受巨大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可否以“不可抗力”为由合法的降低风险,维护自己的权益呢?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应当讨论的是,疫情是否一定构成不可抗力?

本次疫情对合同的影响,大致可以分为三种。

第一,合同的效力并不受疫情的影响。比如一般的金钱债务履行就属于这种情况,银行以疫情而拒绝向客户兑付到期存款显然是站不住脚的。再比如,疫情造成了证券市场的大幅波动。交易者不能因此主张先前的交易行为无效。

第二,疫情的影响构成了不可抗力。比如因为政府发布行政命令,禁止群众聚集性活动。假设有演出活动因此而取消,那么演出方和主办方之间的演出合同可能因此而解除。此时疫情的影响就构成了不可抗力。

第三,疫情的影响构成了情势变更。比如出租方和承租方之前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商铺租赁合同。受疫情影响承租方在一定时间内不能够开业经营。造成的损失完全由承租人自己承担则显示公平。出租房应当适当减少租金分担风险。此时疫情的影响构成情势变更。

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的共同点在于:双方对于事件的发生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对证券价格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况并不鲜见,因而是交易者应当预见的。并且交易者入市之前都已经经过了风险教育和提示,所以疫情对于此类合同的履行既不构成不可抗力,也不构成情势变更。

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的区别在于: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后果。而情绪变更所造成的后果是合同仍然可以履行,但是履行的后果显示公平。疫情期间短暂的停业并不能导致整个租赁合同不能履行。但是实际房屋的使用期限和承租人已经支付的租金对价之间明显存在不对等,所以构成情势变更。当然如果疫情持续的时间和租赁期限完全相同或者覆盖了大部分租赁合同的期间,那么此租赁合同的目的就不能实现。此时的疫情应该构成不可抗力。

综上所述,疫情的影响到底是否构成不可抗力抑或是情势变更完全取决于合同关系的具体情况,不可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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